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調研報告》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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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已撤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環辦〔2007〕100號|2007-07-26發布|2007-07-26實施|現行有效
環辦〔2007〕100號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聯合發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副省級城市環保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局,各保監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保監會正聯合推動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2007年4月10日
13日,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保監會組成聯合調研組,赴吉林、浙江省就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報告印發你單位,請認真學習研究,作為今后開展此項工作的參考。
附件: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調研報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
環保
責任
保險
調研報告
通知
附件:
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調研報告
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保監會聯合調研組
(2007年6月5日)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的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有經濟賠償的作用,有利于強化企業環境風險管理,是國際上行之有效的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為加快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保監會相關部門商定的工作計劃,2007年4月10日
13日,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保監會組成聯合調研組,赴吉林、浙江省就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調研,聽取了環保、保監,運管、安監部門,石油化工、危險品運輸、危險廢物處理等企業,以及保險公司等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一、基本情況
2007年4月10日
13日,調研組先后赴長春市、吉林市、杭州市、寧波市召開座談會,省市環保、保監、運管、安監部門20多人,石油化工、危險品運輸、危險廢物處理企業20多人,保險公司10多人參加了座談。調研期間,調研組考察了吉林石化雙苯廠“11·13”事故現場。此外,調研組還收集了國外開展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情況、危險品運輸發生的污染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資料。
二、調研了解到的主要情況
參加座談的各方代表對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都表示了肯定和支持。主要意見如下:
(一)地方環保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比較陌生,認為實施這項制度應做好必要的準備。
一是應首先解決立法保障問題,尤其要將環境污染責任險作為強制保險推出,法律依據尤為重要。
二是需要建立企業環境風險評估體系,并根據企業環境風險的大小確定保險的對象、保險額度和保險費率等。
三是應由法律明確在環境污染事故中造成一些特定區域(如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資源損失及生態環境破壞等情況下,應由哪個部門提出索賠、賠償金如何使用和監管等。
四是要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追溯時效問題。環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可能是持續性的,對環境的損害可能要經歷相當長的時期后才顯現出來,因此,保險產品設計前對于賠償的追溯時效究竟多長應該界定清楚。
五是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及時提供資金墊付用于社會儲備物資的調配與施救。
(二)大部分企業支持推行環境污染責任險,但對該保險能否滿足環境風險保障需求存在疑慮。
一是在開展調研前,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于2007年4月4日,就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集團公司代表會談。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代表表示,對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都認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業納入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的范圍內。理由是:公司財力雄厚,可自行解決污染賠償問題;與現有的保險和基金制度不好協調,如中石油、中石化設有“安全生產保證基金”,該基金已經涉及環保方面;一些污染責任損害,如油污損害的賠償限額很大,擔心國內保險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建議將環境污染責任險計入企業生產成本。
二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建立中應考慮按產品類別確定強制保險的范圍及費率,可根據企業事故發生頻率和安全管理水平實行浮動費率制度。
三是如果推行強制保險,第三方(污染事故中的受損方)應有直接請求權(第三方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可以預付部分賠款,用于污染事故的處理及對第三者的賠償。
四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六條),目前危險品運輸必須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環境污染責任險是作為附加險附帶在承運人責任險主險項下,今后可將環境污染責任險設為獨立的險種,便于操作和管理。
五是目前的承運人責任險產品中,通常對造成環境污染后的清污費用賠償較低,致使用于賠償污染損失的賠償額較低。比如在主險保額為2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險中,附加清污費用責任險的限額在寧波為4
5萬元,浙江為2萬元,難以完全補償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能滿足企業完全轉移污染風險的需要。
六是針對危險品運輸企業利潤較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企業生產成本影響較大的情況,可以考慮以企業或企業聯合體為單位投保(目前的承運人責任險以每車為單位投保),或在不提高附加險限額、不提高保費的情況下將主險和附加險限額共用,以提高保障水平。
七是環境污染損失的評估和責任認定,如果由保險公司單方面確定,難以保障公平、中立,是否可以由第三方承擔。
(三)保險公司希望完善相關法律,輔以必要的政府行政推進,并妥善解決再保險支持問題。
一是明確保險公司可以承擔的責任范圍,并據此開發相關的保險產品。在目前摸索階段,建議僅對責任歸屬認定簡單、損失程度容易計算的直接損失(如清理污染費用等)進行補償,不宜將恢復生態環境等間接損失納入保險范圍,以保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平穩起步。
二是目前污染損失評估體系尚不完善。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公正性。
三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屬于高風險領域,需要妥善解決再保險支持的問題,特別是國外保險機構的再保險支持問題。
四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應遵循“先易后難”的原則。可先在條件相對成熟的重點行業、重點地區開展試點,待積累經驗后再逐步推廣。
五是保險公司需要提高自身的風險管理服務能力。承保前,應對企業進行詳細、科學的風險評估。對企業實行風險評估時,應考慮企業的產品類型、生產規模、廠址地形、安全措施等因素,并根據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實行差異化保險費率。承保后,應不定期到企業進行安全檢查,查找安全隱患,提出改進建議,從源頭上控制事故的發生。
六是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需要地方政府出面,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推進,解決部分企業投保積極性不足的問題。條件成熟的地區,可考慮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
七是地方政府積極性較高、財政實力較強的地區,可考慮由地方財政、危險品生產企業和保險公司等共同出資建立環境污染損害專項賠償基金,專門用于對超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的損失部分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不予保障的損害責任進行賠償。
三、下一步工作建議
針對調研反映的情況和問題,調研組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一項全新的制度,在企業投保意識明顯不強、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市場各方準備不足的情況下,目前在我國還不具備全面推開的條件,應在重點行業和具備一定條件的地區先行試點,積累經驗,逐步完善配套政策與實施條件,穩步推進。
(一)聯合下發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保監會聯合制定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政策和要求,推動各地做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
(二)當前重點要做好試點準備工作
在環保總局和保監會統一部署下,由易到難,盡快啟動試點。
一是環保部門根據環境污染風險的水平,制定環境責任保險投保企業(設施)的指導名錄。
二是在危險品、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產、運輸、儲存企業開展試點。
三是在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業開展試點。
四是在危險廢物處置企業開展試點。
五是在一些重點地區開展試點,如太湖、淮河、黃河、松花江流域、長江下游等流域,由各省根據實際確定試點企業。
(三)積極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工作
從立法層面為建立和實施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提供法律依據。修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明確水、土壤和大氣污染責任者對清除污染費用、對第三方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和要求等。逐步制定有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專門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細化有關責任事故認定、損失評估標準、保險保障范圍、操作流程等具體內容;明確企業投保費用稅前列支,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其投保意識和積極性,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加強環保部門與保險行業的協調與合作
一是環保部門要與保險公司加強數據共享,支持保險公司做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要共同研究制定環境風險評估和損失核定標準的指南,以利于保險公司做好企業風險評估、防災防損檢查以及污染事故的查勘定損和賠償工作,增強企業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能力。要培育和發展專業環境風險和損失評估機構,增強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安全生產檢查和損失評估的社會化專業力量。
二是保險公司要按照“保障適當、費率適中”的原則開發保險產品。現階段,保險責任范圍僅限于突發或意外的污染事故對第三方財產或人身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可適當擴展到清污費用,暫不考慮恢復生態費用等間接損失。保險費率的制定要充分考慮企業的保費承受能力,并要根據企業安全管理狀況、事故記錄情況實行差別浮動費率。
三是保險公司要加強與國際再保險市場的溝通合作。要努力爭取國際再保險市場的支持,擴大國內環境污染責任風險的承保能力。要引進國外先進的風險評估和管理技術,提升環境污染責任風險的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管控能力。
四是保險經紀公司可積極參與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工作,幫助企業制定投保方案,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
五是加強部門間合作,探索建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專項基金,以解決超過保險限額以上的損失賠償問題。
六是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促進企業增強投保意識,不斷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不斷完善。調研組成員:
國家環保總局:原慶丹、聶春雷、李華友
中國保監會:江濤、王君、葛莉亞
中國人保財險公司:皮立波
大地財產保險公司:席紅輝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劉雯
華泰財產保險公司:任志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