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對保險機構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監管若干事項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財會〔2006〕701號|2006-06-30發布|2006-06-30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財會〔2006〕701號
保監財會〔2006〕701號
各保險公司:
為適應保險業快速、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切實履行對保險行業的財務監管職責,健全統一歸口管理的行業財務監管體制,為下一步實施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并表監管做好準備,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業財務風險,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現就加強對保險公司(含集團公司、控股公司)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以下簡稱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財務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管理制度備案制度和重大財務事項報告制度。
(一)本通知所稱保險公司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是指保險公司能對其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除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健康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之外的各類經濟實體,包括保險公司所屬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他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或投資項目。保險公司所屬境外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能對其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境外的保險營業機構,其中包括境外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在境外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
(二)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資產質量、財務狀況、經營效益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和整個行業的資產安全和償付能力,是促進保險業發展和防范保險業風險的重要環節。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財會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財務管理體制,將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會計核算、籌資、投資、資金收益分配、預算、業績考核等財務管理活動納入公司整體財務管理的框架中,在符合公司治理原則的前提下,切實履行對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應盡的財務監督職責。
(三)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長期股權投資尤其是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長期股權的日常管理,將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報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備案。有關制度和辦法修訂后,應向保監會及時更新備案材料。
(四)保險公司應當將其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重大財務決策、事項,以及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有可能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及時向保監會報告。與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重大財務決策、事項包括:轉讓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股權;投資設立或參股非保險類經濟實體或境外機構;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上市融資等。可能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包括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發生嚴重虧損或進行重大債務重組等。
(五)對于不具備持續經營條件或已無法進行正常經營活動的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例如停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監管部門接管等),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清理整頓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保監會報告。
二、建立財務報告的定期報告、外部審計和監管審核制度。
(一)各保險公司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報送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其中,境外保險機構的財務報告應分別按照中國會計準則和境外機構所在國(地區)會計準則編制。
(二)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的財務報告和所屬境外保險機構按所在國(地區)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三)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本身屬于控股管理機構,不從事實體經營的,保險公司在報送該所屬機構財務報告的同時應報送其控股管理的下一級經濟實體的財務報告。
(四)不具備持續經營條件或已無法進行正常經營活動的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可以不報送財務報告,但保險公司應當向保監會附送專題報告,匯總說明該類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經營情況、清理整頓情況或清算情況。
(五)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財務報告實施監管審核。對違反國家財會制度和監管法規的,保監會將根據監管職責實施查處,不屬于保監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移送其他監管部門查處。
三、其他事項
(一)凡投資有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的保險公司,應于2006年8月15日前向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報送以下材料:
1.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基本情況一覽表(見附件);
2.保險公司財會部門制定的長期股權投資管理制度、對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的財務管理辦法等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3.所屬非保險和境外機構經審計后的2005年度財務報告。其中,電子文本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到ac_jgc@circ.gov.cn
(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報告。
聯系人:郭菁
栗利玲
電話:010-66286182
傳真:010-66288102
附件: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基本情況一覽表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基本情況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