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財產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第12號:核電站運營期》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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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7〕36號|2007-04-29發布|2007-04-29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07〕36號
保監發〔2007〕36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現將《財產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第12號:核電站運營期》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所發布的指引于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財產保險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第12號:核電站運營期
目次
1.范圍
2.總則
3.術語和定義
4.識別關鍵風險的方法和標準
5.防護措施失效評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則
6.人為因素風險評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則
7.巨災風險的評估
1、范圍
本指引規定了核電站運營期(從裝料開始,下同)危險單位劃分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指引適用于核電站運營期危險單位劃分的評定。
2、總則
鑒于核電站財產保險(含機損險、利損險)、責任險業務實踐的多樣性,本文旨在系統地歸納、總結核電站運營期間危險單位劃分操作中必須考慮的要點和可使用的基本方法。對于具體業務的危險單位劃分操作,保險公司應以本文為基礎,做出符合業務實際情況的判斷。
3、術語和定義
危險單位
運營期的核電站危險單位的確定通常根據承保的風險類型來劃分,一般分為核風險和常規風險兩種類型。
核風險保險事故下的危險單位的確定
核風險保險事故下的核電站的危險單位是指,一次核風險保險事故對一個保險標的造成的最大的可能損失范圍。
根據核電站的設計特點,一次核風險保險事故最小可限于核反應堆內,最大可導致包括核電站現場以外方圓幾十公里甚至幾百公里的范圍。因此,在確定核電站核風險保險事故危險單位時,遵循的劃分方法為:把整個核電站視作一個危險單位,而不論該核電站擁有1座或2座以上反應堆,也不論是否以核物質損失險承保、或將同一標的分層承保、或因核風險與常規風險的區別而將同一標的分拆承保,還是以核第三者責任險承保。
常規風險保險事故下的危險單位的確定
所謂常規風險,是相對核風險而言的,指非因核事故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核電站的財產損失,或因此災害事故導致法律上應承擔的第三者責任。
為滿足核電站業主的保險需求,保險人通常將常規島及其附屬財物、機器設備等標的視作一個危險單位,可以單獨以常規保險單予以承保。這是基于常規風險的特征而特別提供的。
同樣地,對于由于常規風險引起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人也可以應核電站的要求,提供獨立的常規風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單予以承保。
需要指出的是,從嚴格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核保險人同時向同一保險標的提供核風險保險單和常規風險保險單,會引發下列潛在問題:一是保險單責任交叉或接口不好界定;二是同樣的常規風險也有可能同時觸發兩張保險單責任賠款,作為既是核保險共同體的成員公司,又是常規風險保險單的保險人,其在同一風險事故作用于同一標的時將承擔兩個累加的保險責任限額,不利于風險管理。事實上,這種保險安排既不利于風險管理服務,也不利于保險定價。
其他重要術語和定義
根據《核能方面第三方當事者責任公約》(巴黎公約)(1960年7月29日通過、1964年1月28日和1982年11月16日又分別增加了兩個修訂性議定書)第一條的規定,下列術語的定義是:
核島(Nuclear
核電裝置中核蒸汽供應系統(含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和它們所在廠房的總稱。核島的主要功能是利用核裂變能產生蒸汽。核島廠房主要包括反應堆廠房(安全殼)、核燃料廠房、核輔助廠房、核服務廠房、排氣煙囪、電氣廠房和應急柴油發電機廠房等。
常規島(Conventional
核電裝置中汽輪發電機組及其配套設施和它們所在廠房的總稱。常規島的主要功能是將核島產生的蒸汽的熱能轉換成汽輪機的機械能,再通過發電機轉變成電能。常規島廠房主要包括汽輪機廠房、冷卻水泵房和水處理廠房、變壓器區構筑物、開關站、網控樓、變電站及配電所等。
核裝置(Nuclear
除用作一種動力源供推進或為其他目的而裝置在海空運輸工具上的核反應堆以外的任何核反應堆;
用核燃料生產核材料的任何工廠,或加工核材料的任何工廠,包括輻照過核燃料后處理的任何工廠;
除因運輸而貯存核材料的倉庫以外的任何貯存核材料的設施;
核反應堆(Nuclear
指任何含有其核燃料按此種方式布置的結構,使得在無需補加中子源的條件下能在其中發生自持鏈式核裂變過程。
核事故(Nuclear
指任何的或一系列但源自同一的、引起核損害的事故。
核風險(Nuclear
指由于或起因于核裝置內任何輻射源發射的電離輻射,或核裝置中的核燃料或放射性產物或廢物發射的電離輻射,或來自或源于或送往核裝置的核材料所造成的,不論其是由此類物質的放射性質還是由此類物質的放射性質同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險性質的結合所造成的,并因該風險而導致的核損害。
核損害(Nuclear
指由核事故導致的下列損害和損失:
(1)生命喪失或人身傷害;
(2)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和在主管法院法律所確定的范圍內下列每一分款:
(3)由第(1)或(2)分款中所述損失或損害引起的在此兩分款中未包括的經濟損失,條件是有資格對所述損失或損害提出索賠的人員遭受了此種損失;
(4)受損壞環境(輕微者除外)的恢復措施費,條件是實際采取或將要采取此類措施并且該損壞未被第(2)分款所包括;
(5)由于環境的明顯損壞所引起的收入損失,而這種收入來自環境的任何可利用資源或享用該資源帶來的經濟利益,并且該損失未被第(2)分款所包括;
(6)為防止核事故進一步蔓延或加重而采取的預防措施費用以及由此類措施引起的進一步損失或損害;
(7)環境損壞所造成的損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經濟損失,只要此類損失為主管法院一般民事責任法所認可。
4、識別關鍵風險的方法和標準
在本文中關鍵風險是指可能給標的造成最嚴重損失后果的風險因素,此類風險雖然發生概率較低,但仍應被認定為劃分危險單位的主導因素。本段介紹此類評估的基本方法。
核電站的組成和分類
核電站一般由核島、常規島和核電廠配套設施(BOP)三部分組成。如下圖所示:
核島部分主要包括反應堆、蒸汽發生器、主泵、穩壓器、裝卸料機、乏燃料池等一回路主要設備、設施和主要管道,不僅包括能量轉換過程中載熱劑的循環回路,還包括其他為反應堆服務的輔助系統。一句話,是包括反應堆安全殼及其內部的所有設備和系統。
常規島部分主要包括能量轉換過程中的汽——水循環回路、汽輪機、冷凝器、發電機、泵,以及為之服務的輔助系統及設施。
BOP是核電廠中核島和常規島以外的配套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的統稱。它包括:核輔助廠房、生產輔助廠房、廠前區建筑物、廠區附近建筑物、廠區工程設施、廠外工程設施和環境監測工程設施等。具體講BOP包括變電站(變壓器)、開關站、消防站、重要廠用水系統、廠區辦公樓和道路等。
反應堆(結構):將核能轉變為熱能(高溫高壓水),包括堆芯、壓力容器、上部構件和下部構件,內含燃料棒、慢化劑;
蒸汽發生器:將一回路高溫高壓水中的熱量傳遞給二回路的水,使其變為飽和蒸汽。在此只進行熱量交換,不進行能量的轉變;
汽輪機:將飽和蒸汽的熱能轉變為高速旋轉的機械能;
發電機:將汽輪機傳來的機械能轉變為電能;發電機及其輔助系統包括發電機、勵磁機及其水、氫冷卻、供應系統和密封油系統等。
輔助冷卻水系統:包括反應堆水池和乏燃料水池冷卻和處理系統、設備冷卻水系統、重要廠用水系統、核島冷凍水系統和電氣廠房冷凍水系統。這幾個系統均與核安全有關。
輸電系統:是將發電機產生的電力通過主變壓器輸送給電網,并通過降壓變壓器輸送給廠用設備。輸電系統主要由主變壓器、降壓變壓器及它們所屬的冷卻系統和分解開關組成。
關鍵風險因素分析
非核風險
(1)機器損壞
機械故障是核電站保險業務中引起保險損失的首要因素。其發生頻率占比約為25%,損失程度占比約為34%。其損失區域主要集中在汽輪機、發電機、變電站、裝卸料機、備用柴油發電機,以及各類型泵等。
20世紀后期,英國核保險共同體等陸續開始為核電公司提供利損險,并且主要捆綁在核物質損失業務中。由于機器損壞而引發的利損險賠付超過該機器損壞本身的保險賠償,在做統計分析中,通常混合在機器損壞險業務中,因而機器損壞事故的損失程度占比處于上升狀態,局部年份占比超過50%。因此,機損險及其關聯的利潤損失,自2005年開始引起保險人的關注,并成為風險管控的焦點。
(2)火災
火災是引起核電站保險損失的重要風險因素之一。其發生頻率約占損失事故的22%,損失程度一般占總損失的19%。核電站主要區域火災發生頻率統計如下表:
因此,加強核電站的火災消防控制,是核電站安全運行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也是核保險人進行風險評估的重要內容。
(3)其他
主要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引發的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賠償。其發生頻率占比約為20%,累積損失程度占比約為4%。
核風險
指發生與核泄漏有關的核損害事故,其損失還包括人員疏散、除污、核電站徹底關閉、余熱排除等系列后果損失。這類損失的發生頻率占比較低,約為12%,損失金額占比也比較低,約為10%。其特點是發生頻率低,單起事故損失金額巨大。
5、防護措施失效評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則
大型企業均有一系列安全防護措施,如安全檢查、消防防火等。作為劃分危險單位的前提,應評估是否存在所有防護措施同時失效的可能。如不存在此種可能,還應評估在部分防護措施失效的最不利情況下,可能發生的最大損失情況。本段介紹此類評估的基本方法。
作為大型企業,對于投入運營的核電廠,通常有一系列系統性的安全防護措施。從火災和機械故障兩大主要風險因素的角度來看,有安全操作、安全檢查、設備維護、消防防火等防護措施。作為劃分危險單位的前提,應評估是否存在所有防護措施同時失效的可能。其關鍵在于企業是否具有充分的風險防范意識。一旦重視程度不夠,資金投入不足,則很有可能同時影響各種防護措施正常發揮作用,從而引起事故或使原本可以控制的小事故發展成為無法控制的大型事故。對于核電廠而言,一旦出現機械故障防護和消防防火同時失效的情況,則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巨災事故。因此,巨災防護措施失效評估時,最重要的是從火災和機械故障兩方面評估電站運行管理和檢測制度的合理性、應急搶險方案的有效性等,從而確定在關鍵風險因素作用下的損失最大范圍。
6、人為因素風險評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則
各類事故的發生多數與人為因素存在內在聯系,安全防護措施也有可能遭到人為因素的干擾,如工作人員擅離職守、發生事故時不能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等情況。此類問題多數是企業內部風險管理制度滯后的體現,本段介紹對此類風險進行評估的方法。
核電站屬于高度復雜和龐大的高新技術系統工程,人為因素問題涉及核電站活動的全部過程,在其風險管理系統中起著重要作用,對此應始終保持警惕。世界上兩次核電站的重大事故,都是以人為因素為主導的。在核電站風險評估中,保險人必須高度重視人為因素對于核安全、火災、機損、第三者責任等風險狀況的影響。
核風險人為因素及其評估的基本原則和方法,主要涉及下述幾個方面:
核安全政策、文化及其在核電站組織機構、規章制度、日常運營中體現和落實的情況。
國家核安全政策和監管制度對核風險狀況施加強有力的影響,是核風險評估過程中必須予以關注的重要人為因素。
核電站自身核安全文化的成熟程度,是評估人為因素風險的又一關鍵指標。應當深入考察核電站的安全文化理念、核安全培訓及其效果、核安全文化氛圍等情況,作為風險評估中不可替代的尺度之一。
國家核安全政策和企業核安全文化如何體現和落實到具體的組織機構、規章制度和日常運營中,是核安全人為因素評估的主要內容。
核電站的消防程序、消防關鍵崗位人員資質及消防計劃
防火程序的完整性,包括目標、職責劃分、職責規定、關鍵崗位最低資質要求等。
防火管理控制的嚴密性,包括巡查制度、可燃物規章、內部清理管理、火源控制、吸煙控制、加熱設備管理,以及消防系統的檢查。
消防管理人員和消防隊員的培訓、演練、經驗和資格。
消防行動計劃的科學性和詳細程度,特別是針對那些發生在核安全相關區域或對安全設備存在危害的火災。
核電站的維護程序、維護管理和資格管理
維護程序,包括由根原因分析所支持的事件報告程序。維護程序關系到核電站安全運行和維護的組織結構、系統和機器運行的方針,以及員工的資格和培訓,是核風險人為因素評估的重點內容。維護管理的系統性,包括機器設備主檔案、維護活動流程控制、測試及資料分析等。
培訓程序的內容和資格管理規定。例如,對每一種類和級別的職位的工作描述,應當制定相應的必要的培訓、資格和經驗的要求,并嚴格付諸實施。培訓程序應當包括合格標準、新員工培訓程序、再考核程序、連續培訓程序和跟蹤系統等。
7、巨災風險的評估
由于洪水、臺風、海嘯、地震等巨災風險的特殊性,即使保險公司按照最謹慎的原則劃分每一筆業務的危險單位,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責任累積問題仍然難以避免。因此應預先針對巨災風險進行評估,本段介紹此類評估的方法。
核電站一般是建立在很少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的地方。核電站的選址非常嚴格,第一、通常依據以往100年的氣象和水文資料,在沒有發生過洪水、臺風、海嘯、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的地區選擇廠址;第二、核電站大部分都建立有完善的風險應急機制,有自己的風險預警系統,在風險到來前通常已做好了必要的準備;第三、核電站的建筑等級比較高,其核島部分的機器設備都被堅固的安全殼所保護,通常的自然風險很難對這部分設備產生破壞作用。
但是,核電站常規島和廠區的辦公樓、倉庫等建筑的抗風險等級相對較低,在遭遇臺風、洪水和強烈地震時會發生較大損失。根據1960年至今的統計,世界上尚沒有任何一座核電站由于自然災害發生全額損失。核電站的損失84%以上是由于火災、機器損壞事故造成的,約有12%的損失是由核事故造成的,只有不到4%的損失是由自然災害造成的。
雖然巨災不是導致核電站損失的主要因素,但是保險人還是應該重視巨災可能帶來的潛在損失。我國自然災害頻繁發生,如地震、臺風、洪澇災害等。根據我國核電發展規劃,現有的和即將建設的核電站大部分處于東南沿海,核電站所面臨的自然災害巨災風險是地震和臺風。保險人在承保核電站業務時,要對這兩種巨災風險特別予以關注。
總之,一次巨災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可能波及整個核電站或是相鄰的幾個核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