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實行系統統籌中央單位設立養老保險基金賬戶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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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社字〔1998〕24號|1998-05-19發布|1998-05-19實施|失效/廢止
財社字〔1998〕24號
一、財政部已分別在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的總行營業部開設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以下稱“財政專戶”),具體開戶情況如下:
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012490002170019。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26100999。
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010801
62793。
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81910109927。
二、各部、總公司、總局、總行等直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本通知下發15日內,選定上述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的一家,并在財政部開設“財政專戶”的同一總行營業部開設“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以下稱“收入過渡戶”)和“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稱“支出戶”),并將開戶行、開戶名稱及賬號上報財政部備案。“收入過渡戶”除向“財政專戶”撥付資金外,只收不支;“支出戶”除一次留足兩個月支付費用和接受“財政專戶”劃轉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財政專戶”按中央單位設立分賬戶,進行分戶計息,分戶管理。
三、本通知下發后,各中央單位要對在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等開設的基金賬戶及資金進行清理,并按照本通知下發當月月末累計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金額繳存“財政專戶”。清理內容及時限如下:
(一)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在其選定的國有商業銀行的總行營業部開設基金賬戶的,應將該賬戶直接轉為“收入過渡戶”,同時開設“支出戶”,并在開戶的同時將活期存款繳存“財政專戶”。
(二)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選定的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以外開設賬戶的,應在開戶后10日內將活期存款繳存總行營業部“財政專戶”。
(三)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選定國有商業銀行以外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基金賬戶的,應在選定開戶行后15日內將活期存款繳存所選定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財政專戶”。
(四)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非國有商業銀行或內部結算中心等開設基金賬戶的,應在選定開戶行后15日內將活期存款繳存所選定的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財政專戶”,并在20日內清算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及有價證券。清算后全部繳存其選定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財政專戶”。
(五)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的,由該經辦機構負責在30日內組織清理,并將清理收回的資金及時繳存其選定的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財政專戶”。
上述(一)種情況中的有價證券及(二)、(三)種情況中的定期存款和有價證券,由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將定期存款和有價證券憑單交財政部委托該機構選定的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暫時代為保管,并妥籌劃款事宜。憑單保管期間不得掛失、不得轉讓、不得抵押。
(六)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的機構,應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對其經辦的養老保險基金及開設的賬戶進行清理:屬于活期存款,應在30日內逐級上繳到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過渡戶”,再轉入“財政專戶”;屬于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及有價證券,由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到期結算及繳存“財政專戶”。
(七)各中央單位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清理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報財政部審批。
四、鑒于交通銀行總行設在上海,其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目前設在上海的養老保險基金賬戶轉為“收入過渡戶”,并在同一銀行營業部開設“支出戶”,同時選定一家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具體辦理社會保險費繳存“財政專戶”及從“財政專戶”撥付養老保險基金業務,并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清理賬戶和資金。
五、各中央單位需從“財政專戶”撥付資金時,由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財政部提出用款申請,并填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款申請書”(附件),經財政部審核同意后,通知銀行按照核定數額從“財政專戶”劃入“支出戶”。
養老保險基金用于購買國債時,由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財政部提出用款申請,并填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款申請書”,經財政部審核同意后,通知銀行按照核定數額從“財政專戶”中撥付資金。
附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款申請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