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社〔2008〕116號|2008-06-26發布|2008-06-26實施|現行有效
財社〔2008〕116號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指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城鎮居民)自愿參保繳費、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的補助以及政府補助等形成的基金,主要用于參保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的地區也可用于參保城鎮居民門診醫療支出。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原則上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執行,參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20號)核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一體化管理的,可以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制度,也可以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制度執行。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城鎮居民繳費收入、財政補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城鎮居民繳費收入是指參保城鎮居民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的補助資金。
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各級財政部門對所有參棵城鎮居民的補助及通過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對參保困難城鎮居民家庭繳費部分的補助。其中,參保困難城鎮居民是指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及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
其他收入是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四、各地應綜合考慮城鎮居民醫療需求和家庭、財政承受能力,堅持低標準起步的原則,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補助標準。中央、省、市、縣級財政部門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對于困難市縣,補助資金應主要由省級財政負擔,不能增加困難市縣的財政負擔。對于通過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安排的補助資金,各有關部門也要密切配合,確保及時、足額到位。要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等制度的銜接和平衡。
五、參保城鎮居民的家庭繳費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實行方便參保居民繳費的辦法。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統一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賬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征收的地區,由經辦機構通過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辦理,不開設新的收入賬戶。收入戶主要用于暫存由經辦機構征收的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撥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實行稅務征收的地區,不設收入戶。
統籌地區應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分賬核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核算從收入戶轉來的資金、稅務機關征收的參保居民家庭繳費和用人單位補助資金、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從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轉來的資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財政部門審核經辦機構提出的用款申請,向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核撥資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在接收、支出款項時要通過繳撥憑證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進行對賬。
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核撥資金或向個人支付報銷費用,統一通過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辦理,不開設新的支出戶。
賬戶計息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關規定執行。
七、各級財政部門對所有參保城鎮居民的補助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到統籌地區財政部門,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按規定直接撥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有關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申請和撥付辦法另行制定。
各級財政部門對參保困難城鎮居民的家庭繳費補助資金,通過城市醫療救助資金渠道,撥付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進入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核算,再由城鎮醫療救助基金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核算。
城鎮居民家庭繳費和用人單位補助資金按規定繳入收入戶,經辦機構按規定將收入戶資金全部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不得留有余額。實行稅務征收的地區,直接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經國庫歸集后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合理確定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既要防止超支,又要避免過多積累,適當控制基金結余率,基金結余全部結轉下年使用。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范和調劑機制,確?;鸢踩?。
九、參保城鎮居民在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或門診費用,按規定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支付,按規定由基金支付的費用,由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審核結算。不具備條件的,可由個人先行墊付,然后到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經批準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醫療費用,先由居民支付,再到參保所在地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有條件的地區,對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的費用,可以探索財政直接支付的辦法。
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十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十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基金使用和結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發現違法違結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十三、各地特別是試點城市財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本通知精神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