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對《關于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草案)》意見的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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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廳函〔2007〕278號|2007-10-15發布|2007-10-15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廳函〔2007〕278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切實落實《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的有關規定,有效發揮內部審計輔助監管的作用,加強保監局對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監管,我會起草了《關于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草案)》?,F向你們征求意見,請于2007年10月25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會發展改革部或派出機構部。
聯系人:劉俊(發展改革部)、毛利恒(派出機構部)
聯系電話:010
傳真:010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關于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草案)
為落實《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關于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向保監局報告其對分支機構審計情況的有關規定,有效發揮內部審計輔助監管的作用,加強保監局對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送內容。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保監局報送的審計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審計報告標題及編號。
2、審計對象及審計目的。
3、審計人員及審計期間。
4、重要審計發現。主要報送審計對象在合法合規、內部控制健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重要問題。問題描述應當簡明扼要、突出重點。對大量同類問題,應當進行分類匯總。
5、審計對象對審計發現問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6、審計項目負責人簽章。
二、報送主體。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總體上采取“誰審計、誰報送”的原則。
1、對省級分公司的審計報告,由總公司或區域內部審計部門報送。
2、對省級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的審計報告由省級分公司或負責該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工作的相關部門報送。
三、報送聯系人。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確定1-2人作為審計報告報送的聯系人,并于2008年4月1日前報當地保監局備案。聯系人應當認真做好各項審計報告報送的聯系和協調工作。聯系人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告知保監局。
四、報送時限。內部審計報告的報送主體應當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將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項內部審計報告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保監局。
五、報送要求。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全面、真實地向監管機構報送相關內部審計報告。對于拒不報送、拖延報送、虛假報送內部審計報告的,保監會將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保監局可以通過審計項目抽查、工作底稿復核等措施核查內部審計報告的真實性。
六、建立審計報告匯總分析制度。各保監局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報告的收文、使用、歸檔和保密制度,定期對內部審計報告進行認真匯總分析,更好地掌握轄區內保險市場情況和保險公司內控情況,為轄區內市場分析和日常監管提供參考。
七、審計發現問題的處理。對于內部審計報告發現的違規問題,情節較輕的,保監局可酌情減輕或免予處罰;情節較重,但保險公司處理整改比較積極的,保監局可酌情減輕處罰;對于審計發現問題不認真組織整改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