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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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11〕47號|2011-08-03發布|2011-08-03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11〕47號
保監發〔2011〕47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保監會機關各部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現將《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規劃綱要》是我國保險業2011
2015年科學發展的戰略性和指導性規劃。編制和實施《規劃綱要》是保險業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大戰略舉措。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規劃綱要》的精神內涵,明確責任,切實抓好《規劃綱要》的貫徹落實。
二、各保險機構要根據《規劃綱要》要求,緊密聯系本公司實際,認真做好本公司“十二五”時期的發展規劃。各保監局要結合《規劃綱要》精神和當地保險市場實際,提出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做好與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有機銜接。各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要加強對會員單位的指導與協調,組織做好《規劃綱要》的學習和宣傳工作,推動各會員單位深入貫徹落實《規劃綱要》。
三、各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和各保監局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將本單位發展規劃或具體措施報保監會備案。
聯系人:楊棟梁、高大宏電
話:(010)66286781、66286559
郵
箱:dongliang_yang@circ.gov.cn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
《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編制,主要明確我國保險業“十二五”期間(2011
2015年)的發展方向、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是保險業實現科學發展的藍圖,是未來五年全行業的行動綱領,是保險監管機構引導保險市場行為、履行監管職責的重要依據。
序言
“十一五”時期是我國保險業發展歷史上不平凡的五年。五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保險業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在全球保險業總體增長放緩的背景下,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良好勢頭,行業面貌發生了歷史性的新變化。
——發展理念不斷更新。突破“就保險論保險”的思維局限,行業觀念發生深刻轉變,“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務全局”,以思想理念的創新推動保險實踐發展,拓寬了行業發展的視野和空間。
——市場體系更加健全。形成了綜合性、專業性、區域性和集團化發展齊頭并進,原保險、再保險、保險中介和保險資產管理協調發展的現代市場體系,管理扁平化和功能專業化的新型保險機構大量涌現,進一步拓寬了保險服務的覆蓋面,提高了保險的服務功能和經營水平。
——保險服務功能進一步發揮。積極探索推廣多形式、多渠道農業保險,積極開拓參與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新途徑,全力以赴參與南方雨雪冰凍災害、汶川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處置,保險投資的領域和影響不斷擴大,保險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作用日益增強。
——現代企業制度逐步建立。保險公司治理改革深入推進,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不斷加強,信息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在保險經營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保險公司的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明顯提高。
——保險制度建設全面加強。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保險法》完成了第二次修訂,交強險法定保險制度建立并全面實施,出臺了一系列促進保險業規范發展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保險業發展的制度基礎進一步夯實。
——保險監管不斷完善。基本建立了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三支柱監管框架,監管的規范化、信息化水平顯著提升,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得到進一步加強,發現、識別、防范和控制保險業系統風險的能力明顯提高,及時、有效地化解和處置了一些公司和領域的潛在風險隱患;監管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加強,成功舉辦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第十三屆年會,發起建立亞洲保險監管合作機制,逐步成為國際保險監管規則制定的重要參與者。
經過共同努力,全行業順利實現“十一五”規劃的主要任務和目標,實現了速度、規模和效益的有機統一,整體實力邁上新臺階,行業發展進入新階段。2010年,保險業保費收入達到1.45萬億元,是2005年的2.7倍,總資產突破5萬億元,是2005年的3.2倍。保險業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我國成為全球最重要的新興保險大國。“十一五”時期的五年,是行業實現跨越式發展、整體實力明顯增強的五年,是改革開放深入推進、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的五年,是監管體系日益健全、監管能力逐步提升的五年,是服務功能更加強大、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五年,是市場安全穩健運行、風險得到有效防范的五年。取得的成績來之不易,積累的經驗值得珍惜。
“十二五”時期,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環境繼續深刻變化,不確定因素增多。綜合判斷保險業發展面臨的形勢和階段性特征,既有難得機遇,也存在嚴峻挑戰,保險業將進入一個較快發展與矛盾凸顯并存的新階段。從國際環境看,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科技創新孕育新突破,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深遠,世界經濟增長速度減緩,國際貨幣體系和金融監管面臨改革與重構,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將持續加強,我國作為新興保險大國可以尋求更多發展和參與的機會。從國內環境看,我國仍處于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經濟發展活力不斷增強,我國經濟將在較長時間內繼續保持平穩快速發展態勢。社會財富和居民財富不斷積累,將為保險業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保險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在創新社會風險管理、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人民群眾養老、醫療等方面能夠發揮更大作用。
同時,應當清醒看到,由于我國保險業起步晚、基礎差,保險業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是:覆蓋面不寬,功能作用發揮不充分;粗放經營狀況尚未根本改變;市場秩序不規范、銷售誤導和理賠難等問題依然突出;自主創新能力不強,高素質專業人才匱乏等。我們必須增強機遇意識和憂患意識,加快解決發展中的這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下大氣力推進保險業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實現全面轉型升級、科學發展。
第一章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保險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作為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抓住和用好戰略機遇期,準確把握保險市場運行規律,充分發揮功能作用,實現科學發展。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以防范化解風險為保障,深化改革開放,積極推進創新,加強改善監管,更加注重拓寬服務領域,更加注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大力提升保險業綜合競爭能力、服務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努力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求,開創保險業發展的新局面。
“十二五”期間,我國保險業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科學發展是解決保險市場所有問題的關鍵。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是推動保險業科學發展的必由之路,要堅持在發展中促轉變、在轉變中謀發展,必須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堅持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民生和維護保險消費者利益作為加快轉變保險業發展方式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為基礎,緊密圍繞國家建設新農村、擴大內需、建設創新型國家、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積極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挖掘保險服務潛力,擴大保險覆蓋面。緊密圍繞國家改善民生目標,積極探索服務“三農”、參加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促進公共管理創新的新途徑和新形式。維護保險消費者利益,把消費者對保險的認可度、滿意度做為衡量服務水平和質量的重要標準。
——堅持把推進結構優化升級作為加快轉變保險業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推進保險業結構優化升級、轉變行業發展方式是實現科學發展的關鍵。要突出發展的質量和效益,積極推進保險業由外延式發展向內涵式發展的戰略轉型,促進市場的差異化競爭。不斷優化保險業發展的市場結構,完善主體多元、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不斷優化保險產品和渠道結構,豐富保險產品,創新營銷渠道,拓寬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水平;不斷優化保險業發展的區域結構,統籌城鄉保險市場發展,促進東、中、西部保險市場協調發展。
——堅持把深化改革開放和推進保險創新作為加快轉變保險業發展方式的強大動力。繼續深化改革,加強改革的頂層設計和協調推動力度,加快構建有利于保險業轉變發展方式的體制機制。把創新做為保險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支撐,建立和完善保險創新體系,推動保險產品創新、銷售渠道創新、服務創新、管理創新,大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不斷提高開放水平和質量,以開放促發展、促改革、促創新。通過深化改革開放和積極推進創新,不斷增強我國保險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堅持把防范化解風險、加強改善監管作為加快轉變保險業發展方式的根本保障。把風險防范作為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生命線,實現企業內部管控和加強外部監管的有機結合。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內部控制,推進全面風險管理,落實法人機構管控責任,不斷提高保險機構自身風險防范能力。不斷完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強化依法監管理念,完善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不斷提升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確保保險市場安全穩定健康運行。
(二)主要目標。今后五年保險業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初步建成一個市場體系完善、服務領域廣泛、經營誠信規范、風險防范有效、綜合競爭力較強,發展速度、質量和效益相統一,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求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業。具體目標是:
——實現平穩較快發展。2015年,全國保險保費收入爭取達到3萬億元。保險深度達到5%,保險密度達到2100元/人。保險業總資產爭取達到10萬億元。
——綜合競爭能力明顯增強。行業總資產在金融業總資產的占比明顯提升,經營管理水平顯著改善,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提高,在金融業中形成具有特色的比較優勢。大型保險集團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穩步提升,中小型保險公司穩健發展,專業性保險公司初步形成差異化競爭優勢,形成主體多元、競爭有序、充滿活力的市場格局。承保領域進一步擴大,產品種類、服務形式豐富多樣。
——功能作用得以充分發揮。承保金額在國民財富中的比重、保險賠付在全社會災害事故損失中的比重等反映保險對經濟社會貢獻度的指標顯著提高,逐步向中等發達國家水平靠近。保險作為風險管理工具的應用更為廣泛,保險業在服務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改善民生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成為現代金融體系的重要支柱,成為國家災害救助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風險防范能力顯著提升。保險業資本補充機制逐步完善,資本實力明顯增強,償付能力整體充足,系統性風險得到有效防范。保險機構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進一步完善,全面覆蓋、全程管理、全員參與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有效建立,在防范風險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以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監管為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不斷完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體系進一步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基本建立,保險保障基金參與風險處置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保險業風險識別、防范和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風險處置機制基本形成。
——社會公信力顯著增強。社會公眾對保險的認可度和滿意度顯著提高,保險業逐步成為受社會尊重和信賴的金融服務行業。保險信用體系初步建立,誠信文化體系和懲戒失信機制日益完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和保護制度進一步健全,形成科學有效的保險糾紛調處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銷售誤導和理賠難等問題得到有效遏制,消費者利益得到有效保護。保險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意識顯著增強,誠信理念貫穿到企業經營的各個環節,體現在從業人員的具體執業行為,誠信文化與企業文化深入融合,服務更加標準、更加規范、更加優質。
第二章
轉型升級
提高行業綜合競爭力
積極推進保險業由外延式發展向內涵式發展戰略轉型,大力推動保險市場主體結構、區域布局、業務結構優化升級,促進市場競爭從同質化向差異化轉變,充分發揮比較優勢,不斷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提升保險業綜合競爭力。
(三)鼓勵市場主體多樣化發展。堅持高標準和差異化原則,積極穩妥推進保險市場體系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保險公司,鼓勵資本多元化和股權多樣化。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規范上市。推動保險集團公司進一步完善內部治理,加強資源整合,依托保險主業,促進業務協同,提高運營透明度。鼓勵發展養老、健康、責任、汽車和農業等專業保險公司。探索發展信用保險專業機構。積極支持中小保險公司創新發展,形成各有優勢、各具特色的經營模式。鼓勵區域性保險公司健康發展,規范發展相互保險組織,試點設立自保公司,豐富市場主體組織形式。合理布局保險市場主體分支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集團、保險公司穩步開展金融綜合經營試點,強化創新服務和風險控制能力,通過與銀行業、證券業開展廣泛深入合作,提高綜合金融服務能力與水平。
(四)促進區域、城鄉市場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主體功能區戰略,在輻射功能強、服務范圍廣的特大城市建立國家或區域性保險中心,發揮區位優勢,建立機構聚集、產品研發、技術服務、人才培訓、后援支持等中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控制風險的原則,推動保險改革試驗區建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在改革創新的重點領域先行先試,發揮試驗區示范帶動效應。根據城市和農村市場不同特點,實施差異化的產品和經營策略,加大對農村市場的資源投入力度,完善與農村市場相適應的服務體系。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保險市場加快發展。支持東部地區保險市場在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結構和自主創新方面率先發展,支持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探索建立新型保險交易市場。加大對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區保險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五)推動業務結構持續優化。鼓勵發展滿足消費者需求、體現保險核心優勢、提高公司價值和效益的業務。人身保險要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業務,穩步發展投資型業務。財產保險要優化車險業務,積極開拓非車險業務,加大服務低碳經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產品創新力度,積極發展綠色保險、科技保險、文化產業保險等新興業務。繼續穩步推進保險條款費率市場化,以市場化手段促進保險業發展方式轉變。鼓勵保險公司探索符合自身實際的營銷模式,推進銀行代理渠道專業化轉型,促進個人代理渠道優化升級,深化與專業中介渠道合作,規范發展交叉銷售,探索與規范發展電話、網絡等新興銷售渠道,構建高效可控的多元化銷售體系,提升服務的專業化、規范化和標準化水平。
(六)優化資產負債管理。建立資產管理和負債管理的聯動協調機制,促進保險業務和投資業務協調發展。整合保險產業鏈,支持保險資金投資養老實體、醫療機構、汽車服務等相關機構股權。加強保險資產戰略配置,適時調整保險資金投資政策,穩定和提高投資收益。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步推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未上市股權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不斷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和范圍,鼓勵開展資產管理產品創新。在實現分散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目標的同時,積極參與金融市場建設,在證券承銷、市場培育等方面發揮應有作用。
(七)積極發展保險中介市場。優化保險中介市場格局,鼓勵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向專業領域深化發展,提高中介機構服務保險消費者的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保險中介機構實施集團化改革,積極推動專屬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銷售公司的建立和發展,促進汽車服務企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專業化、規模化、規范化發展。
(八)大力發展再保險市場。統籌直保市場與再保市場的協調發展,樹立科學分保理念,充分發揮再保險在促進行業轉型升級,轉變發展方式中的支持作用,實現再保和分保良性互動。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合理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確保風險有效分散,擴大我國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加大再保險技術引進力度,加快再保險業務創新發展,提升風險管理水平,探索發展非傳統再保險業務。加快推動建立國家政策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和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再保險體系。
第三章
挖潛擴面
大力提升保險服務能力
深入挖掘市場資源潛力,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更加注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更加注重培育新的業務增長點,更加注重提供誠信優質保險服務,在服務國家經濟發展戰略調整、改善民生和公共管理體系建設等方面實現新突破。
(九)服務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服務擴大內需戰略,大力發展個人壽險、健康保險、養老保險,以及與住房、汽車等消費有關的保險業務,穩定居民預期,促進消費增長。大力發展出口信用保險和航運保險,支持國內企業擴大出口和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貿易和投資。配合國家產業振興規劃,支持保險資金在風險可控條件下投資國家基礎產業、重點工程建設和新興產業建設,大力開展企業財產保險、建筑工程保險等業務。支持中小企業穩定經營,創新保險產品和承保模式。服務國家創新型戰略,積極推進科技保險發展,為產業升級和技術創新提供保險保障。建立國產首臺首套裝備的保險風險補償機制,逐步推廣運用,促進企業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
(十)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斷完善制度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發展農業保險,擴大種植業、養殖業、畜牧業和林業等農業保險保障范圍和覆蓋區域,認真落實國家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積極開辦水利工程等農業基礎設施保險業務,增強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涉農保險試點,積極發展農村小額信貸保險。創新農業保險經營組織形式,推動農村相互保險試點。積極開展農房保險、農機保險等保險業務,大力推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發展,開展農民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為農民生產生活提供風險保障。
(十一)參加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多層次保險保障需求,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等保險業務。大力拓展企業年金業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保障計劃,提高員工保障水平,探索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拓寬商業養老保險服務領域。加快推動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不斷完善政策,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積極參與國家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探索運用股權投資、戰略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和設立醫療機構。配合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和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大力開發各類補充醫療、疾病保險和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等產品,設計適應老年人需要的護理保險,積極推進健康保險與健康管理相結合,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豐富多樣的健康保障服務。積極穩妥參與基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投資養老保險服務產業。探索保險資金參與保障房建設的實現途徑,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推進,為提高居民住房保障水平發揮積極作用。
(十二)參與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創新。繼續通過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的方式,加快發展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環境污染責任、公眾安全責任、安全生產責任、校園方責任、旅行社責任、產品質量責任、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等責任保險,輔助政府創新公共服務方式。積極發展醫療執業保險,促進建立和諧醫患關系。進一步完善交強險制度,協調改善交強險外部經營環境。進一步完善和發揮車險聯合信息平臺的作用,充分利用差別費率和價格杠桿,促進平安交通建設。創新社會治安保險,參與構建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研究推動國家政策支持的巨災保險體系建設,建立自然災害風險分散轉移和補償救助機制。
第四章
科學監管
切實增強風險防范能力
充分發揮保險機構風險防范的主體作用和保險監管的主導作用,夯實微觀審慎監管基礎,構建宏觀審慎監管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統性風險防范體系,著力防范重點領域風險,確保市場健康穩定安全發展。
(十三)建立保險機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保險機構牢固樹立穩健經營理念,構建全面覆蓋、全程管理和全員參與的風險管理體系,強化落實保險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風險的管控責任,切實提高單家保險機構的穩健性。應用現代風險管理技術,建立保險風險監測指標體系,開展動態風險監測,形成完善的企業內部風險識別、預警、監測、評估和處置的機制。完善內控制度、標準與流程,定期開展內控評估,加強內控監督,提高內控水平,增強內控執行力,有效防范內部風險。加強保險集團公司內部風險隔離機制建設,規范各種形式的內部交易,防止風險高度聚集和相互傳遞。
(十四)切實增強保險監管約束力和有效性。繼續強化以公司治理和內控為基礎、以償付能力為核心、以現場檢查為重要手段、以資金運用監管為關鍵環節、以保險保障基金為屏障的“五道防線”。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有益經驗,堅持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并重的原則,在進一步完善微觀審慎監管的同時,建立宏觀審慎保險監管框架,研究運用宏觀審慎監管工具,構建系統性風險防范體系。逐步健全符合中國國情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強化資本補充和約束機制,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逐步推行與國際接軌的風險資本制度;健全以風險為導向的分類監管制度,形成上下聯動的分類監管體系。大力提高公司落實治理監管制度的執行力,不斷強化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監督,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監管制度和標準,增強公司治理監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加大保險市場秩序整頓規范力度,統一行政執法行為標準,完善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機制,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嚴懲商業賄賂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打擊以保險為名的洗錢、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強化落實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防范投資風險。強化對保險集團公司綜合經營風險隔離制度執行的監督,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內部交易;推進并表監管,加強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合作,有效防范監管套利風險。強化信息披露監管,提高公司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的透明度,進一步增強市場約束。順應保險創新發展需要,不斷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和手段。
(十五)建立健全有效的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加強對宏觀形勢研判和風險識別預警,完善風險監測和報告制度,重點防范償付能力不足風險、保險投資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壽險退保風險,提高防范風險的預見性。根據不同風險類別,科學制定持續恢復和風險處置方案,有針對性地采取限制、整頓、接管、撤銷、關閉和破產等相關措施,確保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維護保險市場穩定。規范保險公司重組、并購等行為,建立健全規范有序的業務轉讓實施程序。科學界定市場退出的條件和標準,實行穩妥的市場退出方式。通過實施市場退出機制,實現優勝劣汰,促進市場優化組合,提高市場配置資源效率。建立健全保險保障基金救助和融資機制,提高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效率,不斷積累和擴大保險保障基金規模,進一步增強行業抵御風險的保障能力。
第五章
強化應用
全面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堅持把信息化作為保險業加強風險管理的重要途徑加以積極推進,充分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的重要作用,促進行業經營管理和信息技術深度融合,提高管理和服務效能。
(十六)加強信息化治理和制度標準建設。推進保險機構信息化治理體系建設,完善保險機構信息化工作委員會職能,加強信息化績效管理和評價體系建設,探索建立和實施信息化審計制度。進一步健全保險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職責,積極推動保險標準的修訂完善和普及應用。規范行業信息化發展,建立信息安全保障、電子商務應用等管理制度。研究鼓勵支持政策,引導保險機構加大資金投入,加強信息化基礎建設。研究制定保險信息化應用和科技創新激勵制度、保險信息化外包管理政策。制定實施保險業數據集中和分析制度,整合行業數據和監管數據資源,提高數據質量,統一組織和協調各機構、各地區的信息標準化工作,推動建立行業數據和信息共享平臺,提高行業數據資源在風險管理、數據精算等領域的利用水平。
(十七)加快推進行業信息化進程。全面提升保險機構運用信息化手段管控風險能力,積極推進建設功能完善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大力提升保險業信息化應用水平,鼓勵保險機構應用信息化技術實現數據和后援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內部管控的技術水平和剛性約束能力。推動保險公司信息系統由單元應用向集成應用轉變,建立統一協調的信息化應用體系。積極推廣防災減災信息系統的應用,在數據采集、災害分析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提高保險機構費率厘定、成本核算、損失估算的科學性。樹立節能環保理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推動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和虛擬化等新技術在保險業的創新應用,研究推動電子保單應用,不斷提高保險企業信息化的自主研發能力和創新能力。大力發展保險電子商務,構建“以客戶為中心”的保險銷售與服務模式,不斷提高保險業的客戶資源利用水平。積極推進保險監管電子政務建設,提升監管部門公共服務和監管能力,進一步完善與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監管相配套的監管信息系統,逐步實施動態監管,全面提升風險控制和預警能力。
(十八)加強信息安全建設。加強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保險機構信息安全綜合防范能力。嚴格執行信息系統安全標準,推進落實規范統一的信息安全保障管理與技術指標。積極推進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風險評估、容災備份體系建設工作,加強災難恢復演練,提升信息安全應急能力。大力開展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行業內的交流與合作,實現信息安全保障與信息化建設同步和協調發展。
第六章
誠信立業
提升行業社會公信力
以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根本,牢固樹立誠信理念,完善服務標準,規范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文化建設,營造和諧發展環境,切實提升保險業社會形象。
(十九)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確立保險消費者利益為根本的行業理念,以解決銷售誤導、理賠難問題為切入點,建立健全統一的涵蓋銷售、承保、回訪和理賠各個環節的服務標準。繼續推進保單通俗化、條款標準化,進一步強化產品銷售環節的誠信合規要求,提高銷售人員職業操守,嚴格執行保單售后回訪制度。建立欺詐誤導銷售責任追究機制。確立保險活動爭議中保險消費者合理期待保護原則。完善賠付標準和理賠流程,健全理賠信息自主查詢機制,強化理賠信息公開披露,增加理賠服務的透明度。建立保險公司理賠服務滿意度測評體系,完善糾紛調解機制。
(二十)建立健全失信懲戒機制。構建由保險法律制度、市場監管、信用評價和標準化體系組成的保險誠信監督體系。加強從業人員誠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完善保險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嚴格落實行業禁入和“黑名單”制度。充分利用社會征信系統、評級機構等社會資源,研究建立保險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強化對保險機構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
(二十一)構筑誠信為本的行業價值觀。弘揚“我為人人,人人為我”、“扶危濟困”的互助文化,倡導“服務大局、勇擔責任、團結協作、為民分憂”的行業精神,充分發揮保險機構的主體作用,監管機構引導監督,行業組織協調推動,共同構筑以誠信為核心的行業價值觀。保險機構要把誠信作為企業安身立命和長遠發展之基,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貫穿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加強以服務客戶為核心的保險企業品牌建設。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擴大保險業的社會影響力。深入推進職業道德建設,加強對從業人員在法律、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強化職業操守。
第七章
深化改革
形成有力體制機制保障
明確改革重點任務,進一步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大力推進公司治理、國有保險公司、營銷員體制、監管體制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為保險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為實現科學發展提供有力體制機制保障。
(二十二)深化保險公司治理改革。繼續引入各類優質資本,適當放寬保險公司股權比例限制,加強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管理,建立適合穩健發展和持續增資需求的合理的股權結構。進一步完善董事會制度,規范董事會運作,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強化董事盡職監督。規范保險公司薪酬考核制度,建立穩健薪酬機制,將長期風險和合規指標納入薪酬考核體系,強化董事會在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的作用。健全保險公司監督問責機制,強化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增強經營管理層的執行力,強化總精算師、合規責任人和審計責任人等關鍵崗位職責。深化內部審計體制改革,完善保險公司內控管理,健全風險管控體系。推動保險機構不斷優化組織體系,提高管理效率。加大對非上市保險機構的信息披露力度,加強社會公眾監督。
(二十三)繼續深化國有保險公司改革。加快推動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改革,研究建立與其發展相配套的相關制度,充分發揮政策性保險機構作用。積極推動人保集團和中再集團上市,推進人壽集團股份制改革,強化公司治理和內部風險管理,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國有保險集團公司內部管理機制改革,切實增強集團公司風險管控、資源整合、戰略協同能力。探索建立持續高效的國有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機制。健全國有保險公司薪酬和考核機制。完善國有保險公司責任追究機制,強化國有控股股東對管理層監督。
(二十四)穩步推進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改革。按照體制更順、管控更嚴、素質更高、隊伍更穩的發展方向,根據法律關系清晰、管理責任明確、權利義務對等、收入與業績掛鉤、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規范的要求,逐步理順和明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營銷員的法律關系,加強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管控責任,進一步完善保險營銷員管理體系。
(二十五)深化保險資金運用體制改革。規范現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體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支持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優化股權結構,改進經營模式,完善公司治理。規范保險公司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受托關系,理順利益分配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保險公司設立公司治理完善、股權結構合理、市場化運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研究探索設立專業化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提高投資效率,滿足創新業務和另類投資的需要。
(二十六)進一步推進保險監管體制改革。健全保險監管組織體系,理順內部橫向協作、縱向聯動工作機制,進一步優化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工作機制,不斷完善消費者利益保護和保險集團監管工作機制。探索建立監管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提高監管工作效能。統一保險監管標準,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工作職責,逐步推進在條件成熟的地市設立保險監管分局。推進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屬地監管試點,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穩步推進保險費率市場化改革。不斷完善保險社團管理體制,加大指導力度,充分發揮其行業自律、理論研究作用。
第八章
互利共贏
不斷提高對外開放水平
適應我國對外開放新形勢,不斷提高保險業對外開放的水平,深化國際交流合作,有效防范跨境風險,以開放促發展、促改革、促創新,實現中外資保險公司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二十七)進一步拓寬對外開放的領域。積極參與世貿組織新一輪服務貿易談判,堅持逐步開放和對等開放原則,更加注重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和高素質專業人才,促進保險市場由廣度開放向深度開放過渡。繼續鼓勵外資保險公司向中西部地區發展,加大對農村保險市場的服務力度。
(二十八)鼓勵具備條件的保險企業“走出去”。借鑒外資公司在公司治理、風險防范、創新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和經驗,增強國別風險、項目風險的判斷和控制能力,積極培育一批管理國際化、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機構。鼓勵具備條件的保險公司開拓國際市場,服務國家“走出去”總體戰略。
(二十九)進一步加強國際保險監管合作。完善針對跨國金融保險集團的跨境危機管理和解決機制。加強與境外特別是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機構的合作,建立和發展雙邊、多邊監管合作關系,加強境內外保險監管協調,強化對國內保險公司境外機構的監管,防范風險跨市場跨境傳遞。積極參加國際保險監管規則的修改和制定,在重大事務和戰略性問題上發揮建設性作用。
第九章
人才興業
建設高素質人才隊伍
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理念,堅持德才兼備,全面實施人才興業戰略,建設適應保險業發展的管理人才隊伍、技術人才隊伍、營銷人才隊伍和監管人才隊伍,夯實保險業科學發展的人才基礎,實現人與事業和諧發展。
(三十)建立高素質的保險業人才隊伍。努力造就一批具有國際水準、富有改革創新精神的高層次人才和行業領軍人才;培養一批能力強、業務精的專家型監管人才,建立完善保險監管重點人才庫;適應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需要,切實加大對風險管理、精算、財務、核保核賠、資產管理等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力度。堅持培養與引進相結合,擴大選人用人視野,促進高層次人才向保險業聚集。改革人才選拔使用方式,促進形成有利于保險人才脫穎而出、人崗相適、用當其時、人盡其才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保險人才流動的政策引導,暢通人才流動渠道,形成合理規范的保險人才流動秩序。堅持黨管人才,建立組織選拔、市場配置和依法管理的國有保險公司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制度。
(三十一)建立符合國情和行業實際的激勵約束機制。堅持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相結合,注重增強優秀人才的成就感和榮譽感,建立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職工民主參與、政府監控指導的行業薪酬福利制度,健全從業人員收入正常合理的增長機制,完善兼顧公平與效率、適應國情和行業實際、貢獻與薪酬匹配的激勵約束機制。以合規和業績為導向,綜合運用績效考核、責任審計等多種方式,根據各類人才的工作性質、崗位特點以及所承擔的職責,合理確定考核指標,健全和完善分層分類、科學公正的績效管理和獎懲問責制度,加強對經營管理者履職情況的考核約束。
(三十二)健全適應人才成長需要的教育培訓與資格認證體系。堅持“大教育、大培訓”的基本方針,對人才培養進行長遠統籌規劃,整合培訓資源,豐富培訓手段,構建廣覆蓋、多層次、具有保險業特色的終身教育培訓與資格認證體系。加強培訓基礎設施建設,鼓勵保險企業與各類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建立長效合作機制,打造行業人才培訓基地。分類建立人才培訓檔案,提高培訓針對性。加強各類資格認證和等級認證考試的統一管理,根據保險業不同專業技能需求,依法合理設置職業資格,完善相應的考試和評定體系,逐步建立核保、核賠、風險管理、資產管理等職業資格考試及認證管理制度。完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制度,加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培訓,規范相關測評體系。
第十章
優化環境
營造科學發展良好氛圍
夯實法律法規基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強輿論宣傳和保險知識普及,發揮社團組織作用,為保險業科學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和社會環境。
(三十三)繼續加強保險法制建設。不斷完善以《保險法》為核心,保險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主干,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多層次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加快推進農業保險立法工作,明確農業保險定位、經營原則、監管機制、再保險保障和財稅支持政策。完善責任保險相關法律制度,推動將保險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重要風險管理手段納入相關領域立法。加強相互制保險公司立法研究,制定自保公司規則。建立健全風險處置制度,完善破產清算和保障基金制度。積極參與金融綜合經營立法。推動制定《保險法》司法解釋,推動出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法律適用規則,進一步完善保險糾紛案件快速處理規則。
(三十四)推動完善支持政策。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地方政府的協調與合作,進一步研究支持保險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對農業保險、科技保險、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力度。積極推動建立由國家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制度。推動研究實施個人養老保險遞延納稅試點辦法,逐步建立適合國情的養老保險支持政策。推動研究保險資金投資養老產業、參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等稅收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支持中小型保險公司、專業保險公司,以及創新型保險業務的政策措施。
(三十五)營造良好的輿論和社會環境。建立健全保險宣傳組織協調機制,完善保險業新聞發布制度,增強保險業新聞工作的主動性和及時性,全面提升引導新聞輿論和社會輿論的能力。加大對保險業支持社會經濟發展、服務人民群眾典型事跡和先進人物的宣傳,展現保險改革發展中的新成就。構建保險消費者教育長效機制,積極發揮新聞媒體在宣傳保險政策法規知識方面的作用,加強監管機構、保險機構和保險社團門戶網站建設,繼續開展中小學生保險教育,普及全民風險意識和保險知識。自覺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積極改進工作,完善服務。
(三十六)發揮社團組織橋梁紐帶作用。發揮保險行業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建立覆蓋全行業的自律體系,增強自律公約約束力,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不斷提升服務能力,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發揮保險學會作用,結合經濟社會深刻變革和金融保險市場迅速發展的新形勢,搭建保險理論研究平臺,加強對前瞻性、基礎性和戰略性問題研究,為推動行業提高認識、更新理念和轉變方式奠定理論基礎。
實施
《規劃綱要》廣泛凝聚了行業共識,集中了行業智慧,吸納了社會意見,明確了“十二五”時期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我們必須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認真實施,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保監會要做好《規劃綱要》實施工作的統一部署,開展定期監測和評估。保監會各派出機構要在保監會統一領導下,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保險市場特點,把地方保險業發展納入到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并提出具體實施措施,報保監會備案后,認真組織落實。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要充分發揮好職能作用,推動各會員單位認真落實《規劃綱要》。
各保險法人機構要按照《規劃綱要》確定的戰略目標和主要任務,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作為公司中長期發展的基本制度。公司戰略規劃制定時要注重科學性和可執行性,實施前須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并報保監會備案;規劃期內,公司戰略規劃內容的重大變化,要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并向保監會做出說明。保監會以公司戰略規劃為重要依據,對公司的資本補充、機構設立、業務發展等方面實施監管。
黨的領導是實現保險業“十二五”時期發展目標的根本保證。保險業各級黨組織必須加強執政能力和先進性建設,結合行業實際、本單位實際和工作實際,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不斷提高黨領導保險業發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強行業反腐倡廉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創新,加強廉潔從政從業風險防控,嚴格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力度,為保險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規劃綱要》是我國保險業新起點新階段的重要綱領,我們要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振奮精神、扎實工作、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為實現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目標而努力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