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破案會戰”嚴厲打擊保險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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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廳發〔2012〕12號|2012-09-20發布|2012-09-20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廳發〔2012〕12號
一、“破案會戰”工作是全國公安機關統一部署、相關部門密切協作,嚴厲打擊各類經濟犯罪的一次專項行動,對遏制當前保險領域各類違法犯罪案件的高發態勢、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有著重要意義,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積極配合。
二、各單位應本著“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突出重點、對口移送、積極配合、加強督導”的原則,配合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破案會戰”工作。
三、各級保險監管機構發現違法事實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按照《中國保監會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保監發[2008]37號)的相關要求,及時向有管轄權的公安經偵部門移送。對此前已移送公安機關但未收到立案通知書,或接到不立案通知書后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有異議的案件,應重新移送,并做好溝通協調工作。
四、各級保險機構發現員工、營銷員或其他社會人員、單位涉嫌保險犯罪的,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及時向當地公安經偵部門報案。對此前已移送公安機關但未收到立案通知書,或接到不立案通知書后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有異議的案件,應向監管機構報告,并重新向公安經偵部門移送。
五、對涉嫌保險詐騙、證據尚待進一步核實的,各級保險機構應積極收集整理相關線索,及時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由保險監管機構匯總、串并案后,按月向當地公安經偵部門集中移送(格式見附件)。保險監管機構移送相關線索后,應及時與公安經偵部門溝通協調,組織相關保險機構積極做好案件的配合偵辦工作。
六、各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報送有關情況:
(一)各保險機構應按照《關于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9]81號)的規定,及時報告案件情況;
(二)各保險機構應按月(月后5個工作日內)報告保險詐騙犯罪涉案線索移送情況;
(三)各保監局按月(月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稽查局報告本轄區案件線索移送匯總情況;
(四)各單位應及時報告在“破案會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政策建議;
(五)2012年9月20日前將配合“破案會戰”工作的總結報至中國保監會稽查局。
請各單位認真執行上述要求,在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保監會稽查局報告。
聯系人:程靜、陳婕妤
聯系電話:010-66286028、66286017
郵
箱:jieyu_chen@circ.gov.cn
附件:1、涉嫌保險詐騙犯罪案件線索集中移送匯總表
2、涉嫌保險詐騙犯罪案件線索明細表
附件:
(一)涉嫌保險詐騙犯罪案件線索集中移送匯總表
填報單位:
(公章)
2012年月日
地區
涉嫌保險詐騙案件(件數)
涉案金額(萬元)
受理情況
立案情況
備注
小計
車險
企財/貨運險
健康/意外險
其他險種
小計
車險
企財/貨運險
健康/意外險
其他險種
件數
金額
(萬元)
件數
金額
(萬元)
合計
填報說明
1.此表匯總填報經監管機構審核、串并后,集中向公安經偵部門移送的涉嫌保險詐騙的案件。
2.“受理情況”、“立案情況”填報上月公安經偵部門的實際受理和立案情況,3月份不填報,9月份應填報3至8月份公安經偵部門實際受理和立案情況。
(二)涉嫌保險詐騙犯罪案件線索明細表
填報單位:
(公章)
2012年月日
序號
涉案人員或單位
涉案金額
(萬元)
涉及險種
事故時間
發現涉嫌保險詐騙時間
案件基本情況
主要疑點及相關線索和證據
報立案或線索移送情況
備注
制表:
復核:
負責人:
填報日期:
年月日
填報說明
1.若涉及多人或涉案單位名稱較長,在“涉案人員或單位”欄可只填報主犯或單位簡稱。
2.“涉及險種”欄單選“車險”、“企財/貨運險”、“健康/意外險”、“其他險種”。選“其他險種”的,應在“備注”欄說明具體的險種類別。
3.“案件基本情況”欄簡要說明涉案主體、投保情況、出險情況、索賠情況和保險機構賠付情況。
4.“主要疑點及相關線索和證據”欄簡要說明發現涉嫌保險詐騙的理由或證據。
5.“報立案或線索移送情況”欄,按“向公安經偵部門報案尚未受理”、“公安經偵部門受理尚未立案”、“公安經偵部門已立案”、“向監管機構報告”等情況分別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