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關于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報批程序》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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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已變更),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機電發〔2001〕282號|2001-06-11發布|2001-06-11實施|現行有效
外經貿機電發〔2001〕2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各部門及各地機電辦,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中央管理的企業:
現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關于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報批程序》(見附件)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外經貿部,并抄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報批程序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關于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報批程序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項目風險,杜絕"倒逼"現象,理順工作關系,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有實力的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促進大型和成套設備出口及對外承包工程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一條
本程序中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特指合同金額在1億美元以上(含1億美元),需由我國提供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的大型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及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第二條
大型和成套設備出口企業及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的資格審定
(一)申請大型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企業,必須具有利用出口信貸開展大型和成套設備出口及對外承包工程的經營資格,具體申請程序和審定辦法,按照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利用出口信貸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設備出口實行資格審定的通知》([2000]外經貿政發第30號)和外經貿部《關于利用出口信貸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設備出口實行資格審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000]外經貿政審函字第437號)辦理。
(二)對涉及人身安全、生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大型和成套設備主機或關鍵設備生產企業的出口供貨資格要進行審定,具體辦法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條
擬申請大型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在對外投標截標日的至少60天前,或在與國外業主簽訂議標的會談紀要或合作協議(備忘錄)后的20天內,向有關商會提交項目的投、議標申請。
有關商會協調職能的劃分,按照外經貿部《關于對機電商會和承包商會項目協調職能進行重新分工意見的函》([1999]外經貿辦字第72號)的規定辦理,即對于涉及成套設備出口的工業(生產)性項目,由機電商會協調;對于涉及成套設備出口的非工業(生產)性項目,由承包商會協調。
第四條
有關商會收到企業的投、議標申請后,在充分聽取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和征求項目所在國使(領)館意見的基礎上,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符合條件的企業的推薦名單(不含議標項目),經外經貿部審核同意后,分別送交出口信貸經辦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和推薦名單內的各個企業,同時報送外交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備案。上述部門如有異議,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協調確定。為提高工作效率,外經貿部擬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磋商機制,可根據具體情況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開會聽取項目的情況介紹,研究、協調項目中存在的問題。
對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企業應按照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許可暫行辦法》([1999]外經貿合發第699號)的規定辦理項目許可。
對于涉及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項目,企業應按照外經貿部、科技部《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1998]外經貿技發第803號)的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對于涉及國家秘密技術的出口項目,企業應按照科技部、國家保密局、外經貿部《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國科發計字[1998]425號)的規定辦理《國家秘密技術出口保密審查批準書》。
第五條
企業在得到有關商會參加對外投、議標的推薦或項目許可后,即可向銀行和保險機構申請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銀行和保險機構按照國家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管理的規定,對企業的申請進行預審,對預審合格的出具項目承貸意向書和承保意向書,同時抄送外經貿部、財政部、外交部、國家經貿委,并開始正式介入項目,參與有關談判,指導企業開展相關工作。銀行、保險機構未予出具承貸和承保意向書的企業,不得擅自對外投標和簽訂合同。
第六條
企業中標后,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按隸屬關系,由具有省級管理權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對其進行資信及資格審查后提交項目申請和項目的初步分析報告報送外經貿部,抄報財政部;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將項目申請和項目的初步分析報告報送外經貿部,抄報財政部。
第七條
外經貿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分別征求外交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銀行、保險機構等單位的意見。銀行和保險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分別對項目進行復審,對出口信貸復審合格的向外經貿部報送承貸方案并抄報財政部;對出口信用保險復審合格的向財政部報送承保方案并抄報外經貿部。外經貿部綜合各單位審核意見后,將項目上報國務院審批。
第八條
項目經國務院批準后,按部門職責分工,外經貿部通知相關的地方政府或中央管理的企業及銀行,財政部通知保險機構,由銀行和保險機構正式辦理信貸和保險手續。
第九條
企業在項目得到國務院批準前簽訂商務合同,須在合同中寫明"以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為生效條件"。在項目得到國務院批準后,商務合同方可對外生效。
第十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程序的規定相抵觸的,以本程序的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本程序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共同解釋。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