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審計署關于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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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撤銷),民政部,審計署|勞社部發〔2007〕31號|2007-08-17發布|2007-08-17實施|現行有效
勞社部發〔2007〕31號
一、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做好農保基金全面審計工作
(一)高度重視農保基金審計工作。目前,國家審計署對農保基金的全面審計工作已經開始,將于今年第四季度完成。各級勞動保障和尚未完成職能劃轉和工作移交的民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農保基金審計工作對確保基金安全、推進農保工作的重要性,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確保審計工作順利完成。
(二)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各級農保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農保經辦機構對農保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面自查,認真糾正違規問題。要把自查自糾工作作為配合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抓實抓細,做好接受全面審計檢查的準備工作。
(三)做好基金審計后的整改工作。各地要認真落實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采取經濟、行政和法律的手段,按要求堅決回收違規基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對重點地區整改工作進行督查。
二、盡快理順農保管理體制
(一)及時完成職能劃轉和工作移交。沒有完成職能劃轉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關于省級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以及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1998〕8號)和《關于構建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2000〕18號)要求,在全面審計、摸清底數的基礎上,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級農保職能、機構、人員、檔案、基金由民政部門向勞動保障部門的整體移交工作。勞動保障部門、民政部門要加強協調,共同指導、督促各地做好農保移交工作,切實加強農保機構建設,提高經辦能力。
(二)妥善解決農保機構設置和鄉鎮農保的管理問題。在整體移交工作中,要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要求,妥善解決農保機構、編制和職能設置問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商同級財政部門,將農保機構的工作和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取消從收取的農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的做法,杜絕擠占挪用基金發工資等現象。
(三)建立健全農保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加強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各級農保經辦機構要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7〕2號)的要求,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基金內審稽核制度,規范經辦行為,控制經辦風險,提高管理水平,保證基金安全。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要落實《關于進一步防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風險的緊急通知》(勞社部函〔2004〕240號)的要求,將農保基金納入日常監管業務范圍,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對農保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三、積極推進新型農保試點工作
(一)試點原則。要按照保基本、廣覆蓋、能轉移、可持續的原則,以多種方式推進新型農保制度建設。要根據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投入”的要求,以繳費補貼、老人直補、基金貼息、待遇調整等多種方式,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不斷擴大覆蓋范圍,逐步提高待遇水平。
(二)試點辦法。要在深入調研、認真總結已有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堅持從當地實際出發,研究制定新型農保試點辦法。以農村有繳費能力的各類從業人員為主要對象,完善個人繳費、集體(或用人單位)補助、政府補貼的多元化籌資機制,建立以個人賬戶為主、保障水平適度、繳費方式靈活、賬戶可隨人轉移的新型農保制度和參保補貼機制。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建立個人賬戶為主、統籌調劑為輔的養老保險制度。要引導部分鄉鎮、村組已建立的各種養老補助制度逐步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渡,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試點選擇。要選擇城鎮化進程較快、地方財政狀況較好、政府和集體經濟有能力對農民參保給予一定財政支持的地方開展農保試點,為其他具備條件地方建立農保制度積累經驗。東部經濟較發達的地級市可選擇1—2個縣級單位開展試點工作,中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選擇3—5個縣級單位開展試點。各試點縣市名單和試點方案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四、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一)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各地要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在今年內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全面開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要明確工作責任,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工作,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統計報告制度,加強對工作進展的調度和督促檢查。要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總結交流經驗。今年下半年有關部門將進行專項檢查,督促各地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二)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和職責。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擬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以及費用籌集等政策辦法,具體經辦工作由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要嚴格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發〔2006〕100號)關于保障項目、標準和資金安排的要求,搞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測算工作,足額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確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三)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審核工作。需報國務院批準征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根據《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的規定,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項目、標準、資金安排和落實措施提出審核意見;需報省級政府批準征地的,由省轄市(州、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審核意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審計署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