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使用《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險費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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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7〕1238號|2007-12-12發布|2007-12-12實施|失效/廢止
國稅函〔2007〕1238號
一、實行集中打印發票的時間和區域
從2008年1月1日起,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區域集中打印保單(即人身保險合同)和保險費發票。集中打印點為天津市(覆蓋北京、天津區域)、南京市(覆蓋浙江、江蘇、上海區域)。
二、發票式樣、規格、內容
(一)保險費發票采用白色80克A4靜電復印紙,規格為297MM×210MM(見附件1)。
(二)保險費發票分上下兩部分:上半部分為保險費發票;下半部分為保險合同回執。
(三)保險費發票的印制內容包括:“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險費專用發票”、“發票聯”、“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公司簽章”、“全國統一咨詢熱線”、“手開無效”。保險費發票印制內容標有英文對照。
保險費發票中間為保險費打印內容。
(四)保險合同回執印明內容。
(五)保險費發票為單聯式(即發票聯),電子存根存儲在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計算機系統中。
三、保險費發票印制和集中打印的程序
(一)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使用的保險費發票由各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集中印制。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各分公司應在每年6月底前或11月底前向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報送印制計劃。
(二)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在每年7月底前或12月底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領購保險費發票,并將領購的保險費發票送到各自的集中打印點。
(三)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將各地保單數據傳送到各集中打印點,并按照統一的程序將保單和保險費發票打印裝訂成冊,再傳遞到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分公司交付投保人。
四、保險費發票使用情況報送
(一)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各分公司應按季或半年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報送“集中出單保費發票領用存報表”(見附件2表一)。
(二)各地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分公司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集中出單保費收入匯總表”(見附件2表二)。是否需要以電子方式報送“集中出單保費收入明細表”(見附件2表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其他事項
(一)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險費發票存根數據應保存5年。
(二)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開展其他分散出單業務所需開具的保險費發票仍按原式樣和方法實施。
(三)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實施全國統一的集中出單、出票系統,各地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統一的票樣和要求印制該公司的保險費發票,以保證統一出單、出票的準確性。
附件:1.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險費專用發票(略)
2.集中出單保費報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