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結構調整促進銀行代理壽險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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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10〕4號|2010-01-13發布|2010-01-13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10〕4號
一、充分認識加強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結構調整,促進銀行代理壽險業務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加強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結構調整、促進銀行代理壽險業務健康發展,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對于壽險業實現防風險、調結構、穩增長的戰略目標和銀行業實現多元化經營,防范信譽風險,維護經營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各保險公司、各銀行在發展銀行代理壽險業務時,要堅持科學發展理念,認真做好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實現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各保險公司和各銀行要科學處理業務規模和業務質量的關系,要不斷優化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結構,加大銀行代理壽險產品創新力度,積極開發適合銀行代理渠道的產品。保險公司要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業務;代理銀行要充分利用分銷渠道優勢和專業優勢,為客戶提供包括長期儲蓄和風險保障在內的更全面的金融服務。銀保合作要體現銀行業和壽險業各自的競爭優勢,優勢互補,不斷滿足客戶日益增長的對保險保障、長期儲蓄及金融資產管理的需求。銀保雙方要從增加客戶價值角度出發,協商確定公平合理的手續費標準。
三、加強代理資格的監管。為加強銀行代理壽險行為的管理,保護廣大客戶的合法利益,商業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的,每個營業網點在代理壽險業務前必須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同時要獲得法人授權。保險公司不得委托沒有取得兼業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網點開展代理保險業務。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代理銀行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代理關系,代理銀行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情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確定合作的保險公司數量。商業銀行必須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資格審查,對不符合資質要求的保險公司不得代理業務。
四、加強銷售模式的創新。為滿足客戶全方位的理財和保障需求,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和產品,各保險公司、各銀行要大力開展銀行代理壽險業務銷售模式的創新,要在目前以銀行職員柜臺銷售為主要模式的基礎上,努力實現銀行職員柜臺銷售、銀行客戶經理理財專柜銷售、理財室銷售等模式互為補充多樣化銷售模式,以滿足不同客戶的差異化需求。
五、加強對銀行代理壽險業務銷售行為的監管。各保險公司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9〕10號)、《關于推進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9〕68號)、《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等要求,在承保前向投保人進行投保提示,在承保后按規定時限對投保人進行回訪。各代理銀行要積極配合保險公司執行投保提示、客戶回訪等規定,引導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并在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書上抄錄有關聲明,嚴禁代理銀行向保險公司提供虛假客戶信息,嚴格防范銷售誤導風險。
六、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和資格管理。各保險公司要加強對銀行代理壽險業務銷售人員,包括銀行柜員、保險公司銀保專管員和銀行客戶經理等的培訓。要根據市場和環境的變化,通過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切實提高銷售人員的專業素質、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代理銀行的保險銷售人員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七、加強對購買投資類壽險產品客戶的風險測評。各保險公司、代理銀行要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9〕10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47號)要求,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客戶進行風險評估。
八、加強保險兼業代理合同、手續費支付管理。各保險公司、代理銀行的保險兼業代理合同原則上要由總公司與總行簽訂;省級分公司與省級分行簽訂保險兼業代理合同的,必須分別取得保險公司總公司和代理銀行總行的授權;省級以下的保險公司、銀行分支機構不得簽訂保險兼業代理合同。代理手續費要通過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對代理銀行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要實現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統一向代理銀行總行支付,省級分公司以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向銀行支付手續費。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代理銀行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手續費及其他利益,不得現金支付手續費。各代理銀行要本著防范風險和成本管理的原則,逐步實現代理合同和代理手續費的集中管理,建立科學、公平、系統的代理銷售激勵機制,促進銀行代理壽險業務健康持續發展。
九、加強對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的財務核算管理。各保險公司應加強對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的盈利性分析,實現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的獨立核算,及時準確反映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的真實盈利狀況。各保險公司要根據審慎穩健的原則,制定科學的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的財務預算政策和業務激勵政策,防止出現為了業務規模不計成本的非理性粗放式經營行為,切實防范費差損風險。監管部門將加大對銀行代理壽險業務財務費用支出的監管,對于惡性價格競爭行為將依法嚴厲查處,采取限制直至取消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經營資格的監管措施。
十、加強對客戶后續服務的管理。各保險公司、代理銀行要為客戶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積極探索通過利益分享、提供客戶關系管理、遠程技術支持、代收保費和代付保險金等多種增值服務的方式,深化銀行保險之間的合作關系。保險公司與代理銀行要明確約定雙方在客戶后續服務中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公司與代理銀行之間應建立投訴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協調機制,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及各類突發事件,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十一、加大銀行代理壽險業務領域的反商業賄賂查處工作。嚴禁保險公司通過各種手段在賬外暗中向代理銀行及其銷售人員支付現金、各類有價證券,或者報銷費用、提供旅游等,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將按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各代理銀行要加強對員工的教育管理,嚴禁員工接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完善各項管理制度,防范商業賄賂風險。
十二、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建立銀行代理壽險業務退出機制。中國保監會將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通過分類監管措施促進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結構的不斷優化。各保險公司要在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發展規劃中充分評估業務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做好壓力測試。對于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發展過快導致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將采取包括停止銀行代理壽險業務在內的監管措施。
十三、加強行業之間溝通協調,妥善解決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各保監局、銀監會派出機構、保險行業協會、銀行業協會、保險公司、銀行要加強溝通,及時解決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努力實現銀行代理壽險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銀行代理壽險業務市場份額較大的公司要發揮帶頭作用,積極推動銀行代理壽險業務的結構調整工作。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相符的,依照本通知執行。請各保監局和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保險公司和銀行機構,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已經簽署的保險兼業代理合同如不符合本通知有關要求,應當在2010年3月1日前根據本通知進行修訂或重新簽訂保險兼業代理合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