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屬地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社廳函〔2016〕280號|2016-07-14發布|2016-07-14實施|現行有效
人社廳函〔2016〕280號
人社廳函〔2016〕2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人事、財務部門:
按照《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精神,2015年11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會同財政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提供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屬地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相關信息的函》(人社廳函〔2015〕373號,以下簡稱“373號函”),要求做好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屬地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373號函下發后,各地區各方面積極努力推進這項工作,但從目前的情況看,總體進展依然較慢。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為確保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退休人員屬地參加2016年基本養老金調整,現就加快推進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屬地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抓緊將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納入參保范圍。各地要高度重視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屬地參保工作,在工作安排上要做到同部署、同培訓、同步開展數據采集等工作。要按照373號函的要求,抓緊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做好工作對接,組織京外單位開展信息采集和審核,盡快將符合屬地參保條件的中央單位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圍。對于未列入373號函所附名單的單位,如符合納入屬地管理范圍的,應做好信息核實比對并盡快將其納入。
二、中央國家機關要督促所屬京外單位做好屬地參保相關工作。各部門要加強與地方的溝通協調,配合做好相關工作。要督促所屬京外單位主動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財務)部門聯系,按照相關要求,抓緊采集上報本單位人員的相關信息,準備好參保所需材料,并協助做好其他工作。要依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抓緊對本單位在職人員和已退休人員的編制、工資(原退休費)、工作年限等信息進行清理核查,確保數據采集準確無誤,并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
三、各地要確保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退休人員2016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按時到位。各地在組織落實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時,要統籌考慮地方和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問題,做到同步安排部署。對已經實現社保經辦機構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的地區,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財務)部門應切實做好調待所需資金安排,確保已參保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后的基本養老金按時發放到位。尚未實現社保經辦機構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的地區,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各京外單位人事、財務部門應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關于落實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要求,配合做好本單位的相關工作,強化資金保障,確保本單位退休人員能夠按時領取調整增加后的基本養老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