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壽險公司分支機構新型產品開辦條件驗收指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1〕95號|2001-04-11發布|2001-04-11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01〕95號
一、中資壽險公司在開辦分紅保險產品、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等新型產品前,應向我會報送擬推廣開辦地區名單。待我會批準后,獲準開辦地區的分支機構應向當地保監辦申請對其是否具備開辦條件進行驗收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
(二)《開辦人身保險產品備案表》一式二份。
(三)中國保監會批準開辦該產品的文件復印件或由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蓋章的《人身保險產品備案表》復印件。
(四)其總公司同意在該地區開辦該產品的文件復印件。
(五)條款、費率。
保單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公司還應提供該產品的現金價值表(示例)或退保金表(示例)。
(六)產品宣傳材料
(七)保監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對具體產品的驗收工作,當地保監辦參考《壽險公司分支機構新型產品開辦條件驗收指引》并根據我會的具體文件要求組織進行。
三、保監辦在完成驗收工作后,應向提出驗收申請的中資壽險公司分支機構發文通知驗收結果。
四、對通過驗收的壽險公司分支機構,保監辦應按我會要求對該壽險公司分支機構在該地區開辦該產品辦理備案手續。
對未通過驗收的壽險公司分支機構,保監辦不得為該壽險公司分支機構在該地區開辦該產品辦理備案手續,該壽險公司分支機構也不得在該地區開辦該產品。
五、我會對保監辦進行的驗收工作將進行不定期抽查,若抽查結果不合格,將勒令該壽險公司分支機構停止開辦該產品。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壽險公司分支機構新型產品開辦條件驗收指引
為促進壽險公司積極穩妥地進行產品轉型、提高壽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現對各保監辦開展壽險公司分支機構是否具備新型產品開辦條件的驗收工作提出下列指引意見。
一、驗收范圍
(一)本指引所指新型產品,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備案的分紅保險產品、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等新型人身保險產品。
(二)驗收對象為擬開辦新型產品的壽險公司分支機構。
二、現場驗收的內容
(一)保監辦在進行驗收工作時,建議著重從壽險公司分支機構制度建立狀況、人員狀況、電腦系統狀況等方面入手,對壽險公司分支機構是否具備新型產品的開辦條件進行驗收。
(二)對壽險公司分支機構制度建立狀況的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1.在承保、核保、理賠給付、退保、保全等環節,該分支機構是否針對新型產品制定并建立了完整的實務操作和管理規程。
2.該分支機構財務基礎工作是否扎實,是否能嚴格執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總公司的各項財務管理和資金上劃制度,最近一年內在財務管理上有無不良記錄。
3.該分支機構是否建立健全了確保電腦和網絡系統安全運行的規章制度。
(三)對壽險公司分支機構人員狀況的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1.該分支機構負責人是否對新型產品有一定的了解。
2.該分支機構是否配備了合格的培訓師資;是否采用總公司統一的培訓教材對營銷人員進行了新型產品的銷售培訓并組織了考試;擬銷售新型產品的營銷人員是否考試合格,對新型產品的了解程度是否足夠,有無誤導投保人的傾向。
3.在承保、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財務、電腦系統管理及維護等方面,該分支機構是否為開辦新型產品配備了專業的上崗人員,上崗人員是否熟悉新型產品的業務流程并能獨立準確地進行操作。
(四)對壽險公司分支機構電腦系統狀況的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1.該分支機構是否配備了能夠支持新型產品開辦的電腦硬件設備。
2.該分支機構的電腦軟件系統是否按總公司的標準統一配置,是否與總公司的系統保持一致。
3.該分支機構的電腦系統是否與總公司的電腦系統聯網,總公司是否能隨時了解和監控分支機構的業務及財務活動。
三、驗收程序
(一)保監辦的驗收工作建議按以下步驟進行:
1.審核壽險公司分支機構的有關申請材料。
2.成立驗收小組對壽險公司分支機構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3.對驗收結果作出評價并撰寫驗收報告。
4.根據驗收評價決定是否同意該壽險公司分支機構在該地區開辦該新型產品并通知該分支機構。
(二)進行現場檢查時,保監辦可采取多種方式對壽險公司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解。如:抽查營銷人員的新型產品培訓考試成績;與該分支機構負責人談話;與隨機選擇的營銷人員談話;檢查業務、財務電腦處理系統的實際運轉情況等。
以上指引意見供保監辦進行具體驗收工作時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