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場檢查工作規程》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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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1〕104號|2001-04-29發布|2001-05-01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01〕104號
一、總則
(一)為使現場檢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現場檢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規程。
(二)本規程適用于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的現場檢查。
(三)本規程所稱“派出單位”,是指派出檢查組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所稱“被檢查單位”,是指接受檢查的保險公司(含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中介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四)現場檢查包括檢查準備階段、檢查實施階段、報告形成階段、處理階段、檔案整理階段等五個階段。
(五)檢查組成員在現場檢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現場檢查廉政規定。
二、檢查準備階段
(一)成立檢查組。
1.派出單位根據檢查任務和對象,選定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指定檢查組組長和主查人。
2.檢查組組長負責對檢查組的領導和有關重要事項的協調;主查人負責檢查方案的制定、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檢查報告的撰寫、處理決定的起草工作。
3.檢查組可根據工作需要分為若干專業工作小組。
分組原則是合理配置檢查人員,提高現場檢查效率和有效性。
4.檢查工作應具體落實到每個檢查人員,建立嚴格的工作責任制。
(二)制定和審定檢查方案。
1.檢查組根據現場檢查任務,擬定檢查方案。
2.檢查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的目的;
(2)檢查內容;
(3)檢查的實施步驟;
(4)檢查時間;
(5)檢查組的組成,包括各專業工作小組的人員組成及其分工。
檢查組可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對各小組人員力量分配進行調整。
3.檢查組應將檢查方案報派出單位批準。
4.在檢查過程中,檢查組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請示派出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對檢查方案作適當調整。
(三)收集相關資料。
現場檢查前,檢查組應收集與本次檢查有關的資料: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保險監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3.被檢查單位的情況,包括業務發展情況、經營管理狀況
以及接受檢查的檔案資料等;
4.群眾舉報的材料;
5.其它相關材料。
(四)發出檢查通知。
派出單位原則上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被檢查單位發出檢查通知書,說明本次檢查的時間、檢查人員名單以及對被檢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要求等。
通知書可以提前以傳真的形式發給被檢查單位,正式件在進場會談時出具。
特殊情況,派出單位可組成檢查組直接進場進行現場檢查。
三、檢查實施階段
(一)進場會談
檢查組在檢查通知書指定的日期進入被檢查單位,與被檢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會談,會談內容要有記錄。
會談前,應向被檢查單位出示現場檢查通知書和檢查組成員的工作證件。
檢查組的主談人為檢查組組長或主查人。
(二)調閱資料。
1.檢查組可根據檢查內容,確定需調閱的原始憑證、會計帳簿、管理報表、會議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并要求被檢查單位全面提供。
2.被檢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調查組調閱、退換資料的工作,具體辦理資料的調、退手續。
3.檢查組調閱、退還資料時,應填寫《現場檢查調閱資料清單》一式兩份,并由檢查組和被檢查單位雙方經辦人認真審核簽字后分別保存。
4.資料調閱可根據工作進度和現場作業的實際需要隨時或逐次調閱。
5.檢查組借閱的資料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歸還被檢查單位。確需留存取證的資料進行復印留底。檢查組成員不得損毀借閱的資料。
(三)執行檢查。
即開展現場檢查作業,基本步驟如下:
1.檢查
根據檢查方案,運用專業知識和各種檢查方法分別對有關業務資料進行審查。
檢查方法主要包括抽樣、核對、審閱、計算、實地觀察、聽取匯報、詢問調查等。
抽樣原則上采用隨機抽樣,抽樣比例由檢查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2.取證
(1)檢查組通過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實地察看或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記入檢查工作底稿。
(2)證明材料應當充分有力,足以說明問題,并且應當由被檢查單位加蓋單位公章或相關部門公章;未能加蓋公章時,應由有關負責人簽名并注明原因。
(3)現場檢查結束時,應對證明材料編制清單、統一管理。
3.分析:對檢查中認定的事實及有關資料進行核對、分析。
4.評價:對查出的事實進行綜合判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檢查結論。
檢查人員還應當對保險機構業務經營情況、經營管理水平、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做出綜合評價。
5.編制工作底稿:檢查組應對檢查全過程中的相關情況在工作底稿上進行記錄并由具體檢查人員簽字。
(1)工作底稿應對檢查情況進行真實準確的表述。工作底稿應附取證材料,取證材料包括憑證、報表、文件、談話記錄、有關當事人的說明等對檢查事實和結論提供支持的其他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
(2)在會談、實地觀察、詢問調查后,應將認定事項內容,填入工作底稿。
(3)對單證、報表等有關資料進行計算、分析、比較后,應將認定事項內容填入工作底稿,
(4)編制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真實、重點突出;工作底稿應簡潔、清晰,符合文檔規范,便于統一裝訂。
6.復核:主查人或由其指派的其他經驗豐富的檢查人員應對檢查期間的所有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并簽字認可。通過復核,判斷工作底稿是否符合檢查工作需要、是否可以足夠支持檢查結論。
檢查組組長和主查人要注意掌握工作進度,判斷有關檢查是否達到要求,及時解決疑難問題,確保按時完成現場檢查任務。
通過第一次檢查仍未達到要求的,則需再次進行檢查,直至達到檢查要求為止。
四、報告形成階段
(一)形成檢查事實。
1.形成小組檢查小結:各檢查小組應當將查實的問題和事實進行分類整理,認定其性質,形成各檢查小組的檢查小結,提交檢查組組長。
2.檢查組形成檢查事實:檢查組組長組織全體成員對各工作小組提交的檢查小結進行討論綜合,形成檢查事實。
3.檢查事實一般應在現場檢查結束時完成。
(二)進行總結會談。
1.檢查事實形成后,檢查組應與被檢查單位舉行總結會談??偨Y會談的目的是雙方就檢查事實內容交換意見,并由雙方確認。
被檢查單位參加總結會談的人員應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各有關部門負責人。
2.當被檢查單位對檢查事實有異議時,檢查組應當進行核對,確有差錯應予以更正。
被檢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對同意的檢查事實簽字認可,并對需進一步論證的問題加以注明。
當某問題經過討論、核查之后,仍不能達成一致認識,檢查組應作記錄,記下雙方分歧意見,待今后進一步論證和處理。
4.總結會談一般在被檢查單位現場舉行。
確屬特別情況,檢查組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
(1)推遲舉行總結會談,但推遲時間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自退出檢查現場之日起計算),地點由檢查組確定。
(2)檢查組將檢查事實的要點印發被檢查單位,由被檢查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反饋意見。
被檢查單位過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三)解決分歧。
就檢查事實中未能達成共識的意見,檢查組應通過核查、咨詢、討論、請示上級部門等方法,進行進一步論證,形成最終意見,并反饋被檢查單位。被檢查單位過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四)形成正式檢查報告。
1.總結會談結束或被檢查單位對檢查事實反饋書面意見后,檢查組應當向派出單位領導提交正式的檢查報告。
正式的檢查報告應客觀反映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對被檢查單位的處理建議。
2.檢查報告應在總結會談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提交派出單位領導。
派出單位和檢查組應對現場檢查報告保密。
五、處理階段
(一)檢查組可根據檢查事實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1.檢查意見書。檢查意見書應當載明檢查事實、派出單位的評價以及整改意見。
檢查組應在總結會談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檢查意見書,提交派出單位領導簽發。
2.行政處罰決定書。檢查組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被檢查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檢查組在檢查過程中,認為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參照行政處罰的有關程序作出行政強制措施。
(二)派出單位認為被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將掌握的有關資料復制后移送相關司法機關處理。
(三)執行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下發后,被檢查單位應嚴格遵照執行。
被檢查單位如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處理決定照常執行。
(四)實施后續檢查。
為了監督被檢查單位的整改情況,如有必要,檢查組可實施后續檢查。
后續檢查比照本工作規程執行。
六、檔案整理階段
派出單位應建立現場檢查檔案。檔案主要包括:部署檢查的文件、現場檢查通知書、檢查方案、檢查報告以及記錄反映檢查過程和檢查結果的文件及數據資料、被檢查單位執行處理決定的報告等。
檢查檔案的保存與管理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七、附則
(一)本規程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修改亦同。
(二)本規程從2001年5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一:現場檢查流程圖
附件二:現場檢查方案
附件三:現場檢查通知書
附件四:現場檢查會談記錄
附件五:現場檢查調閱資料清單
附件六:現場檢查工作底稿
附件七:現場檢查事實
附件八:現場檢查報告
附件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