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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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已變更)|勞險字〔1990〕20號|1990-10-18發布|1990-10-18實施|失效/廢止
勞險字〔1990〕20號
一、各地勞動部門必須切實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始終把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工作做為一件大事來抓。要爭取銀行等部門的支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當地退休費用統籌管理委員會和政府請示匯報;同時要注意加強社會保險機構的組織建設和廉政建設,建立健全各項基金管理制度,保證基金安全、正常、合理的運轉和統籌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要對參加統籌的企業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了解,核實企業工資總額和退休費用,防止漏繳及冒領。對欠繳基金的企業要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對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采取部分緩繳或全部緩繳的辦法,待企業經濟情況好轉時,再予補繳;對個別故意拖欠、拒繳的企業,應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促其按期按數繳納。
三、養老保險基金是退休職工的“保命錢”,必須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必須嚴格實行??顚S?,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各地社會保險機構對基金存儲情況要定期清理檢查,對發現濫用基金的,要立即采取措施,限期追回;對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要追查主要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四、為適應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需要,養老保險基金要注意保值增殖。應商同銀行,對存入專戶的基金爭取最佳檔次的利率,并將所得利息全部轉入養老保險基金。對于擅自挪用基金利息的,要視同挪用基金處理。各地社會保險機構未經省一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將養老保險基金直接用于投資或貸款。
五、各地社會保險機構征繳的養老保險基金以及從中提取的管理費,是用于支付退休費用的專項基金和維持統籌工作正常運轉的必要經費開支。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費不征任何稅費。管理費提取比例因各地企業數、職工人數的情況不同,目前還難以統一規定,建議由各地政府按照當地的實際需要審核確定。
六、管理費的使用必須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反對鋪張浪費。要嚴肅財經紀律,嚴格控制管理經費開支范圍,嚴格各項開支的審批手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借用管理費。管理費的開支范圍,包括人員經費和各項必需的公務費、業務費,以及初建機構所需的開辦費。
其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勞動部門應認真貫徹本通知精神,組織力量對本地區的養老保險基金,其它專項基金,及管理費的征繳、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其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報送我部保險福利司。
199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