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調整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對金融保險企業呆壞賬核銷審核審批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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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998-11-10發布|1998-11-10實施|失效/廢止
一、財政部《關于加強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商字〔995〕23號)規定:“對于按照規定應在呆賬準備金中核銷的貸款呆賬損失,應按規定程序報經同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查,并經省級專員辦事處審核后逐級匯總報總行批準核銷。”考慮到專員辦機構改革的實際情況,決定對該項工作調整如下:對當年發生的呆賬損失,以貸款企業為單位(下同),每戶不滿100萬元的,專員辦不再事前審查,由地(市)分行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按現行規定辦理,報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登記備案,各專員辦可根據自身力量,按一定的比例進行抽查;當年發生吊賬損失每戶在100萬元以上的,仍按現行程序報專員辦審查。
二、“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國有大中型重點企業及有關行業因實施《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形成的銀行貸款呆、壞賬損失的審核,以及財政部財商字〔1998〕130號文件規定的銀行壞賬損失審批工作,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專員辦要切實加強對上述工作的組織和領導,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完善審核審批手續,堅持原則,嚴格把關,搞好服務。
(一)嚴格按有關規定審核銀行申報的貸款呆、壞賬材料,對申報材料不齊,手續不齊的,不予受理;
(二)把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結合起來,選擇部分企業核實有關原始資料的真實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弄虛作假、違規申報等問題;
(三)堅持總量控制原則,審核銀行上報的核銷金額必須控制在國家下達的計劃指標之內;
(四)對符合核銷條件的呆、壞賬,要正式行文批復,不得以在企業申報材料上直接簽批的方式代替行文批復;
(五)建立“銀行貸款呆、壞賬審核工作臺賬”,逐筆登記已申報或已核銷呆、壞賬的企業名稱和金額,防止企業重復申報并備查。
四、專員辦在審核銀行貸款呆、壞賬工作中要堅持貫徹堅持原則、嚴格執法的要求,依法行政、秉公辦事,提高效能。對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核銷銀行呆、壞賬的,不僅要堅決剔除,而且要依法給予處罰并處時向部報告。
五、要建立呆、壞賬審核工作責任制,建立初審、復核及簽批工作規范,并認真登記核銷的每筆呆壞賬的審批及簽批人員,不定期地進行內部執法工作質量檢查。我部也將對該項工作質量進行抽查,一經發現問題,將做出嚴肅處理。
六、各專員辦要注意及時總結和反映審核呆、壞賬工作進展情況,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和審核方法,并及時報送信息。年度終了后30天內,各專員辦要將該年度審核呆、壞賬工作總結專題報部(財政監督司和國債金融司各一份)。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