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保險公估機構管理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中介〔2005〕619號|2005-07-14發布|2005-07-14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中介〔2005〕619號
一、關于許可證的管理
(一)《保險公估機構法人許可證》有效期3年,保險公估機構應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公估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許可證原件;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4、申請上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5、前3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6、前3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7、前3年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二)《經營保險中介業務許可證》有效期3年,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換發。保險公估分支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總公司關于同意分支機構換證的證明文件;
3、加蓋總公司印章的總公司法人許可證復印件;
4、許可證原件;
5、前3年內分支機構遵守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6、前3年內分支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三)保險公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
1、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
2、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3、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符合條件的;
4、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5、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
(四)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不予換發許可證。
1、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2、主要負責人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條件的。
(五)保險公估機構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進行審核,派出機構對保險公估機構前3年經營狀況做出全面的評價并形成報告,上報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作出是否批準換發許可證的決定。決定不予換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六)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派出機構對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換發許可證的決定。決定不予換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七)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并予以公告:
1、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的;
2、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的;
3、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4、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公估業務的;
5、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6、保險公估機構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二、關于重要事項變更管理
(一)保險公估機構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應在5日內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
(二)保險公估機構申請變更股東或出資人,應當在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將以下材料保送中國保監會:
1、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伙人決議;
2、股權轉讓協議書;
3、新增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的工商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三)保險公估機構申請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將以下材料報送中國保監會:
1、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伙人決議;
2、股權轉讓協議書;
3、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變化情況說明;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四)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加蓋公司印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上的公告;
4、許可證原件。
三、關于市場退出管理
(一)保險公估機構申請解散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伙人關于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
3、清算方案;
4、許可證原件。
(二)保險公估分支機構申請解散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總公司關于分支機構解散的證明文件;
3、清算方案;
4、許可證原件。
(三)保險公估機構被依法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相關的文件。
四、關于保證金管理
(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公估機構繳存保證金,應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的5%繳存。增加注冊資本或出資額,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的形式專戶存儲到全國性的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準,保險公估機構不得擅自動用和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公估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當地派出機構。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應當自投保之日起10日內,將保險單復印件報送當地派出機構。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當地派出機構報送有關上年度機構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管理情況的報告。各派出機構應當于2月底前向中國保監會上報當地保險公估機構保證金和職業責任保險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管理
(一)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保險公司、其他保險公估機構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職。
(二)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內部同級調動,或者由高級別職務向低級別職務調動的,不需要重新進行任職資格核準。
(三)保險公估機構決定免除其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同意其辭職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自動失效。
(四)保險公估機構任免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五)保險公估機構任用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或者與上述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六)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經濟犯罪被起訴的,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5日內和結案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七)保險公估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六、關于業務經營管理
(一)保險公估機構的經營區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轄區。
(二)保險公估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應當由所屬保險公估機構授權,不得超出所屬保險公估機構的范圍。
(三)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規范的財務和業務管理制度,真實記載保險公估業務經營情況。
(四)保險公估機構在持續經營過程中,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業務人數應當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在開展公估業務過程中,不得有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不得做虛假廣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保險公估機構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對外借貸,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公估機構進行重大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對外借貸的,應當取得董事會或者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并在重大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對外借貸發生之日起10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重大對外投資是指單次或者累計投資金額達到本機構上一會計年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重大對外擔保是指單次或者累計擔保金額達到上一會計年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重大對外借貸是指單次或累計借貸總額達到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
附件:保監會指定的公告報紙
《經濟日報》、《金融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中國保險報》、《中華工商時報》、《中國日報》。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