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境外企業工資總量宏觀調控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辦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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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已變更),財政部|勞部發〔1995〕273號|1995-07-03發布|1995-07-03實施|現行有效
勞部發〔1995〕273號
一、為促進境外企業中方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合理增長的分配機制,切實保障境外企業及其中方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勞動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改革境外企業工資制度的通知》的原則精神,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設在境外(包括港澳地區)的各類國有企業(包括合資、合作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三、國內投資單位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制定所屬境外企業中方職工工資管理制度和具體實施方案,報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財政部門備案。境外企業中方職工的工資由國內投資單位、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財政部門按現行管理體制和隸屬關系實行分級管理和監督檢查。
四、境外企業中方職工改革后的工資構成,原則上應與駐在國(地區)企業的工資構成一致。一般應包括正常工作報酬、加班報酬和獎勵性報酬等。按照國際慣例,房租、水電燃料、郵電、交通、稅金、保險、配偶隨任、伙食、服裝和文化娛樂等項個人生活費用應納入工資范疇。上述項目納入工資后,企業不再以任何形式負擔。暫不具備條件納入工資的個別項目可采取費用包干等管理辦法,但企業要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五、境外企業改革后的初期工資水平由國內投資單位、主管部門依據駐在國(地區)的消費水平、物價水平、最低工資水平和有關法律規定并考慮地區差別和艱苦程度,在合理定員的基礎上,一般按不高于本主管部門所屬境外企業改革前三年工資及生活待遇的實際平均支出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
境外企業改革前后的工資水平比較分析情況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同級勞動、財政部門備案。
六、境外企業工資改革后應建立工資合理增長機制。國內投資單位應以境外企業的經濟效益為主要依據,在合理定員的基礎上,分年度對其工資總額進行調整。對不同類型的境外企業可分別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相聯系或工資總額直接管理等不同的調控辦法。
一般境外企業可實行工資總額同本企業經濟效益相聯系的辦法。國內投資單位以境外企業改革后的初期工資水平為基礎,根據境外企業的年度實現利潤、資本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資本保值增值率、勞動生產率等經濟效益指標合理確定其年度工資總額。工資總額的增長與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要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
對派駐境外的非盈利性的辦事處、代表處等可實行直接管理工資總額的辦法。國內投資單位以其改革后的初期工資水平為基礎,根據駐在國的勞動力市場價格和物價變化情況,并綜合考慮本主管部門設在不同國家的境外企業之間以及境外與境內企業之間的工資差別等因素,區別情況合理調整其年度工資總額。
境外企業的年度工資總額調整方案由國內投資單位制定,報主管部門、同級勞動、財政部門備案。
七、為了加強企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境外企業中方經營者(廠長、經理)的工資收入根據企業經濟效益考核情況、本崗位責任及貢獻大小、本企業中方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經營者的工資收入包括在企業中方職工工資總額內。
有條件的境外企業,其中方經營者可試行年薪制。經營者收入由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組成。基本收入主要依據企業經濟效益水平或扭虧減虧目標、生產經營規模、本企業職工平均收入水平確定,并按分月預付、年終統一結算的方式支付。效益收入以基本收入為基礎,年末在嚴格考核其完成工作實績、風險程度和經營成果(主要是資產利潤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勞動生產率、實現利潤等)的基礎上核定后兌現。經營者的年薪收入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境外企業中方經營者工資收入或年薪由國內投資單位在對其嚴格考核的基礎上核定,報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勞動、財政部門備案。
八、境外企業在國內投資單位核準的工資總額以內實行自主分配。要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依據企業內各類人員的實際情況,采取切合實際、靈活有效的內部分配辦法。分配方案報國內投資單位、主管部門備案。派駐境外的非盈利性的辦事處、代表處等,可由國內投資單位直接制定其工資分配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企業要完善內部考核獎懲辦法,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分配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九、境外企業應建立嚴格的勞動工資統計臺帳制度。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經營者工資收入或年薪按企業中方職工和外籍職工分別統計。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國內投資單位、主管部門如實上報上年度的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和情況分析報告。主管部門匯總后,于三月底以前,報同級勞動和財政部門。
境外企業要加強人工成本的核算和管理,要認真審核人工成本(包括中方和外籍職工)在企業總成本中所占比重,抑制人工成本過快增長。
十、為了使境外企業中方職工在國外和國內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合理銜接,解除其后顧之憂,境外企業及其中方職工應該參加國內的養老和失業保險。
境外企業中方職工的醫療、工傷和生育等項保險原則上按國際慣例及駐在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未參加駐在國的醫療、工傷或生育保險及雖參加駐在國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但不能償付保險期內回國期間醫療、工傷、生育費用的,應該參加國內的醫療、工傷、生育保險。
參加國內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項保險的,可由國內投資單位為境外企業和中方職工個人辦理投保手續,費用由境外企業和中方職工個人按有關規定分別負擔。
派出人員期滿回國后,其在境外投保且尚未使用的各項保險費原則上應歸境外企業所有。
隨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發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境外企業中方職工的社會保險問題應按國家今后陸續頒布的法律、法規執行。
十一、國內投資單位、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其境外企業中方職工的工資總額、中方經營者的工資執行情況及社會保險、人工成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情況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同級勞動、財政部門備案,勞動、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對發現違反規定多提工資的,要限期退回,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對情節嚴重的,除經濟處罰外,還應同時追究企業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對企業經營者違反規定,擅自增發自己的工資收入的,要責令其如數退回,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其按違紀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處罰。同時責成國內投資單位或企業主管部門給予其處分。
十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國內投資單位、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盡快研究制定具體的工資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
十三、本辦法由勞動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