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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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0〕100號|2000-06-19發布|2000-06-19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00〕100號
各派出機構、派出機構籌備組:
現將《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保監會和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明確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的職責權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派出機構,包括中國保監會設在各地的保險監管辦公室、直屬保險監管辦事處和保險監管特派員辦事處。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統一管理;保險監管辦公室、保險監管辦事處、保險監管特派員辦事處直接對中國保監會負責,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四條
派出機構應當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的各項規章制度;結合轄區實際,擬定實施監管的具體辦法,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五條
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公司分支機構和境外保險公司代表處的設立、合并、分立和撤銷進行初審,并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第六條
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公司分支機構許可證發放和登記事項變更的審批工作;審批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承辦兼業代理許可證發放和登記事項變更的審批工作;協助保監會組織本轄區保險個人代理人從業資格考試,并負責核發其資格證書。
第七條
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地方性險種的備案;監管轄區內保險機構執行中國保監會批準和備案的主要保險條款、費率的情況。
第八條
派出機構依法負責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兼業代理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并依照第十條的規定行使處罰權。
第九條
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報送的監管報表進行匯總分析,對保險公司經營狀況和保險市場發展趨勢進行調查研究,并將有關分析報中國保監會。
第十條
派出機構對涉及吊銷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許可證》、停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業務、取消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重大處罰事項提出初步意見,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十一條
派出機構負責審查轄區內保險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含省分公司營業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保險中介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外資保險公司代表處、總代表處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進行初審,并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第十二條
派出機構負責接收、辦理來自轄區內和中國保監會批轉的保險信訪投訴;定期分析轄區內保險信訪、投訴情況,并報中國保監會。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
派出機構負責指導轄區內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等保險社團組織。
第十四條
保險監管辦公室根據授權處理區域性保險監管事務。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承辦中國保監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