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會計處理辦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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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會字〔1998〕9號|1998-02-24發布|1998-02-24實施|失效/廢止
財會字〔199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有限公司,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險公司,大眾保險公司,華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團保險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六條有關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的規定,根據我部《關于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有關財務管理的通知》(財商字〔1997〕194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會計處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于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會計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會計處理辦法
根據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現就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設置“保險保障基金”和“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年終按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時,借記“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貸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并將“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
保險保障基金專戶存儲實現的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結轉該項利息收入,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應交稅金
應交所得稅”科目(利息收入應交的所得稅)和“保險保障基金”科目(所得稅后的利息收入)。
用保險保障基金購買政府債券時,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期末計算債券當期應計的利息收入,借記“長期投資
應計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
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借記“投資收益
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科目,貸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如須交納所得稅的,還應貸記“應交稅金
應交所得稅”科目。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計,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債券本金部分,貸記“長期投資
債券投資”科目,按已計利息部分,貸記“長期投資
應計利息”科目,按未計利息部分,貸記“投資收益
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政府債券利息收入轉入保險保障基金,借記“投資收益
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科目,貸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如須交納所得稅的,還應貸記“應交稅金
應交所得稅”科目。
保險公司報經批準后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時,借記“保險保障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保險公司應在會計報表中增加下列指標:在資產負債表(會保險01表)“所有者權益”類所屬“總準備金”項目下,增設“保險保障基金”項目,反映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尚未支用的保險保障基金的余額;在損益表(會保險02表)、非人身險業務損益表(會保險02表附表2)“營業支出”類所屬“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項目下和在人身險業務損益表(會保險02表附表3)“營業支出”類所屬“營業費用”項目下,增設“提存保險保障基金”項目,反映當年從成本中提存的保險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