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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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辦發〔1993〕4號|1993-04-27發布|1993-04-27實施|現行有效
民辦發〔199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的實際情況,為了適應當前工作的需要,經與有關部門協商,現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計制度(試行)》印發各地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們。
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計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會計工作,發揮會計在各項業務、財務活動中的核算、監督和管理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結合養老保險業務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縣級養老保險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保險基金和單位經費必須分帳管理,單獨核算,專項儲存,專款專用。
第四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日常會計核算要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為了反映全年的收支情況,在年終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調整帳務。單位經費的會計核算要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
會計年度從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劃分,按照公歷月份的起止日期辦理。單位不得提前結帳。
第五條
會計記帳方法采用“收付記帳法”。其平衡公式是:資金來源
資金運用=資金結存。
第六條
會計記帳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第七條
本制度規定的記帳方法、會計科目、會計報表,以及會計核算管理原則,各單位必須遵照執行。
第二章
會計工作的組織
第八條
單位設財會股。
第九條
單位會計的主要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參與財務計劃管理。其基本任務是:
一、反映和監督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營成果,加強經濟核算。
二、反映和監督本單位對財經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的執行情況,維護財經紀律,保護公共財產。
三、反映和監督本單位的計劃和預算的執行情況,加強計劃管理。
第十條
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財會股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一般會計人員的調換,要征得會計主管人員同意。對不宜擔任會計工作的人員,上級主管部門有權責成所在單位予以調換。
第十一條
對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基本要求,按照財政部頒發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執行。
第三章
會計科目
第十二條
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見附件一)是反映、匯總和檢查養老保險基金及單位經費活動情況和結果的全國統一的縣級單位總帳科目。非經批準,不得增減。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明細科目。
第十三條
基金部分會計科目的主要核算內容和方法規定如下:
一、資金來源類科目部分(本類各科目一般為收方余額)
保險費收入F131
保險對象繳納的保險費(扣除3%的管理服務費),用本科目核算。收取、增加保險費時,記收方;轉出數記付方。平時,收方余額反映當期保險費收入累計數。年終本科目收方余額全部轉入“責任金”科目。
本科目可按繳費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利息收入F132
本科目核算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等的利息收入。發生利息收入記收方;轉出數記付方。平時收方余額反映當期所收利息的累計數。
年終本科目收方余額全部轉入“調劑金”科目。
本科目可按存款和有價證券等進行明細核算。
其他收入F133
養老保險基金的非專業業務收入(包括捐贈收入,贊助收入,罰款收入等),用本科目核算。收入數記收方;轉出數計付方。平時本科目收方余額反映當期其他收入累計數。
年終本科目的收方余額全部轉入“調劑金”科目。
基金暫存款F134
養老保險基金臨時性應付、代管等款項用本科目核算。發生數記收方;轉出或結算退還數記付方。收方余額反映尚未結算的暫存款數額。
應付利息F135
本科目核算對養老保險基金預定負擔而尚未支付的利息。年終,按規定從“調劑金”科目計提時記收方;轉入“責任金”科目時記付方。平時,本科目應無余額。
責任金F136
保險對象的凈保費及對其應付利息的積累金額,用本科目核算。年末轉入保險費收入或按規定計提應付利息時,記收方;轉銷支出保險金時,記付方。年終本科目收方余額為責任金累計數。
調劑金F137
養老保險基金的增殖結余和其他收入,用本科目核算。轉入時,記收方;按規定計提應付利息或經批準動用調劑金時,記付方。
年終本科目收方余額為調劑金累計數。
二、資金運用類科目部分(本類各科目是付方余額)
保險金支出F231
養老保險金的支付,用本科目核算。各項支出數記付方;轉出數記收方。付方余額反映當期實際支出累計數。年終本科目付方余額全部轉入“責任金”科目。
本科目可按保險金種類(養老金、退保金、繼承保證金、喪葬費等)進行明細核算。
基金暫付款F232
養老保險基金臨時發生的應收或待核銷的結算款項,用本科目核算。暫付款數記付方;結算收回或核銷轉列支出數,記收方。付方余額反映尚待結算的暫付款數。
應收利息F233
本科目核算養老保險基金的定期存款和有價證券等的年終應收未收利息。年終逐單、逐券算出當年的應收利息時,記付方;存款到期或證券兌現收到利息時,記收方。
三、資金結存類科目部分(本類各科目永遠是收方余額)
基金存款F331
養老保險基金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時,記收方;支出時,記付方。
庫存現金F332
養老保險基金的現金往來,用本科目核算。收到現金時記收方;付出現金時記付方。
收方余額反映庫存現金余額。
有價證券F333
養老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庫券和其他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用本科目核算。購進證券時記收方,兌付證券本金時記付方。
收方余額反映尚未兌付的有價證券本金。
其他經營F334
養老保險基金采用其他既無風險又確保增殖的辦法時,用本科目核算。發生時記收方;收回或兌付本金等記付方。收方余額反映實際發生數。
第十四條
單位經費部分會計科目(見附件一)的主要核算內容和方法規定如下:
一、資金來源類
經費結余3121
本科目核算單位管理服務費各項收支結余。年終,轉入收入時,記收方;轉入支出和結轉專項基金時,記付方。
經費收入3122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留用的管理服務費,以及上級養老保險機構撥入的管理服務費、同級財政撥入的經費補貼。提取或撥入經費時,記收方;轉出數記付方。年終,將余額轉入“經費結余”科目后,應無余額。
應繳經費收入3123
本科目核算本單位按規定應上繳的管理服務費收入等。應繳數記收方;沖銷轉帳時,記付方。收方余額反映期末應繳經費收入累計數。
年終結帳時,將應列本科目沖銷的“上解上級經費”科目的付方余額轉入本科目的付方沖銷。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經費暫存款3124
本科目核算單位在業務往來中發生的經費暫存款。收方反映暫存款的增加,付方反映暫存款的減少,余額反映尚未處理的暫存款項。
利息收入3125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單位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經費存款的利息收入。發生利息收入時,記收方;轉出數記付方。年終,將本科目收方余額轉入“經費結余”科目后,應無余額。
其他收入3126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單位取得的上述經費收入以外的其他經費收入,如報損固定資產處理收入、干部培訓費用結余等等。年終,將本科目收方余額轉入“經費結余”的科目后,應無余額。
固定基金3127
單位擁有的基金形式的固定資產,用本科目核算。收方反映固定基金的增加,付方反映固定基金的減少,余額反映單位固定資產凈值。
折舊3128
按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用本科目核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記收方;固定資產調出、變賣、報廢時,按已提折舊記付方。收方余額反映單位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
專用基金3129
本科目核算各種專用基金。提取、轉入專用基金時記收方;支出時記付方。收方余額反映專用基金收支結余。
專用基金根據需要設置明細項目,一般有: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后備基金、折舊基金等。
二、資金運用類
經費支出3221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單位按照規定開支的各項費用。年終,將本科目付方余額轉入“經費結余”科目的付方后,應無余額。
本科目可按照經費開支范圍和項目設置明細科目。
上解上級經費3222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上解上級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管理服務費。將累計發生額轉入“應繳經費收入”科目后,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經費暫付款3223
本科目核算單位為了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而暫時支付的經費。發生時記付方,清理收回時記收方。年終余額為本年度尚未收回或報帳核銷的款項。
其他支出3224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單位經費支出中不屬上述各類支出的一些費用。年終,按照有關規定經審查批準后轉入“經費結余”科目的付方后,應無余額。
三、資金結存類
經費存款3331
本科目核算單位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管理服務費存款。存入時記收方,支出時記付方。
庫存現金
本科目核算單位管理服務費庫存現金。收方反映庫存現金增加額,付方反映庫存現金減少額,余額為實有庫存現金額。
有價證券3333
管理服務費購買的國庫券和其他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用本科目核算。購進證券時記收方;兌付證券本金時記付方。收方余額反映尚未兌付的有價證券本金。
固定資產3334
本科目核算單位所有的固定資產原值。收方反映固定資產增加數,付方反映固定資產減少數,余額反映現有固定資產原值的總額。本科目與“固定基金”,“折舊”科目為對應科目。
第四章
會計憑證與帳簿
第十五條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明,是登記帳簿的依據。
會計憑證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兩種。各種會計憑證的內容、格式、填制方法和運轉程序,必須做到責任清楚、審查嚴格、手續簡便、便于查考,利于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原始憑證(見附件二)必須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憑證的名稱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憑證的單位和填制人以及單位公章;
三、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
四、經濟業務的內容、項目、數量、單價和金額;
五、本單位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
適應“收付記帳法”的特點,單位會計的記帳憑證一律使用具有復式對應關系的“記帳憑單”(見附件二)。
第十八條
會計帳簿的設置方法如下:
一、總帳。縣級單位都必須設置養老保險基金總帳和經費總帳。總帳根據本制度規定的總帳會計科目名稱設置帳戶。總帳一般采用三欄訂本式帳簿(見附件三);
二、明細帳。根據業務需要設置。明細帳根據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單記帳。各種明細帳一般采用三欄式或多欄式帳簿(見附件三)。
1.各種收入明細帳。一般按主要收入項目或收入單位設帳戶,采用三欄式或多欄式帳簿。
2.各種支出明細帳。按主要支出項目和單位設戶。一般采用多欄式帳簿。
3.各種往來款項明細帳。各單位一般均應分別設置“暫存款”、“暫付款”等往來款項明細帳,按單位設置帳戶。本帳一般采用三欄式帳簿。
三、日記帳。包括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及保險費收入和保險金支出等日記帳。采用訂本帳簿。
第十九條
各單位要按照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單,根據原始憑證和記帳憑單逐筆登記明細分類帳和日記帳,并編制科目匯總表,據以登記總帳。
第二十條
各種會計帳簿的啟用原則和記帳要點要按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制度辦理。
第五章
會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縣級單位養老保險的會計報表規定如下:基金部分要求年終編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活動情況表”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明細表”,并附財務情況詳細說明書,說明資金籌集、運用和給付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的意見。
經費部分要求半年和年終編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單位經費活動情況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單位經費收支明細表”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單位專用基金收支明細表”。年報應附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意見。
以上各表的格式,見附件四。
第二十二條
縣級單位的會計報表,應當根據會計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切實做到帳表相符、內容完整和及時報送。
第六章
會計交接和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交接的基本要求規定如下:
一、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由本單位負責人監交,同時,應由上級單位派人協助監交。
二、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對于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列會計憑證的,必須全部填制完畢,尚未登記帳目的,必須登記完畢。
三、移交人員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時,經領導批準可委托別人代辦移交,但應自行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各項業務、財務活動的重要史料和依據。各單位必須建立和健全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主要管理要求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每年年終后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財會股負責裝訂成冊并整理立卷。當年會計檔案,可在會計年度終了以后,由財會股保管一年。期滿之后,由財會股編造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部門保管。
二、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工作需要,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類。其年限規定如下:
1、永久保管:(1)決算報表,包括各種年報和決算分析;(2)報表及重要單據的登記簿;(3)基金部分的會計憑證、帳簿;(4)基金部分的會計檔案的銷毀清冊、對外重要契約、單證等。
2、長期保管:經費部分的各種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總帳、明細帳的保管期限為十五年;現金出納帳、銀行存款帳的保管期限為二十五年。
3、短期保管:半年會計報表,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清冊的保管期限為五年。
4、保管期限自檔案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未滿保管期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四、會計檔案期滿銷毀時,應報上級部門批準,并登記銷毀清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的解釋、修訂權屬民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必要補充規定,但不得與本制度相抵觸,并報民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達之日起執行。
附件1:
總帳科目表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總帳科目表
養老保險基金
編號Fxxx
資金來源類
資金運用類
資金結存類
保險費收入
保險金支出
基金存款
利息收入
庫存現金
其他收入
有價證券
基金暫存款
基金暫付款
其他經營
應付利息
應收利息
責任金
調劑金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單位經費總帳科目表
單位經費
編號3xxx
資金來源類
資金運用類
資金結存類
經費結余
經費存款
經費收入
經費支出
庫存現金
應繳經費收入
上解上級經費
在價證券
經費暫存款
經費暫付款
固定資產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其他支出
固定基金折舊
專用基金
附件2:
會計憑證式樣
(一)原始憑證?(內部)
收款收據
收款日期
年?月?日
編號
繳款單位編號金額
繳款單位名稱百十萬千百十元角分
個人部分事
養老保險費
集體部分由
滯納金款
合計?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
收款單位(章)
收款人
交款人
(共三聯
一聯存根
二聯產款單位記帳
三聯收款記帳)
(二)記帳憑證
1.記帳憑單
順序第號
記?帳?憑?單
附單據張
年?月?日摘
資金來源及運
結存類科
用類科目名稱
目名稱金額要
收方
付?方
收方
付方千百十萬千百十元角分
復核
制單
記帳
2.記帳憑證封面
(單位名稱)
記帳憑單封面
時間年
月份
冊數
本月共冊
本冊是第冊
張數
本冊自第
號至第號共張
附記
附件3:
會計帳簿式樣
(一)三欄總帳、明細帳
會計科目______?,帳
本帳頁數戶
名______
本戶頁數年憑摘
收方金額
付方金額收余額單或年日號要
(位數)
(位數)
付
(位
數)
(二)多欄式明細帳
附式1
會計科目______
帳戶
名______
本帳頁數
本戶頁數年憑摘
收方金額
付方金額收
余額日
積數
復核單或年日號要
(位數)
(位數)
付
(位數)
數
(位數)
蓋章
說明:保險費收入、責任金和保險金支出明細帳,應采用本帳格式。
附式2
帳第頁
明細科目名稱或戶名:
年憑
付方余額分析單
摘要
收方
付?方
余?額
月日號
說明:各種支出明細帳,可以采用本帳格式。
(三)三欄式銀行存款和庫存現金日記帳
現金出納(銀行存款)帳第頁年
對方會計科目
憑單號
摘要
收方
付?方
余?額
月?日名稱
(四)各種帳目
1、經管人員一覽表
經管人員一覽表
單?位?名?稱
帳?簿?名?稱
帳?簿?頁?數
從第
頁起至第
頁止?共?頁
啟?用?日?期年月日
單位領導人簽章
會計主管人員簽章
經管人員職別
姓名
經管或接管日期
簽章
移交日期
簽章
2.帳戶目錄
帳戶目錄
科目編號和名稱
頁號
科目編號和名稱
頁號
科目編號和名稱
頁?號
說明:(1)科目編號應按統一的會計科目編號填列。
(2)頁號應按各種帳簿順序逐頁編排。總帳先按會計科目的順序和每一科目使用的帳頁編號。
明細帳先按會計科目和分戶編號。等到年終結帳后,再按帳戶的順序整理裝訂,逐頁編號。
附件4:
會計報表式樣
(一)資金活動情況表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活動情況表
編制單位
年度
編制日期年月日
單位:元
科目
會計科目分類年
科目
會計科目分類
編碼初
期末數
編碼
年初數
期末數
及名稱數
及名稱
資金來源類
資金運用類
保險費收入
保險金支出
利息收入
基金暫付款
其他收入
應收利息
基金暫存款
應付利息
資金結存類
責任金
基金存款
調劑金
庫存現金
有價證券
其他經營
單位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制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單位經費活動情況表
編制單位
編制日期年月日
單位:元行
資金來源類行
資?金?運?用?類行
資?金?來?源?類次科目
年初
期末次科目
年初
期末次科目
年初
期末數數數數數數
經費收入
經費支出
經費存款
利息收入
上解上級經費
庫存現金
應繳經費收入
其他支出
有價證券
其他收入
經費暫付款
經費結余
經費暫存款
固定基金
固定資產
折舊
專用基金
合計
合計
合計
單位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制表
(二)收支明細表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疏支明細表
編制單位
編制日期年月日
單位:元項目
行次
合?計
責?任?金調劑金
一、收入
1.上年結余
2.本年收入數
(按明細項目填列)
二、本年支出數
(按明細項目填列)
三、年末結余
單位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制表
編制說明:本表的各項收支明細項目應按有關的財務管理規定填報。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單位經費收支明細表
編制單位
編制日期年月日
單位:元
行次
收入項目
全年
累計
行次
支?出?項目
全年
累計
預算數
執行數
預算數
執行數
一、經費收入
一、經費支出
1.人員經費
(1)工?資
(2)補助工資
二利息收入
(3)福利費
(4)離退休費
(5)其?他
2.公務費
(1)辦公費
(2)差旅費
(3)會議費
(4)其?他
3.業務費
4.宣傳費
三、其他收入
5.干部培訓費
6.修繕費
7.設備購置費
8.其?他
二、其他支出合計合計
上年經費結余
期末經費結余總計總計
單位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制表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單位專項資金收支明細表
編制單位
編制日期年月日
單位:元專用基金
上?繳?經?費項目行合
事業發
折?舊
集體福合次部省地計
展基金
基?金
利基金計
一、收入
1.上年結余
2.本年收入數
(按明細項目
填列)
二、本年支出數
(按明細項目
填列)
三、期末結余
單位負責人
會計主管
制表
編制說明:本表的各項收支明細項目按有關的財務管理規定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