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民政部||1994-07-21發布|1994-07-21實施|現行有效
一、個人積累總額的計算
參加養老保險者開始繳費到保險對象開始領取養老金(60周歲)止為積累期,個人積累總額為其各次繳費(含集體補助)的本息總和。
1、計息方法,年內以單利計息,逐年以復利計息。
2、計息期精確到月,各次繳費的計息期為繳費記錄卡上記錄月份的次月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月份的前月。
3、管理服務費按規定比例提取。
4、計息利率,以規定的基金增值要求為個人基金帳戶積累的計息利率。積累期內,當基金增值要求調整時,個人基金的積累分段計息。分段計息利率起止時間與會計年度一致。當年基金增值要求調整(不論調高調低),個人積累的計息利率則從次年年初起變動。若一年內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調整,次年個人積累的計息,屆時按民政部通知統一規定的利率執行。
5、個人積累總額的計算公式:(略)
二、領取標準的計算
保險對象開始領取養老金時間一般為其滿60周歲月份的次月,計算月領取標準的公式如下:
月領取標準=0.008631526×積累總額
附:
有關計發辦法的說明
1、1992年民政部印發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計算表》(民辦函[1992]41號、民社險函[1992]1號和3號),是在假定繳費時間、繳費標準和基金增值率都不變且各次繳費的計息期為整年的條件下作出的測算。而在實際工作中,繳費時間、繳費金額和基金增值狀況都是經常變動的,各次繳費的計息期也不一定是整年。因此,計算個人基金帳戶的積累總額,確定其領取標準,需要有一套可實際操作的計發辦法。
2、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增值要求,從1991年至1993年7月為年增值率8.8%,1993年7月至目前為年增值率12%。因此,個人基金帳戶積累的計息利率,按《計發辦法》的規定,從1991年至1993年12月31日按8.8%計息;從1994年1月1日起按12%計息。若1996年年內基金增值要求又調低為年增值率8.8%,個人基金帳戶積累則從1997年1月1日起又按8.8%計息。
3、為便于實際計算,現分別編制出年利率為8.8%和12%的復利終值表(見附表一、二),根據各次繳費的積累年月分別查出相應數據與對應繳費金額相乘,再將所得的積相加,扣除3%的管理服務費(乘以0.97)后,即得積累總額。然后由積累總額計算出領取標準。現就個人積累總額及領取標準的實際計算舉例如下;
例1、某人1940年5月6日出生,1991年7月12日繳費1000元,1992年9月10日繳費2000元,1993年1月3日繳費2500元,1994年5月7日繳費3000元,此人2000年5月滿60周歲,要求領取養老金,若現行年增值要求12%不變,試求其積累總額和月領取標準。
解:前三筆繳費時間在1994年1月1日以前,此段應以年利率8.8%計息,由題意,前三筆繳費到1993年12月底積累期分別為2年5個月、1年3個月、11個月,查8.8%復利終值表分別得數據1.227、1.112.1.081;從1994年1月1日起,計息利率為12%,1994年1月到2000年5月時間為6年5個月,查12%復利終值表,得數據2.073。
第四筆繳費時間在1994年1月1日后,應以年利率12%計息,此筆繳費積累期為6年,查12%復利終值表得數據1.974,則
積累總額=0.97〔(1000×1.227+2000×1.112+2500×1.081)×2.073+3000×1.974〕=18117.86(元)
月領取標準=0.008631526×18117.86=156.4(元)
例2、在例1中,若1996年6月基金增值要求又調低為8.8%,試求其積累總額和月領取標準。
解:根據題意,個人基金帳戶積累的計息利率應分為三段,從第一次繳費至1993年12月31日按8.8%計息,從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按12%計息,從1997年1月1日起按8.8%計息。
前三筆繳費在8.8%計息期(前期加后期)積累時間分別是5年10個月、4年8個月、4年4個月,查8.8%復利終值表分別得數據1.636、1.483、1.442;這三筆繳費在12%計息期積累時間為3年,查12%復利終值表得數據1.405。
第四筆繳費在8.8%和12%計息期內積累時間分別為3年5個月、2年7個月,分別查表得數據1.335、1.342,則
積累總額=0.97〔(1000×1.636+2000×1.483+2500×1.442)×1.405+3000×1.335×1.342〕=16398.38(元)
月領取標準=16398.38×0.008631526=1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