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繼續開展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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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撤銷),民政部|監發〔2001〕2號|2001-04-10發布|2001-04-10實施|失效/廢止
監發〔20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
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去年,全國紀檢監察、財政、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聯合開展了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下簡稱四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糾正了一些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規違章問題,查處了一批違紀違法案件,促進了四項資金的規范化管理。為進一步落實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做好社會保障工作的要求,監察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以下簡稱國家四部門)研究決定,在鞏固去年專項檢查成果的基礎上,今年繼續開展對四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一)各地社會保障工作領導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是否明確責任,并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二)去年專項檢查中發現的違規使用四項資金問題的糾正和處理情況;違紀違法案件查處的情況;截留、擠占、挪用四項資金的歸位情況;欠繳養老、失業保險費的追繳情況。
(三)各地對今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地方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支出資金及社會籌集、征繳的四項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按規定撥付、專款專用的情況;對今年截留、擠占、挪用四項資金的糾正和處理情況。
(四)地方各級政府按照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的要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的情況;地方財政社會保障補助支出占全部財政支出比例和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以及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提高社會保險費征繳率等情況。
(五)新發生拖欠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未按規定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以及按規定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是否全部納入保障范圍的情況;對欠繳養老和失業保險費的清理情況進行檢查,對有能力繳費而不按時上繳的企業,要采取措施進行追繳,并督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二、檢查方法
各地在專項檢查中要采取全面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做到點面結合,務求實效。縣(市)以上地區可以采取部門交叉檢查的方法,檢查面要達到100%;上級針對所轄地區和部門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重點進行抽查,省(區、市)對地(市),地(市)對縣(市)的抽查面不得少于50%。
各地檢查工作結束后,要向上級部門書面報告檢查情況。各省(區、市)的檢查情況,于11月底前分別報送監察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四部門將在年底前組成聯合檢查組對部分省(區、市)進行重點抽查。
三、幾點要求
(一)要切實加強對專項檢查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要按照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對檢查工作的領導,結合實際制定檢查方案,認真組織好專項檢查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并為這項檢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各級紀檢監察、財政、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要按照國家四部門的部署和當地政府的要求,組織專門力量,認真做好專項檢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確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要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參加專項檢查的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紀檢監察機關要做好牽頭和組織協調工作,及時召開聯席會、協調會,通報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財政、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要發揮業務監督管理的職能,認真做好檢查和整改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章問題,要堅決制止和糾正,對違紀違法案件,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三)要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對違紀違法案件查處的力度,認真受理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財政、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移交的貪污、擠占、挪用四項資金的案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查處。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在當地有影響的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對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那些整改不力或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有關地區和部門領導的責任。
監察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二00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