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駐遼寧省中央管理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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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撤銷)|財社〔2002〕11號|2002-03-04發布|2002-03-04實施|失效/廢止
財社〔2002〕11號
一、駐遼中央企業要按照國函[2001]7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積極穩妥地開展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工作(以下簡稱并軌工作)。駐遼中央企業并軌工作原則上按照《遼寧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實施意見》(遼政發[2001]25號)等配套文件和所在地級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駐遼中央困難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由中央財政給予必要和適當的補助。本通知所指困難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確需關、停、并、轉,且自1999年以來連續2年虧損,上年度嚴重虧損,固定性支出大于現金流入的國有企業。
三、駐遼中央困難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按照所在地級市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央財政對駐遼中央困難企業經濟補償金的補助,原則上不超過所需經濟補償金總額的80%,其余部分由企業自籌解決,企業自籌確有困難的,由所屬總公司(或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總公司)幫助解決。駐遼中央困難企業與職工的各種債權債務,由企業與職工協商解決,中央財政不予補助。
四、駐遼中央企業負責研究制定并軌實施方案,包括實施步驟、時間、組織領導、各項相關政策、擬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基本情況、經濟補償金供求情況、社會保險接續辦法、拖欠職工的債務償還辦法等。實施方案要聽取職工代表大會意見。總公司對所屬駐遼企業的并軌實施方案進行審定匯總后,形成并軌工作總體方案,分別報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備案。
五、駐遼中央困難企業的并軌工作要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1.駐遼中央困難企業擬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首先要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并附并軌實施方案,包括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計劃、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資產負債情況、職工工資發放情況、進中心職工簽訂的協議書、領取基本生活費明細表、當期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及構成、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需求、拖欠職工債務額度及構成、自身籌集經濟補償金能力等情況,并填報《補助資金申請表》、《計劃解除勞動關系職工情況明細表》(同時附《計劃解除勞動關系職工個人情況表》)。駐遼中央困難企業必須在所在地市級工商銀行開設單獨的經濟補償金專戶,并將企業自籌經濟補償金部分及時劃入經濟補償金專戶。
2.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對企業并軌實施方案進行審核,重點審核企業當期應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基本情況、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經濟補償金實際需求額、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等,并在企業填報的《補助資金申請表》上簽署意見。
3.財政部駐遼寧省、大連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內駐遼中央困難企業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并軌實施方案、銀行出具的經濟補償金專戶企業自籌資金到位回執復印件等材料進行審核,并在《補助資金申請表》上簽署意見。
4.總公司在對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同意的并軌實施方案等材料進行審定匯總后,向財政部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并負責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駐遼中央困難企業經濟補償金專戶。
5.駐遼中央困難企業根據總公司審定批準的并軌實施方案,辦理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并將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檔案移交、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等有關回執及時上報總公司。同時,要在經濟補償金專戶所在銀行為每個解除關系職工建立個人收款賬戶,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后2個工作日內將經濟補償金從企業經濟補償金專戶直接劃入每個職工的個人收款賬戶。
6.財政部駐遼寧省、大連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及時對轄區內駐遼中央困難企業經濟補償金發放工作進行跟蹤檢查,對企業經濟補償金專戶當年實際支付給解除勞動關系職工本人的經濟補償金數額、財政補助和企業負擔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等進行審核,并于下年1月底前匯總出具轄區內本年度經濟補償金發放情況的審核報告,分別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
7.年度終了后,財政部與總公司清算中央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財政補助資金時,對駐遼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財政補助資金單獨進行清算。
六、總公司和遼寧省各級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積極穩妥地做好駐遼中央企業并軌工作。
總公司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在繼續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基礎上,制定切實有效的工作方案及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預案,幫助、指導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審核把關,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切實做好所屬企業的并軌工作。
遼寧省各級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駐遼中央企業下崗職工并軌工作的業務指導,規范駐遼中央困難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審核和審批程序,及時出具相關證明和回執,認真做好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轉移工作。對未實現再就業的人員或生活困難的家庭,要按規定提供失業保險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駐遼中央企業,尤其是解除勞動關系的再就業困難人員,要積極開展“促就業、接保險、保生活”等再就業援助活動,通過提供公益性崗位,及時發給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證明,幫助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等措施,幫助其盡快實現再就業。
七、總公司和駐遼中央困難企業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如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現象,將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各總公司要督促所屬駐遼中央企業認真做好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關閉善后工作。駐遼中央企業要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來的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并上報總公司,做到人員去向、勞動關系、資金使用、賬目資料“四清”。總公司要對所屬駐遼中央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負責將再就業服務中心結余資金收回,并將審計報告上報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