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保險公司投資連結產品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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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會〔2002〕1號|2002-01-07發布|2002-01-07實施|失效/廢止
財會〔2002〕1號
一、投資連結產品
(一)基本規定
1.包含保險風險的投資連結產品應于滿足保費收入確認條件時,將投保人以保費形式繳納的全部款項,作為保費收入處理。
2.如果某投資連結產品滿足保險合同的定義,可以認為該產品包含保險風險。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3.公司應為投保人投資建立獨立賬戶,劃清獨立賬戶和公司其他賬戶的界限,并單獨核算和報告獨立賬戶。
4.獨立賬戶的下列資產應于合同約定的計價日(以下稱“估值日”),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除開放式基金以外的任何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平均價或收盤價,下同)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估值;
(2)獨立賬戶持有的開放式基金,以其公告的基金單位凈值估值;
(3)獨立賬戶持有的處于募集期內的證券投資基金,按其成本估值;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5.獨立賬戶收益應按如下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
(1)賣出上市債券,應于成交日確認債券差價收入,并按扣除相關費用后實際應收取的全部價款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入賬;賣出非上市債券,應于實際收到價款時確認債券差價收入,并按實際收取的全部價款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入賬。
(2)賣出基金,應于基金成交日確認投資收益,并按扣除相關費用后實際應收取的全部價款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入賬。
(3)債券利息收入應在債券實際持有期內于估值日計提,并按債券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計提的金額入賬。對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收入,應于確認債券投資收益時,按應收債券利息扣除已計債券利息的差額入賬。
(4)存款利息收入應于估值日計提,并按本金與適用的利率計提的金額入賬。
(5)基金投資收益應于除息日確認,并按基金公司宣告的分紅派息比例計算的金額入賬。
(6)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應在證券持有期內采用直線法于估值日計提,并按計提的金額入賬。
6.獨立賬戶費用應按如下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
(1)獨立賬戶費用包括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費用。
(2)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應在該證券持有期間內采用直線法于估值日計提,并按計提的金額入賬。
(3)利息支出應在借款期內于估值日計提,并按借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入賬。
(4)其他費用如不影響獨立賬戶單位凈資產小數點后第五位,應于實際發生時入賬;如影響獨立賬戶單位凈資產小數點后第五位,應采用待攤或預提的辦法,于受益期內逐期計提或攤銷。
獨立賬戶單位凈資產的計算應保留到小數點后第四位。
(二)科目設置
為了核算投資連結產品,公司應增設如下會計科目:
1.“1908獨立賬戶資產”科目,核算獨立賬戶資產價值。本科目應設置“銀行存款及現金”、“債券投資”、“基金投資”、“買入返售證券”、“應收款項”、“估值增值”等明細科目。
2.“2281獨立賬戶負債”科目,核算公司從事投資連結產品業務產生的負債。包括該賬戶從事賣出回購證券、借款等業務產生的負債。本科目應設置“賣出回購證券款”、“借入款項”等明細科目。
3.“2291獨立賬戶未實現利得”科目,核算對獨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產生的估值增值或減值。
4.“4321獨立賬戶收益”科目,核算獨立賬戶實現的投資收益或發生的投資損失。本科目應按收益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5.“4901獨立賬戶費用”科目,核算獨立賬戶發生的各項費用。本科目應按費用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三)賬務處理
1.公司銷售包含保險風險的投資連結產品收取的全部價款,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收保費”科目;合同生效后,借記“預收保費”科目,貸記“保費收入”科目。將屬于獨立賬戶的資金從公司賬戶劃入獨立賬戶時,借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公司應設置備查簿,輔助登記獨立賬戶持有人投入資金及獨立賬戶持有人持有的投資賬戶單位數。
2.將獨立賬戶資金進行投資時,借記“獨立賬戶資產(有關明細)”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
3.獨立賬戶發生賣出回購證券業務時,借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負債--賣出回購證券款”科目。購回賣出回購證券時,借記“獨立賬戶負債--賣出回購證券款”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獨立賬戶費用”科目。
4.獨立賬戶借入資金時,借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負債--借入資金”科目。歸還借入資金本息時,借記“獨立賬戶負債--借入資金”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獨立賬戶費用”科目。
5.估值日對獨立賬戶上市流通證券進行估值產生的增值部分,借記“獨立賬戶資產--估值增值”科目,貸記“獨立賬戶未實現利得”科目(減值部分作相反會計分錄)。
6.獨立賬戶收益應按如下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
(1)賣出上市債券,應于成交日確認債券差價收入,按扣除相關費用后實際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借記“獨立賬戶資產--應收款項”科目,按所售上市債券的賬面價值,貸記“獨立賬戶資產--債券投資、估值增值”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獨立賬戶收益”科目。同時,按所售上市債券相關的未實現利得,借記或貸記“獨立賬戶未實現利得”科目,貸記或借記“獨立賬戶收益”科目。
(2)賣出非上市債券,應于實際收到價款時確認債券差價收入,按實際收取的全部價款,借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按所售非上市債券的賬面價值,貸記“獨立賬戶資產--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獨立賬戶收益”科目。
(3)賣出基金,應于賣出基金成交日確認投資收益,按扣除相關費用后實際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借記“獨立賬戶資產--應收款項”科目,按所售基金的賬面價值,貸記“獨立賬戶資產--基金投資、估值增值”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獨立賬戶收益”科目。同時,按所售基金投資相關的未實現利得,借記或貸記“獨立賬戶未實現利得”科目,貸記或借記“獨立賬戶收益”科目。
(4)債券利息收入應在債券實際持有期內于估值日計提,按債券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計提的金額,借記“獨立賬戶資產--債券投資”科目,貸記“獨立賬戶收益”科目。對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于確認債券投資收益時,按應收債券利息,借記“獨立賬戶資產--應收款項”科目,按已計債券利息,貸記“獨立賬戶資產--債券投資”科目,按應收債券利息扣除已計債券利息的差額,貸記“獨立賬戶收益”科目。
(5)存款利息收入應于估值日計提,按本金與適用的利率計提的金額,借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貸記“獨立賬戶收益”科目。
(6)基金投資收益應于除息日確認,按基金公司宣告的分紅派息比例計算的金額,借記“獨立賬戶資產--應收款項”科目,貸記“獨立賬戶收益”科目。
(7)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應在證券持有期內采用直線法于估值日計提,按計提的金額,借記“獨立賬戶資產--買入返售證券”科目,貸記“獨立賬戶收益”科目。
7.風險保費、獨立賬戶管理費和保單管理費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標準于估值日計提,計提時不作會計分錄,但應設置備查簿,備查登記根據計提數計算出的獨立賬戶單位數等情況。公司按持有的獨立賬戶單位數和賣出價計算出的金額,將資金從獨立賬戶劃入公司賬戶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
8.獨立賬戶費用應按如下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
(1)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應在該證券持有期間內采用直線法于估值日計提,并按計提的金額,借記“獨立賬戶費用”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負債--賣出回購證券款”科目。
(2)利息支出應在借款期內于估值日計提,并按借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借記“獨立賬戶費用”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負債--借入資金”科目。
(3)獨立賬戶發生的其他費用,如不影響獨立賬戶單位凈資產小數點后第五位的,借記“獨立賬戶費用”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如影響獨立賬戶單位凈資產小數點后第五位的,采用預提方法的,借記“獨立賬戶費用”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負債--預提費用”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獨立賬戶負債--預提費用”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采用待攤方法的,借記“獨立賬戶資產--待攤費用”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攤銷時,借記“獨立賬戶費用”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資產--待攤費用”科目。
9.投保人以賣出獨立賬戶單位的方式申請部分領取獨立賬戶價值的,按收到投保人部分領取申請后的下一個計價日獨立賬戶單位賣出價計算出的金額,借記“退保金”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同時,如公司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的,還應將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10.投保人中途申請退保而退還獨立賬戶價值,按收到投保人申請后的下一個計價日獨立賬戶單位賣出價計算出的金額扣除退保費用后的余額,借記“退保金”科目,按退保費用部分,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獨立賬戶單位賣出價計算出的金額,貸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
11.發生保險賠付時,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死傷醫療給付”等科目,按應由獨立賬戶承擔的部分,貸記“獨立賬戶資產--銀行存款及現金”科目,按其差額部分,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12.期末,應將“獨立賬戶收益”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獨立賬戶收益”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將“獨立賬戶費用”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獨立賬戶費用”科目。
(四)財務會計報告
1.資產負債表
(1)在“資產”類“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合計”項目下增設“獨立賬戶資產”項目,反映投保人投資部分的資產價值。該項目應根據“獨立賬戶資產”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2)在“負債合計”項目之上“長期負債合計”項目之下增設“獨立賬戶負債”項目,反映公司從事投資連結產品業務產生的負債。該項目應根據“獨立賬戶負債”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在“獨立賬戶負債”項目之下增設“獨立賬戶未實現利得”項目,反映對獨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產生的估值增值(減減值)。該項目應根據“獨立賬戶未實現利得”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填列;該科目期末如為借方余額,以“
”號填列。
2.利潤表
(1)在“匯兌收益”項目之下,“減:利息支出”項目之上增設“獨立賬戶收益”項目,反映包含保險風險的投資連結產品獨立賬戶實現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獨立賬戶收益”科目結轉“本年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2)在“其他支出”項目之下,“五、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增設“獨立賬戶費用”項目,反映包含保險風險的投資連結產品獨立賬戶發生的費用,本項目應根據“獨立賬戶費用”科目結轉“本年利潤”的數額填列。
3.會計報表附注
(1)投資連結產品基本情況,如獨立賬戶名稱、設立時間、賬戶特征、投資組合規定、投資風險等。
(2)獨立賬戶的資產負債表、投資收益表和凈資產變動表。
①資產負債表,反映一定時期投資連結產品獨立賬戶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的情況。表中資產等于負債加凈資產。其中,“資產”方至少應分項列示“銀行存款及現金”、“債券投資”、“基金投資”、“買入返售證券”、“應收款項”、“待攤費用”等信息;“負債”方至少應分項列示“賣出回購證券款”、“借入資金”、“預提費用”、“獨立賬戶未實現利得”等信息;“凈資產”方至少應分項列示“獨立賬戶持有人投入資金”、“獨立賬戶凈收益”等信息。
②投資收益表,反映投資連結產品獨立賬戶一定期間內經營業績情況。表中獨立賬戶收益減去獨立賬戶費用等于獨立賬戶凈收益。其中,“獨立賬戶收益”方至少應分項列示“證券投資收益”、“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信息;“獨立賬戶費用”方至少應分項目列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利息支出”、“其他費用”等信息。
③凈資產變動表,反映一定時期投資連結產品獨立賬戶凈資產變動情況。本表至少應列示“獨立賬戶持有人投入資金”、“獨立賬戶凈收益”、“凈資產總額”等信息。
(3)獨立賬戶單位數及每一獨立賬戶單位凈資產。
(4)獨立賬戶的投資組合情況。
(5)風險保費、獨立賬戶管理費和保單管理費計提情況。
(6)投資連結產品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
(7)獨立賬戶資產的估值原則。
(8)投資連結產品責任準備金計提的種類、方法和采用的基本假設。
(9)有關法律法規及保險合同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10)公司應按有關規定定期單獨公布上述獨立賬戶財務會計報告,并且應在公司中期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附注中單獨披露上述信息。
二、投資型財產險
(一)投資型財產險應比照“保戶儲金”業務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披露該產品保證收益率等情況。
三、分紅保險
(一)將現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中的“保戶利差支出”科目改為“保戶紅利支出”科目;將“應付保戶利差”科目改為“應付保戶紅利”科目。向投保人分紅,借記“保戶紅利支出”科目,貸記“應付保戶紅利”科目。
(二)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披露如下內容:
1.可供分配的分紅產品收益。
2.公司留存的分紅產品收益。
3.分紅比率。
4.有關法律法規及保險合同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四、萬能壽險
萬能壽險應比照投資連結產品和分紅產品的會計處理原則進行會計處理,但不進行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