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金融、保險企業成本管理辦法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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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0〕財商字第500號|1990-12-28發布|1991-01-01實施|失效/廢止
〔90〕財商字第500號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制定《國營金融、保險企業成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成本是指金融、保險企業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支付的各項利息(包括貼息)、保險賠款和費用。
關于實施范圍
第三條
下列實行獨立核算的國營金融、保險企業,均執行本辦法。
一、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分支行(含省級行);
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三、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
四、其他銀行、保險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
第四條
銀行、保險公司所屬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如印鈔廠、造幣廠、印刷廠、造紙廠、金銀飾品公司等,分別執行工業,商業企業的成本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條
農村和城市信用社等集體金融企業成本管理辦法,由各專業銀行總行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報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執行。
關于成本開支范圍
第六條
金融企業的下列費用開支列入成本:
一、按規定的利率支付給單位、個人和國外同業的存款利息,以及借用的信貸資金、銀行之間和本銀行系統內部資金往來所支付的利息(包括貼息)。
二、按規定支付給委托其他單位(包括銀行)的代辦存款或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代辦儲蓄手續費管理辦法另定)。
三、按《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及有關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四、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職工宿舍除外)的4%提取的固定資產修理費。專項用于自有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各種車輛、電子設備及其他各種營業性固定資產的大、中、小修理,不得挪作它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對租用的營業網點和辦公用房的修理費用,一律在企業的利潤留成中解決;職工宿舍正常修理維護費用應在企業職工福利基金中解決。
五、外匯和黃金買賣損失。
六、按規定經批準可列入成本的出納短款和結算賠款。
七、在辦理金融業務過程中發生的業務及管理費。包括:
1.業務宣傳費。指銀行、保險企業為向社會宣傳各項存貸種類、利率、結算、保險種類、費率、賠款等業務知識而設置的宣傳欄、櫥窗、板報;印刷宣傳資料和購置適量宣傳品;在報刊、電臺、電視臺刊登、廣播業務廣告,以及經國家批準的專項業務宣傳事項所支付的費用。專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的開支標準,按上年末企業存款和城鎮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的萬分之一點五之內掌握使用。人民銀行各分支行的開支標準,由總行在費用率內核定專項控制指標,經財政部批準后下達執行。保險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的開支標準,按上年保費收入的5‰以內掌握使用。金融、保險企業購置業務宣傳品每件單價不得超過25元,全年開支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業務宣傳費的25%。不得以任何名義把業務宣傳品作為福利品發放給本單位、本系統工作人員。
2.電子設備運轉費。指為保證計算機正常運轉所支付的水電費,購買專用紙張、色帶、微機軟盤的費用。
3.鈔幣運送費。指為運送鈔幣所支付的租用汽車、火車、飛機的運輸費、包裝費、搬運費,自備汽車的油料費、養路費、牌照費,以及押運人員差旅費。
4.安全防衛費。指銀行為加強對鈔幣保管金庫、運輸、基層營業網點安全防衛工作購置槍支(包括防盜瓦斯槍)、彈藥、警棍、報警器、安裝營業網點的防護門窗及柜臺欄桿、消防專用滅火器和水龍管費用,以及經財政部批準的特定費用。
5.保險費。指企業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險費。保險公司給予企業的保險無賠款優待,應沖減保險費支出。
6.郵電費。指市內電話安裝費(不包括電話初裝費)和月租費、長途電話費、電報費、線路租用費、郵費。
7.勞動保護費。指按照國家批準的勞動保護規定發給職工的勞動保護用品費,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營業辦公用取暖費等。
8.外事費。指按國家規定支付的因業務需要出國人員出國費用,以及外賓接待費等。
9.印刷費。指印刷存貸款、結算、保險等業務憑單、帳表的費用。
10.公雜費。指業務用車的油料費、養路費和牌照費,以及刻制業務專用圖章,購置營業辦公文具和清潔衛生用具,訂閱公用書報費用。
11.稅金。指按規定在費用中列支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12.低值易耗品及修理費。指按規定攤銷的低值易耗品價值和維修低值易耗品所發生的費用。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內,或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家俱用具。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險柜和下列物品不論單位價值大小,使用年限長短,均作為低值易耗品:點鈔機、鐵皮柜、打捆機、計息機、鈔幣鑒別機、外文打字機、壓數機、打洞機,以及經財政部批準作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其他物品。
13.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支付給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的工資和各種工資性津貼。
14.職工福利費。按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項價格補貼、獎金及落實政策補發工資后數額的11%提取。
15.工會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價格補貼,落實政策補發工資后數額的2%提取。
16.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價格補貼、獎金及落實政策補發工資)的1.5%提取。
17.差旅費、會議費、律師費、訴訟費、公證費、咨詢費、水電費及營業、辦公用房房租費。
八、經財政部批準列入成本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
保險企業的下列費用開支列入成本:
一、按規定向投保戶支付的賠款。
二、支付給代辦保險業務單位的手續費。
三、支付給分保單位存入準備金的利息。
四、提轉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差額。
五、保險業務及管理費。包括:
1.勘查費。指投保戶發生災害,業務人員到現場實地察看,計算經濟損失的交通費、資料拍攝、支付聘請專家鑒定及咨詢的費用;
2.防災費(管理辦法另定);
3.本辦法第六條七款1—2項、5—17項所列費用;
4.本辦法第六條第三、四、八款所列費用。
第八條
金融、保險企業下列開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應在基本建設資金、各項專用基金和專項撥款中開支的費用;
二、應在營業外支出列支的離休、退休、退職費及長期病假人員工資和喪葬撫恤費。
三、應在工會經費或職工福利基金中開支的工會干部和幼兒園、托兒所工作人員及醫護人員的工資和工資性津貼、獎金、副食品價格補貼。
四、本企業基本建設借款的利息支出。
五、購買各種債券和上交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支出。
六、應在企業利潤留成中開支的各項獎金、副食品價格補貼等項支出。
七、應在企業利潤留成中開支的各項違約、滯納金和違反規定支付的罰款等。
八、營業稅和各項稅款的附加。
九、企業對各種公益事業和社會活動的贊助、捐款。
十、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企業對既沒有國家法律規定、又沒有國務院或財政部明文批準的社會各種攤派款項,有權拒絕支付。
關于成本核算
第十條
金融、保險企業的成本,原則上按實際發生額進行核算,將本期實際發生額列入本期成本。但下列各項費用開支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進行核算;
一、預提應付未付利息。按1年期以上定期儲蓄存款年平均余額,分1、2、3、5、8年利率檔次計提,當年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利息支出,沖減預提應付未付利息。
二、預提3年期以上定期儲蓄存款保值貼息。按3、5、8年儲蓄存款年平均余額和規定貼補率計提,當年到期儲蓄存款的貼補利息支出,沖減預提定期儲蓄存款保值貼息。
第十一條
金融、保險企業的預提待攤費用,只限于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經財政部同意的其他項目。任何企業不得假借預提或待攤費用的名義虛增或虛減成本。
第十二條
企業的低值易耗品實行五·五攤銷法,即在領用和報廢時各攤入成本50%;單位價值在50元以下的領用時一次列入成本。
第十三條
金融、保險企業應分別按季、按年計算成本,并嚴格劃清以下界線:
一、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線。各期的成本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
二、成本與營業外支出的界線。不屬于成本開支范圍的,不得列入成本。應在成本中開支的費用,也不得列入營業外支出;
三、固定資產修理與固定資產購置、基本建設的界線。固定資產購置和基本建設支出,應在有關專用基金和撥款中列支。
第十四條
企業的成本核算資料必須完整、真實、準確,如實反映經營過程中的各項支出。有關成本核算的原始憑證、帳冊、成本匯總和分配表、統計資料,必須按國家規定格式和內容真實記載、填寫和匯總,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前,企業必須認真進行財產、物資盤點和清查工作,弄清家底。
關于成本計劃和管理
第十六條
金融、保險企業必須編制成本計劃和業務及管理費明細計劃,按計劃進行控制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
第十七條
成本計劃是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成本降低率和綜合費用降低率進行考核。業務及管理費明細計劃是成本計劃的主要內容之一,根據財政部審批下達的綜合費用率指標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成本計劃和業務及管理費明細計劃的編制方法和程序:
一、各總行、總公司于年度開始前編制成本計劃和業務及管理費明細計劃,在規定時間內報財政部核定。成本計劃應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根據金融、保險企業的工作任務,本著既保證業務發展的合理需要,又節約費用開支的原則進行編制。業務及管理費明細計劃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著既有利于業務發展又節約費用開支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各總行、總公司根據財政部核定的成本降低率和綜合費用率逐級下達成本計劃和業務及管理費明細計劃指標。
三、基層企業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成本計劃和業務及管理費明細計劃指標,編制年度執行計劃。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追加時,逐級上報財政部核批。
四、成本計劃的成本開支內容和項目,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編制。
五、業務及管理費明細計劃的費用內容,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款和第七條第五款的規定編制。
第十九條
考核金融、保險企業成本計劃完成情況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成本率和綜合費用率計算公式為:成本率=[總成本/各項業務收入(保險費收入)]×100%
綜合費用率=[(業務及管理費+手續費支出)/各項業務收入(保險費收入)]×100%
二、成本率降低幅度和綜合費用率降低幅度的計算公式為:
成本(綜合費用)率降低幅度=[基期成本(綜合費用)率-報告期成本(綜合費用)率]/基期成本(綜合費用)率×100%
1.金融企業的各項業務收入是指各項貸款利息收入、結算罰款收入、手續費收入、融資租賃收入、信托業務收入、外匯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與人行往來收入。不包括與其他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和本系統聯行收入,及其他非業務收入。
2.各總行、總公司根據財政部核批的綜合費用率計劃下達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分公司的同時,應抄送財政部駐當地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
第二十條
金融、保險企業要建立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和業務宣傳品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理、盤點,保證帳卡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二十一條
企業領導(行長、經理)對成本計劃和業務及管理費明細計劃的管理職責主要是:領導計劃編制,組織計劃實施,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總會計師負責全面的經濟核算工作,協助企業領導(行長、經理)組織領導成本和業務及管理費的管理工作,審查成本計劃和業務及管理費明細計劃,審核重要項目的開支,并對執行情況負責。
第二十二條
企業財務、會計部門對成本的管理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成本計劃和業務及管理費明細計劃的編制匯總和執行,分解落實上級核定的計劃指標;
二、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對成本計劃和業務及管理費明細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分析;
三、制定企業內部成本管理的具體辦法;
四、進行成本核算和分析;
五、報告成本計劃和業務及管理費明細計劃執行結果,分析降低或超支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并及時向企業領導(行長、經理)、主管部門和財政、稅務機關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財會人員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有關各項規定。對不符合成本開支范圍、標準和定額的支出,要及時制止、糾正,并向企業領導(行長、經理)反映,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可越級反映。
第二十四條
金融、保險企業各業務、行政部門對成本的管理職責是:
一、業務部門要按照計劃合理使用資金,支持工農業生產和商品流通,加速資金周轉,防止呆帳損失。
二、勞動、工資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工資和獎金的發放。
三、行政管理部門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管好用好企業管理方面的費用開支。
關于監督和制裁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專業銀行總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對本系統企業的成本管理。
一、對企業的成本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促進改善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二、檢查企業對成本條例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三、按期匯審所屬企業的成本報表和業務管理費報表,提出審核意見;
四、對違紀、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檢查、糾正。
第二十六條
財政(包括財政部駐各地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機構)、稅務機關根據各自的職權范圍,對金融、保險企業的成本管理進行下列監督、檢查:
一、監督成本條例、本辦法及其他各項成本制度的執行;
二、對違反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或作出處理決定。
三、檢查成本管理的其他有關問題。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成本條例和本辦法,犯有成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企業,除按照財務、稅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對企業及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還要按成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成本條例和本辦法,犯有成本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的企業領導人以及財會人員,對明知是違法行為不加抵制、不予揭發的,應與違法行為直接責任人同時受到處罰。
第三十條
對違反成本條例和本辦法,但沒有發生成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的企業和個人,由企業主管部門、財政機關給予批評,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對堅持國家政策,維護成本條例和本辦法,揭發和檢舉違法行為的人員,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表揚或適當的獎勵。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專業銀行總行和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可以根據成本條例和本辦法,結合本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財政部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從1991年1月1日起實行。1986年11月3日財政部發布的《國營金融、保險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