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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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廳發〔2008〕27號|2008-05-21發布|2008-05-21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廳發〔2008〕27號
保監廳發〔2008〕27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自2007年12月21日發布《關于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7〕123號)以來,保險營銷員針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執行該文件的投訴較多(見附件)。近期,中國保監會就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問題進行了專項檢查。現就進一步落實保監發〔2007〕123號文件,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實行代理制保險營銷制度的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應當深入研究營銷員投訴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加強對基層機構的管控,切實落實保監發〔2007〕123號文件,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的增員、晨夕會、培訓、違約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加強對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的培訓和管理,但應當依據民事代理法律關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則,采取統一規范、公開公平的管理制度。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將有關要求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中載明。
實行代理制營銷制度的保險公司應當于2008年6月25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保監發〔2007〕123號文件的落實措施、落實情況和進度安排。各保險公司應當于9月底前完成個人保險代理合同和相關管理制度的規范工作。
實行代理制營銷制度的保險中介公司應當于2008年6月25日前向當地保監局書面報告保監發〔2007〕123號文件的落實措施、落實情況和進度安排。各保險中介公司應當于9月底前完成個人保險代理合同和相關管理制度的規范工作。
各保監局應當匯總本轄區保險中介公司落實保監發〔2007〕123號文件的情況,并于2008年7月2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聯系人:張懿
黃余莉
聯系電話:010
傳真:010
電子郵箱:yi_zhang@circ.gov.cn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8年一季度保險營銷員反映公司未按照保監發〔2007〕123號文件規范管理的信訪投訴情況的通報
現將2008年一季度中國保監會受理的保險營銷員反映公司未按照保監發〔2007〕123號文件規范管理的信訪投訴情況及相關統計數據通報如下:
一、投訴的公司和地區分布
2008年一季度全國共收到投訴87件,涉及11家壽險公司、3家財險公司、1家代理公司(詳見附表1)。被投訴數量排名前五家的公司是:平安人壽40件,占比46%;中國人壽12件,占比14%;泰康人壽7件,占比8%;新華人壽7件,占比8%;太平洋人壽6件,占比7%。匯總中國保監會受理的投訴情況,其中投訴數量5件以上的地區是:上海26件,占比30%;廣東13件,占比15%;山東6件,占比7%;四川5件,占比6%;廣西5件,占比6%(詳見附表2)。
二、投訴的主要內容
87件投訴中,針對文件第四條第一款代理制營銷員出勤管理的投訴最多,共計49件,占總投訴量的56%。其次是對第四條第三款公司沒有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代理制營銷員進行扣款、除名等處分的投訴,總計38件,占比44%。排名第三的投訴內容是就第四條第五款,投訴公司沒有履行傭金(手續費)支付義務的投訴件達到18件,占比21%。另外,投訴公司在招募營銷員時沒有按照文件第二條第一款明確招募的是代理制營銷員,存在明示或者暗示為公司員工的情況也較多,投訴數量為9件,占比10%(注:有的投訴件同時涉及多個文件條款,詳細情況見附表2)。
三、投訴中反映的主要問題
(一)保險公司總公司對代理制營銷員的會議出勤、公司處分等管理制度存在不規范的地方。一些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的總公司沒有制訂統一的代理制營銷員出勤管理制度。公司的基層機構、甚至營銷員團隊的負責人自行制訂晨夕會和培訓出勤管理制度。實行什么樣的出勤管理制度,違反出勤管理是否扣款,扣款標準和扣款如何使用等管理制度不規范、不透明,個人管理權限較大,存在不公開、不透明的問題。另外,部分公司還存在單方依據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一些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對代理制營銷員進行扣款、處分、除名等處罰的情況,有悖民事代理法律關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則。
(二)部分營銷員對文件條款的理解存在偏差。最為突出的是,營銷員根據第四條中第一款:“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實行公司員工考勤制度”,認為公司不能對其進行晨夕會和培訓出勤管理,針對此款的投訴件達49件,占總投訴量的56%。
附表:
1、按公司統計的投訴受理情況
2、按地區統計的投訴受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