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保險業對外宣傳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1999〕18號|1999-01-19發布|1999-01-19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1999〕18號
各保險公司:
為了堅持正確的保險輿論導向,創造保險改革和發展的良好輿論環境,加強保險對外宣傳管理,增強保險工作人員在對外宣傳工作中的自我約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保險業對外宣傳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保險業對外宣傳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堅持正確的保險輿論導向,創造保險改革和發展的良好輿論環境,加強保險對外宣傳管理,增強保險工作人員在對外宣傳工作中的自我約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對外宣傳,是指保險監管部門、各類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為使社會公眾了解保險方針、政策、法規、業務及有關事項,采取新聞發布、接受采訪、發表文章或向新聞單位提供保險宣傳材料等方式所從事的一種宣傳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類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保險對外宣傳實行歸口管理制度。各對外宣傳的主管部門為辦公廳(辦公室)或相應的部門。各單位或下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凡以該單位或下屬部門及職務名義向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接受記者采訪,須經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和統一安排。邀請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記者采訪,須征得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外交部同意;接受外國和港澳臺地區記者采訪,由各單位外事部門或對外宣傳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第五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對外宣傳工作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通過新聞媒介發表與國家保險政策、法規相悖的觀點。
(二)對未正式出臺、發布或制定的有關保險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辦法、條款的具體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新聞媒介透露。
(三)內部已決定的重大事項,在按程序報經批準之前,不得對外透露和公布。
(四)已經批準的事項,由各單位對外宣傳主管部門對外發布,其他部門或個人均無權發布。
(五)向新聞媒介提供或在文章中引用保險數據,必須以國家統計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數據為準;有關保險機構的數據,必須以各保險機構公布的為準。
(六)嚴禁各保險機構之間進行相互抵毀。
(七)各保險機構與其他單位聯合發文或舉行活動需要對外宣傳時,應事先協商并統一口徑。
(八)在對外宣傳和行文時,各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的名稱一律不得簡化,全稱為:××××公司××分公司或支公司,不得使用××省(市、縣)××公司字樣。
(九)各類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換發許可證的對外公告事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統一發布。
第六條
新聞媒介對各保險機構的不實報道以及在公眾中的無根據傳聞,各保險機構有義務予以澄清;造成嚴重影響的,應向有關部門反映或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第七條
各保險機構對本單位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等處分。
第八條
各保險機構可以制訂適合本單位實際的對外宣傳工作管理辦法,但不得與本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