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保險公司重要事項變更報批程序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1999〕130號|1999-08-03發布|1999-08-03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1999〕130號
一、保險公司變更下列重要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1.變更資本金;
2.股份轉讓;
3.股東更名;
4.變更營業場所;
5.調整業務范圍;
6.修改公司章程。
二、變更資本金
(一)保險公司申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金,應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減少資本金的決議;
2.增加或減少資本金方案和可行性分析報告;
3.新增或退出的股東名稱、股東組織形式、工商執照副本復印件、情況介紹、擬出資本增(減)金額及其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連續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增加或減少資本金后的股權結構;
5.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國保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變更資本金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審查未批準的,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三)經批準增加或減少資本金的保險公司由原股東認購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增加或減少資本金的工作;向社會募集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增加或減少資本金的工作,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以下材料:
1.公司關于增加或減少資本金完成工作情況的匯報;
2.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股東的出資或減資證明;
3.新增股東的認股比例及公司股權結構表;
4.如因增加或減少資本金需變更公司章程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同時報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
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增加或減少資本金工作,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請中國保監會批準,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四)中國保監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申請人變更資本金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查和驗收。
三、股份轉讓
(一)保險公司的股東轉讓其持有的股份,應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會同意股份轉讓的決議;
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轉讓其持有股份須報送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
3.轉讓股數、轉讓價格及轉讓意向書或協議書;
4.股份受讓方的名稱、組織形式、工商執照副本復印件、情況介紹及其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連續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5.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國保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股份轉讓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審查未批準的,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三)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后,股份轉讓雙方應一個月內完成轉讓工作,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更名
(一)保險公司股東需要更名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股東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的批準文件;
2.股東向保險公司董事會提出的更名申請;
3.股東更名后的工商執照副本復印件;
4.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國保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股東更名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五、變更營業場所
保險公司變更營業場所,應事先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公司購買或租賃新營業場所的協議及辦公設備報告。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不得擅自遷入新址。
六、調整業務范圍
(一)保險公司調整業務范圍,應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擬調整業務范圍原因及說明;
2.業務范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批準文件;
3.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國保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調整業務范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審查未批準的,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七、修改公司章程
(一)保險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應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股東大會通過的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2.修改前的公司章程;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章程修改說明;
5.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國保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進行審核,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未予核準的,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上述變更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后,需到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應及時提交有關文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和辦理變更登記;涉及保險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盡快到中國保監會辦理許可證更換手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