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1999〕131號|1999-08-05發布|1999-08-05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1999〕131號
各保險公司:
為防范經營風險,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促進保險事業穩步、健康發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于10月31日之前將內部控制制度報送我會備案。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我會報告。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
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公司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為了加強管理,防范保險風險,保證保險市場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特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內部控制是保險公司的一種自律行為,是公司為完成既定工作目標,防范經營風險,對內部各種業務活動實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機制、措施和程序的總稱。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條本指導原則是對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基本的要求,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
第二章
內部控制建設的目標和原則
第四條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應達到以下目標:
(一)確保國家保險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執行和實施;
(二)保證保險公司董事會(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出資人)謹慎、穩健的經營方針能夠貫徹執行;
(三)識別、計量、控制保險業務經營風險和資金運用風險,確保公司穩健運營;
(四)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各項報表、統計數字的真實和及時;
(五)償付能力符合監管要求;
(六)提高工作效率,按質按量完成公司的各項既定工作任務。
第五條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方面,保險公司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保險公司在制訂內部控制制度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
(二)有效性原則,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其各項措施應符合本公司實際,確保有關制度有效執行。
(三)全面性原則,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應覆蓋公司各個業務管理流程和環節、各個業務部門和崗位。
(四)系統性原則,保險公司應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對待,注意各項制度之間的協調和銜接,避免產生矛盾和沖突。
(五)預防性原則,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重在預防,防患于未然,避免、防范或減少經營風險。在設立新機構和開辦新業務時,應當樹立內部控制優先的思想,首先建立完整的規章制度,采取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
(六)制衡性原則,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管理部門和業務管理崗位應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第三章
內部控制的要素
第六條
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系統應當包括:組織機構系統、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監督系統、支持保障系統。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與制約機制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組織機構控制;
(二)授權經營控制;
(三)財務會計控制;
(四)資金運用控制;
(五)業務流程控制;
(六)單證和印鑒管理控制;
(七)人事和勞動管理控制;
(八)計算機系統控制;
(九)稽核監督控制;
(十)信息反饋控制;
(十一)其他重要業務和關鍵部位的控制。
第四章
組織機構系統
第八條保險公司機構設置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堅持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依法建立、健全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職責,確保其切實履行法定職能。
第十條保險公司的崗位設置應遵循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協調運作的原則。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各個部門和業務崗位應明確職責,權責一致,逐級負責;實行目標管理,制定規范的崗位責任制度、考核標準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制訂回避制度和重要崗位輪換制度。
第五章
決策系統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決策系統,完善決策程序,避免、減少決策失誤。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決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主性原則,保險公司決策機構在進行決策活動時,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公開性原則,在保護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應提高決策,特別是決策程序的透明度,保證決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開性;
(三)效益性原則,保險公司在進行決策活動時,應注重決策對公司效益的影響,注重考慮整體利益與長遠利益;
(四)科學性原則,保險公司應建立決策咨詢委員會,聽取專家的意見與建議,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董事會應依法建立和保存原始的、完整的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決策評估機制,實行決策責任人負責制度,對決策結果應有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實行一級法人管理體制,建立統一授權經營制度。
保險公司對分支機構的授權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六章
執行系統
(一)保險業務控制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制定關于保險產品開發的管理制度,定期對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及其實施辦法進行清理。
第十九條人壽保險公司應建立規范的精算制度,配備合格的精算人員。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條款、費率、保險憑證格式以及業務宣傳材料的設計、開發,應當有法律專業人員參加。
非經總公司授權,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自行擬訂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的業務宣傳材料應由總公司統一審核、統一印制。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應建立科學完善的核保、核賠制度,形成一套崗位明確、權責分明、分級負責、互相制約、規范操作的承保、理賠業務管理機制。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配備專職核保、核賠人員,并建立對核保、核賠人員的評聘、考核、獎懲制度。
第二十四條實行承保與理賠職責分離、展業與核保相分離以及獨立的核保、核賠制度。建立承保和理賠的分級授權制度,規定各級承保和理賠人員的授權范圍及其職責。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加強對服務質量的規范管理,制訂業務操作標準和服務質量標準。
第二十六條建立、健全保險代理的管理制度,加強對本公司保險代理業務的監督和管理,制定統一的代理協議文本,建立、健全保險代理人檔案,定期對代理人進行業務培訓與考核。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建立保險風險分攤機制,及時、足額進行分保,以分散風險。
(二)保險單證、印鑒控制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應切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關于保險單證管理的規定,制定嚴格的保險單證的印制、保管、領用、報廢和核銷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保險單證的管理,實行保險單證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發放。在印制保險單證時,應統一格式和規格,采取嚴密的防偽措施。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各類印章的管理。各類印章應統一規格、統一刻制,明確各類印章的使用范圍,建立嚴格的印章使用審批和登記制度,嚴防私刻、偷蓋公司印章。
(三)資金運用控制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關于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確保公司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的資金管理應實行“高度集中、分類管理”的原則。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應當建立投資決策體系、資金調度體系、投資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計量和風險控制等內容)以及資產管理體系。
第三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不得超出規定的范圍和比例。
保險公司的投資業務管理應當與保險業務管理分離,實行專家理財。
(四)財務會計控制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應單獨設立財會部門,配備專職財會人員。會計帳務處理必須實行崗位分工,明確崗位職責,嚴禁一人兼崗或獨自操作全過程。財會崗位實行定期或不定期輪換或交流。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應保持完整、準確的會計記錄,及時、完整、準確地提供會計信息,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系統。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會計部門應妥善保管現金、有價證券、空白憑證、密押、印鑒等,防止遺失或被盜。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應根據有關規定,設立帳簿,設置會計科目,使用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
第三十九條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資金的統一管理,嚴格控制費用開支,實行財務雙簽制度。
第四十條保險公司應定期核對現金和銀行存款帳戶,保證現金和銀行存款的安全。
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應建立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度,對財務負責人實行下管一級,保障財務負責人依法行使財務監督權。
第四十二條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固定資產規模的控制,確保公司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
第七章
稽核監督系統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應建立獨立的稽核審計部門,制定完善的稽核審計制度,配備一定比例的專職稽核審計人員。
第四十四條保險公司的稽核審計部門應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總公司稽核部門直接對公司董事會或法定代表人負責,確保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應每年至少對系統進行一次全面的或專項的內部稽核。
第四十六條保險公司在進行內部常規稽核的同時,應對重點業務、重點部門、重點機構進行專項稽核。對于稽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或法定代表人提交書面報告,并通過后續稽核的方式,再次稽核其發展變化情況。
第四十七條保險公司應建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重要崗位人員的離任審計制度。
第八章
支持保障系統
(一)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
第四十八條保險公司應設立計算機業務管理部門,建立計算機管理制度,加強對計算機應用的風險控制。
第四十九條保險公司應對計算機系統的項目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運行和維護實施嚴格管理,明確劃分軟件設計、業務操作和技術維護等各個方面的責任。項目的立項、設計應當嚴格執行申報審批制度。在系統開發時,應符合國家以及保險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編寫完整的技術資料,注意系統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系統投入運行前,應進行測試和驗收。
第五十條保險公司應建立計算機系統管理員制度。
第五十一條保險公司應建立計算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計算機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公司的計算機系統安全問題進行檢查。對系統數據資料應當采取加密措施,建立備份,異地存放。對計算機系統采取口令管理和權限管理,用戶使用的密碼和口令應定期更換。
第五十二條保險公司應建立信息統計系統,建立完整的信息資料系統,保證重要信息能夠得到及時反饋。
第五十三條保險公司應配備專職信息統計人員,采取科學有效的統計方法和手段,確保信息統計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
(二)行政、勞動人事系統控制
第五十四條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各項行政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建立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檔案管理人員,對公司各類檔案進行科學管理。
第五十六條保險公司應建立規范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對公司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調配、任免、獎懲。
第九章
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七條保險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領導組織。保險公司的稽核部門是綜合管理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職能部門。
第五十八條保險公司應定期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建立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評審機制,及時發現問題,不斷加以完善,實現內部控制的目的。
第五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培訓、考試、考核等方式,確保公司員工理解和執行有關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條保險公司在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結合相關的獎懲機制,促進內部控制制度的落實執行。
第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應對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匯編,便于工作人員掌握和執行。
第六十二條各保險公司應將本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報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六十三條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必要時,中國保監會可委托有關部門對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估。
第六十四條中國保監會將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作為審批保險公司和分支機構、確定保險公司經營區域和業務范圍、對保險公司進行評級的一項重要考核指標和條件。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經批準在華設立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本指導原則執行。
第六十六條各保險公司應根據本指導原則,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實施意見。
第六十七條本指導原則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六十八條本指導原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