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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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匯發〔2003〕75號|2003-06-20發布|2003-07-01實施|失效/廢止
匯發〔2003〕75號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從事外匯再保險業務的境內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國內分公司(以下簡稱境內保險公司),可以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保險的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并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項下購付匯手續。境內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辦理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項下購匯手續。
二、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外匯保險進行境外再保險分出的,應當持分保賬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到境內商業銀行辦理從其外匯經營賬戶中對外支付分保款項,不得購匯支付。
三、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保險進行境外再保險分出的,可以持分保賬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到境內商業銀行辦理從其外匯經營賬戶中對外支付分保款項;也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核準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四、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保險進行境外超賠再保險分出的,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申請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五、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企業財產險、貨運險、船舶險、航空險、航天險、石油險、能源險、建安工程險、責任險、核電站險或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其他險種項下的保險,向境外進行合同或臨時再保險分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一)單筆保險合同的最大保險責任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二)單一險種累計的人民幣保費收入超過該公司資本金加公積金的總和。
六、境內保險公司辦理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境外再保險項下購匯的,應當持購匯申請、相關保險合同或保險業務數據統計、經審計的上年度公司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等相關文件,按季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分期付款的分保合同應一次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購匯申請中,保險公司應當將超賠再保險、合同及臨時再保險的購匯金額分別列明。
七、境外再保險項下購匯申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后,境內保險公司需向境外支付境外再保險項下款項時,應當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核準文件、分保帳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八、境內保險公司應當準確、及時填寫“保險公司外匯業務季報表”(見匯發[2003]27號文件),并在“備注”欄說明上一季度的境外再保險業務情況;購匯支付的,應當列明有關購匯金額、購匯時間、購匯銀行等。
九、本通知從2003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應盡快轉發至轄內保險公司、外匯指定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至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