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保險業重大上訪事件處理辦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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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3〕116號|2003-08-27發布|2003-08-27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03〕116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監辦:
為妥善處理保險業內的重大上訪投訴事件,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我會制定了《保險業重大上訪事件處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單位應設立相應的“重大上訪事件應對小組”,于2003年9月20日前將名單報保監會辦公室。
聯系人:楊坤鐵
聯系電話:66071530
附件:保險業重大上訪事件處理辦法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保險業重大上訪事件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保險業內重大上訪事件,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重大上訪事件是指被保險人、保險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因與保險企業發生糾紛或者對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行為有不同意見,采用群訴群訪、靜坐、游行示威、圍堵政府機關和保險公司及其他極端方式尋求解決問題,對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的事件。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保監會系統處理重大上訪事件有進行協調、指導的職責,對特別嚴重的上訪事件應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必要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條
各地保監辦在保監會的指導下具體處理發生在轄區內的重大上訪事件,督促保險公司以積極態度解決矛盾糾紛,對解決過程予以監督,并向保監會報告。
第五條
重大上訪事件所涉及的保險公司應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主動與上訪人溝通、協商,進行勸導和安撫工作,并服從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保監會、保監辦以及保險公司應提早做好預防排查工作,對容易出現糾紛的險種和發生上訪事件的地區密切關注,力爭將引發重大上訪事件的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七條
處理重大上訪事件,實行分級負責,就地解決的原則。
第八條
保監會成立重大上訪事件應對小組,由分管副主席任組長。成員由辦公廳、有關業務監管部門和紀委監察局負責人擔任。應對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辦公廳。
第九條
各保監辦、保險公司成立相應的重大上訪事件應對小組,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各保監辦、保險公司的重大上訪事件應對小組應當向保監會報告。
第十條
發生重大上訪事件,保險公司當地分支機構應當立即向轄區保監辦報告情況。保監辦應當及時將情況上報保監會辦公廳。情況嚴重的經會領導批準報國務院、國家信訪局。
第十一條
保監辦和保險公司應當主動介入重大上訪事件,力爭在第一時間控制事態發展,盡快將上訪問題轉入正常解決渠道。
第十二條
各地保監辦負責協調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當地有關部門,協同處理重大上訪事件。責令相關保險公司當地主要負責人到現場進行解釋勸導工作。如事件發生在保監辦所在地,保監辦也應當及時到場處理。
第十三條
重大上訪事件矛盾有可能激化時,保監辦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通報公安部門依法采取防范和緊急處置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四條
保監辦負責跟蹤監督重大上訪事件的后續處理情況,事后形成報告,分析原因,提出整改建議。
第十五條
保監會負責總體協調工作,責令有關保險公司總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重大上訪事件,要求保險公司對事件成因進行認真分析,檢討工作中的不足,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第十六條
對于上訪情況嚴重的地區,保監會可責令保險公司總公司向當地派出工作組。對于影響特別大,具有普遍性的問題,保監會有關業務部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向保監會匯報最終處理結果。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第十八條
保監會紀委監察局負責監督查處由保監會管理的6家保險公司及保監會系統在重大上訪事件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保監會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