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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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4〕49號|2004-05-11發布|2004-05-11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04〕49號
一、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是保險監管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必須繼續堅持,常抓不懈
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自1996年實施以來,對于提高保險營銷員整體素質、減少展業過程中的欺詐誤導現象、保護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促進我國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這一制度。
(一)保險營銷員應當參加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并獲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二)持有《資格證書》,并自愿為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者,應將《資格證書》交由被代理保險公司審核,經保險公司書面授權,并獲得保險公司核發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業證書》(以下簡稱《展業證書》)后,方可作為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三)保險營銷員只能為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保險營銷員在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時,應當持有《展業證書》和有效身份證件,以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投保人查驗。
二、各保險公司要認真落實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
(一)各保險公司要澄清對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的模糊認識,充分認識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扭轉部分分支機構重業務拓展、輕服務質量,重人員招募、輕人員培訓的局面,認真落實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
(二)各保險公司要切實承擔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職責,督促分支機構完善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明確要求保險營銷員取得《資格證書》后才能展業。
(三)保險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核發《展業證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對保險營銷員的培訓和管理職責,制定和完善保險營銷員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險營銷員管理檔案,并自覺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四)各保險公司應加大對保險營銷員的培訓力度,采取措施提高保險營銷員的參考率和及格率,落實持續教育制度,提高保險營銷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五)保險公司應當及時為離轉本公司的保險營銷員辦理相關手續,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押已離轉的保險營銷員的《資格證書》。
(六)今年第二季度開始,各保險公司應按規定格式(見附件1)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本公司的保險營銷員持證情況報告中國保監會。各保險公司應對報送的保險營銷員持證情況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三、各保監局要加強對保險營銷員持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轄區內的保險公司認真落實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
(一)各保監局要督促轄區內的保險公司做好保險營銷員的培訓和考試管理工作,加強對保險營銷員持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保險營銷員持證率作為評價保險公司依法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對出現保險營銷員持證率明顯下降的保險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整改、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
(二)各保監局應按季對轄區內各保險公司保險營銷員持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建立保險營銷員考試及持證情況的業內通報制度,從今年第二季度起,要按季度對轄區內各保險公司的保險營銷員考試及持證情況進行通報,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有關表格(格式見附件2)以及轄區內各保險公司保險營銷員考試和持證率情況的分析報告報至中國保監會。
(三)各保監局應加大對轄區內保險公司保險營銷員流動情況的監管力度,對于無正當理由扣押已離轉本公司的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保險公司,及時責令整改。
(四)各保監局要組織力量對轄區內保險公司保險營銷員持證情況進行專項調研,結合本轄區的具體情況分析原因,提出具體監管措施,并將形成的專題報告與填寫的調查表(格式見附件3)一并于6月30日前報告中國保監會。
(五)各保監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落實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的具體要求,對于不執行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的保險公司及其保險營銷員,可以根據《保險法》第149條和第150條進行處罰。
(七)各保監局對于不按要求及時上報有關數據,或者弄虛作假的保險機構,可以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將從今年第二季度開始建立保險營銷員考試和持證情況的行業通報制度,并逐步在全國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信息查詢系統,公眾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獲得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展業(執業)證書、違規記錄等方面的信息,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切實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
附件:(略)
1、保險公司保險營銷員持證情況季報表
2、各地區保險營銷員持證情況季報表
3、各地區保險營銷員持證情況調查表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