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有關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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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撤銷),財政部|勞社部發〔2005〕6號|2005-02-24發布|2005-02-24實施|失效/廢止
勞社部發〔2005〕6號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并軌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2005年底基本實現并軌是中央總結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實踐,總攬全局,審時度勢做出的重大決策,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1998年以來實行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對于推動國有企業改革脫困,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大都協議期已滿,應按規定實現由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的并軌,并妥善解決好并軌人員的再就業、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勞動關系處理和生活保障等問題。這對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市場導向就業機制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都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來,努力克服困難,確保并軌任務的順利完成。
二、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社會穩定。尚未完成并軌工作的地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主動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對這項工作的重視和支持,牽頭成立由各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的并軌工作小組,明確責任,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嚴格程序,積極穩妥地推進并軌工作。要加強政策宣傳,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指導和幫助企業深入細致地做好并軌人員的思想工作。對工作中可能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要預先研究制定周密的應對預案和具體措施,確保企業和社會的穩定。
三、明確工作目標,實行分類指導。2005年底,原則上停止執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業按規定關閉再就業服務中心。并軌人員和企業新裁減人員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沒有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尚未完成并軌工作的地區,要以目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為重點,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2005年底基本完成并軌工作。并軌人員的具體范圍和政策措施,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在推進并軌工作中,要緊密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改制等項工作,注意政策銜接配套,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企業和不同群體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
四、多渠道籌集資金,嚴格按政策規定管好用好資金。要充分考慮企業、職工、政府和社會保障的承受能力,指導和督促企業多渠道籌集資金,妥善處理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再就業服務中心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和各種債務問題。各級財政原來安排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規模不減,尚未完成并軌工作的地區,要將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含歷年結余部分)主要調整用于對困難企業依法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的補助,以推進并軌工作。同時,要切實加強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管理,防止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確保資金規范合理使用。
五、加大再就業工作力度,認真做好再就業與社會保障的銜接工作。各地要緊密圍繞促進再就業開展并軌工作,把促進并軌人員的再就業作為工作重點,切實落實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加強就業服務,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管理和用工秩序,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同時,注意做好再就業與各項社會保障的銜接工作,切實幫助并軌人員解決實際困難,努力消除他們的后顧之憂。
六、抓緊制定和組織實施并軌工作計劃,定期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尚未完成并軌工作的地區,要抓緊制定2005年底前基本實現并軌的工作計劃,對目標任務、工作責任和措施、工作進度和步驟等做出詳細安排。工作計劃報省級政府審定后抓緊組織實施,并于3月底前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實施過程中,要在每季度后兩周內向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報告并軌工作進展情況,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