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公司2004年年度報告編報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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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財會〔2005〕94號|2005-02-01發布|2005-02-01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財會〔2005〕94號
一、各公司要嚴格按照《保險法》、《會計法》等法規和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做好2004年年度報告的編報工作,確保年報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二、年度報告應采用質地優良的紙張制作,幅面為A4紙。封面應載明公司法定名稱、“年度報告”字樣以及報告期年份,并可以加上公司的外文名稱以及公司的標志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精算責任人應分別在年度報告上簽字并加蓋公章。
三、年度報告正文包括以下內容:公司簡介、主要財務和業務指標、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主要經營情況、年度內重大事項(包括重大的投資、關聯交易、再保險安排、賠付、合同、訴訟等)、財務報告、審計意見、其他事項。鼓勵壽險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內含價值(Embedded
Value)有關信息。
四、財務報告至少應包括財務報表及其附注。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本通知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利潤分配表。除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外,公司還可以編制財務情況說明書,包括:(一)不需要在財務報表或報表附注中披露,或者在財務報表已經披露但需要做出進一步說明的重要財務事項;(二)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措施。
五、保險公司財務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編制基準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說明
1.財務報表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事項;
2.對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企業,應說明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的名稱、業務性質、注冊地、注冊資本、實際投資額、母公司所持有的權益性資本的比例及合并期間。報告期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有增減變動的,還應說明增減變動的情況以及合并范圍變動的基準日。對納入合并范圍但母公司持股未達到50%以上的子公司,應說明納入合并范圍的原因。
(二)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
1.計提各項減值準備的范圍和方法;
2.各項責任準備金的計提基礎、假設和方法;
3.收入確認原則;
4.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外幣業務折算方法、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標準、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短期投資核算方法、證券回購業務核算方法、長期投資核算方法、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在建工程核算方法、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借款費用的核算方法、收入確認的方法、所得稅的核算方法等。
(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
(四)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
(五)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
(七)企業合并、分立的說明
(八)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1.按投資品種列示的短期投資明細;
2.按被投資對象或投資品種列示的長期投資明細;
3.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存放形式、存放期限等情況;
4.投資連結保險獨立賬戶的資產負債明細和會計年度內最后一個計價日的投資單位凈值和買賣價格;
5.萬能保險單獨賬戶的資產負債明細和本年收益情況;
6.保費收入明細。公司應按以下標準分類披露保費收入明細:(1)按險種劃分。人身險業務按照壽險、健康險、意外傷害險和年金分類,再進一步分為個險和團險;單獨列示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保險的保費收入。財產險業務按照企財險、家財險、工程險、責任險、信用險、保證險、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險、船舶險、貨物運輸險、特殊風險保險、農業險、短期健康險、意外傷害險、其他險分別列示。(2)壽險公司按躉繳保費收入、期繳業務首年保費收入和續期保費收入劃分。(3)財產險公司按保費收入的屬地來源劃分(例如:歐盟、美國、東南亞地區等)。(4)壽險公司對保費收入、分入保費、分出保費分別按長險和短險分類列示。(5)按銷售方式劃分,如保險中介專業代理、兼業代理、保險經紀、個人代理、員工直銷、其他銷售方式等;
7.按照分保費收入的金額,列出前5位分出公司的分入保費、分保賠款支出、分保費用支出等明細;
8.按照分出保費的金額,列出前5位分入公司的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賠款、攤回分保費用等明細;
9.財產險業務賠款支出和各項準備金提轉差按照前面第6點的險種分類標準分別列示;
10.投資收益明細;
11.營業費用明細,至少應單獨列明工資和福利費、營業用房租金及固定資產折舊費、辦公和差旅費、稅金和車船使用費、保險業務監管費等項目。同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理的標準將營業費用在承保業務、投資業務和其他業務之間進行分配,并披露分配標準和分配結果;
12.壽險業務傭金支出按照躉繳業務傭金支出、期繳業務首年傭金支出和續期傭金支出分別列示,財產險業務的手續費(含支付給代理公司的手續費)按照前面第6點的險種分類標準分別列示;
13.分紅保險的應付紅利和紅利支出;
14.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費用。如果公司在報告期內更換了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說明更換的原因;
以上各項附注信息,有以前年度對比數的,應采用年度對比的方式列示,對比年度至少為1年。
再保險公司根據再保險業務的特點,參照本條規定進行報表附注的披露。
六、若保險公司的資金委托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投資機構投資,則應當將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投資機構受托持有的本公司的投資資產分項反映到本公司會計報表相關項目中,并在報表附注中按受托方披露委托投資資金的金額、投資明細和投資收益明細。
七、在審計意見部分,保險公司應披露具體的審計意見類型。
八、公司應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管理建議書。管理建議書除應對公司的資產結構、資產質量、負債結構、資產與負債的匹配、資金運用政策、投資資產及其收益、準備金、收入、支出、利源等情況進行分析外,還應專設一部分對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應調整事項(包括公司拒絕調整的分錄)也應在管理建議書中單獨反映。
九、為確保財務信息的統一性和可比性,保險公司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報財務報表,不得隨意增減項目或變更項目名稱和口徑。
十、2005年4月15日前,各公司須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以下報告:
(一)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的紙質文本(一式兩份);
(二)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的電子文本;
(三)所有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所有者權益變動和利潤分配表)的EXCEL格式文件(報表表樣可從中國報監會網站www.circ.gov.cn下載)。
電子文本可用郵寄磁盤或發送電子郵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報送。
由于客觀原因公司確實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報告的,應提前15天以書面申請的方式向我會請求延期,延期最長不得超過25天。
十一、境外上市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公開披露按照境外標準編制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同時將其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抄送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
十二、在報告年度內,實際經營期不超過3個月的新公司也應報送年度報告,但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
十三、鼓勵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提前按照《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13號)的規定評估責任準備金,編制2004年年度財務報告。
上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會財務會計部反映。聯系人:郭菁、栗利玲,聯系電話:010-66506115。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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