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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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5〕26號|2005-03-10發布|2005-03-10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05〕26號
各保險公司:
為了做好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工作,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4年第1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保障基金專門帳戶
中國保監會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兩個專戶。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應將保險保障基金繳入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專戶,人壽保險公司(含養老金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應將保險保障基金繳入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專戶。帳戶的具體信息如下:
戶名: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專戶
帳號:0200096829000088881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南禮士路支行
戶名:中國保監會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專戶
帳號:0200096829000066618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南禮士路支行
二、保險保障基金繳納額的確定
(一)對《管理辦法》施行前,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截至2004年末累計已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應在今年內分批繳入保險保障基金專戶。在2005年3月31日前應將累計提取額的50%繳入保險保障基金專門帳戶,剩余的50%部分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繳清。
(二)《管理辦法》施行后保險公司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實行按年計算,分季預繳。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繳工作。
(三)季度預繳額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1.上年度經營期滿一年的,以上年度保險保障基金提取額的四分之一作為本年度的季度預繳額;上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一年或在本年度開業的,實行定額預繳,每季度預繳額為2萬元。
2.對2004年1月1日前已經開業經營的壽險公司,在根據前款規定確定2005年度的季度預繳額時,“上年度保險保障基金提取額”應使用以《管理辦法》為基礎計算的模擬數,即先假設《管理辦法》從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計算出2004年度保險保障基金的應繳納額,然后以此應繳納額的四分之一作為2005年度的季度預繳額。
3.如果某家保險公司按上述辦法確定的預繳額與實際應繳額差異較大,中國保監會可單獨核定該公司的季度預繳額。
(四)保險保障基金繳納額計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不用繳納。
三、匯算清繳
(一)保險公司應在年度結束后4個月之內完成保險保障基金的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預繳數小于應繳數的,少繳部分應補繳;預繳數大于應繳數的,多繳部分原則上用于抵減以后各期的預繳額。
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