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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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已變更),財政部|外經貿計財發〔2002〕584號|2002-12-30發布|2002-12-30實施|失效/廢止
外經貿計財發〔2002〕5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財政廳(局),各中央管理的外經貿企業:
為了鼓勵出口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幫助出口企業防范收匯風險,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對出口的促進作用,我們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了更有效地開展這項工作,經研究決定,委托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辦對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給予專項資助的具體事項。
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外經貿部(計財司)和財政部(企業司)聯系。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財政部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出口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幫助出口企業防范收匯風險,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對出口的促進作用,加強和規范“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口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扶持發展資金”是指國家對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給予的專項資助資金。
第四條
扶持發展資金
(一)中央外貿發展基金;
(二)扶持發展資金專戶存款的利息。
第五條
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外經貿部和財政部為扶持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外經貿部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會同財政部確定扶持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圍、資助標準和方式,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方向的專題調研,提出年度資金計劃等工作。
財政部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會同外經貿部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撥付扶持發展資金,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委托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以下簡稱“承辦單位”)具體承辦對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給予的專項資助事項。
第八條
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三)海外投資保險;
(四)其他經外經貿部、財政部批準的范圍。
上述范圍內的具體險種,須由承辦單位報經外經貿部、財政部同意,方可列入扶持發展資金的支持范圍。
第九條
獲得扶持發展資金的出口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
(二)已向境內保險機構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并繳納保費;
(三)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嚴重違規行為。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出口企業,按實際繳納保費(支付外匯的,按國家規定匯率折算人民幣)的一定比例予以資助。其中:
(一)投保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的按實際繳納保費的10%予以資助;
(二)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按實際繳納保費的20%予以資助。
對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出口企業,在上述規定比例的基礎上,上浮五個百分點予以資助。
第十一條
扶持發展資金按季度撥付出口企業。承辦單位按現行相應的保險費率向投保的出口企業計收保費,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資助比率,在每季度后的一個月內將上季度出口企業應獲得的資助資金退還出口企業。
第十二條
財政部按季度向承辦單位預撥扶持發展資金。承辦單位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向財政部和外經貿部提出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商外經貿部后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建立扶持發展資金專用帳戶,專項用于扶持發展資金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于每季度后十日內,將匯總的上季度《全國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情況表》(附表1)報送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備案。承辦單位在報備案十個工作日后可將資金撥付投保企業。
第十五條
出口企業收到扶持發展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向財政部和外經貿部報送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扶持發展資金對促進出口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作用,扶持發展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以及《全國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分省市實際資助情況匯總表》(附表2)。
第十七條
扶持發展資金是財政專項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第十八條
財政部和外經貿部或委托專業的中介機構,對承辦單位和出口企業使用扶持發展資金情況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規定審核出口企業的扶持發展資金資助額;
(二)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至出口企業;
(三)有無截留、挪用扶持發展資金或其他相關的違反財務會計制度的問題;
(四)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口企業或承辦單位,視情節輕重,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將收回扶持發展資金或取消承辦權,并建議有關部門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扶持發展資金;
(二)截留或挪用扶持發展資金;
(三)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對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不予配合。
第二十條
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承辦單位須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報外經貿部和財政部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附表1全國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分季度資助情況表
編制單位:
200__年第___季度
金額單位:元人民幣
省(自治區、直轄
投保公司全稱保單號險種類別保險金額應收保費金額實收保費金額
資助
資助金額
市及計劃單列市)
本季度本年累計
比例
本季度本年累計
合計
附表2
全國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分省市實際資助情況匯總表
編制單位:
200__年
金額單位:萬元人民幣
省(自治區、直轄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總計
市及計劃單列市)
***小計***
小計
保險金額
應收保費金額
合計
實收保費金額
資助金額
保險金額
應收保費金額
北京
實收保費金額
資助金額
吉林
其中:延邊
湖北
其中:鄂西
湖南
其中:湘西
新疆
西部地
區小計
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廣西、四川、重慶、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吉林延邊州、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