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再保險業務安全性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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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7〕112號|2007-11-15發布|2007-11-15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07〕112號
一、再保險分出公司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強化對再保險業務的風險管理。
(一)分出公司應健全風險評估體系和風險控制機制,每年審核公司的再保險計劃,建立科學的再保險業務評價標準,對包括再保險風險在內的風險狀況進行檢查并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建立識別、評估和監控風險的機制。
(二)分出公司應按照公司的再保險戰略制定清晰的政策和程序,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科學制訂再保險方案,評估再保險業務的安全性,并定期審核每一份合約再保險合同。
(三)分出公司的總精算師應切實履行其制定或參與制定再保險制度、審核或參與審核再保險安排計劃的職責。尚未建立總精算師制度的分出公司,由其精算責任人暫時代行上述職責。
(四)分出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機構的,應在總公司的授權下,嚴格依法合規經營,提高內控執行力,規范分公司再保險業務管理操作。
二、再保險分出公司選擇再保險接受人,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訂立簽署再保險合同時,除核保險、航天保險外,合約再保險業務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約再保險業務的最大份額接受人應為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保險公司、或者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保險機構:
1、標準普爾(Standard
Poor’s)評級應不低于A-;
2、A.M.BEST評級應不低于A-;
3、穆迪(Moodys)評級應不低于A3;
4、惠譽(Fitch)評級應不低于A-。
在訂立再保險合同時,除核保險、航天保險外,合約再保險業務的其他再保險接受人應為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保險公司、或者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保險機構:
1、標準普爾(Standard
Poor’s)評級應不低于BBB;
2、A.M.BEST評級應不低于B++;
3、穆迪(Moodys)評級應不低于Baa;
4、惠譽(Fitch)評級應不低于BBB。
(二)除核保險、航天保險外,再保險接受人的實收貨幣資本金不得低于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并且當合約再保險業務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約再保險業務的最大份額接受人為非專業再保險機構時,其實收貨幣資本金不得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三)再保險接受人的償付能力應當符合公司注冊地監管當局關于償付能力的有關規定,再保險分出公司應及時了解再保險接受人的償付能力狀況。
(四)再保險接受人在再保險合同起期的前2個會計年度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再保險合同的存續期內,如再保險接受人的財務實力評級連續3年低于本通知要求時,分出公司應考慮采取適當措施降低風險。
四、本通知第二條所稱再保險接受人均指獨立法人機構,如再保險接受人為分支機構,則其總公司應符合本通知上述有關要求。
五、本通知適用于自2008年1月1日及此后起期的再保險合同以及轉分保合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