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8〕27號|2008-04-15發布|2008-04-15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08〕27號
保監發〔2008〕27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章制度,我會制定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
(一)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二)保險公司總公司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董事會秘書;
(三)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類培訓,按需施教。根據培訓對象職務和工作性質的不同,分級分類地開展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聯系實際,學以致用。培訓內容緊扣保險業的特點和發展的新形勢,切實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全面實施,保證質量。培訓面向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所有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實現行業整體素質和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必須接受中國保監會組織的持續教育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培訓情況及培訓考核情況進行記錄,并將其作為任職資格審查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五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堅持“費用自理,收支平衡”。
第六條
培訓工作應遵循“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方針,堅持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不斷創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整合培訓資源,優化培訓隊伍,推進培訓工作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
第二章
培訓內容與培訓考核
第七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
第八條
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
第九條
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
第十條
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
第十一條
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有關課程,并按要求參加集中培訓。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必須每年參加集中授課。其中董事長、總經理每年參加集中授課不得少于7天;董事、獨立董事、監事、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每年參加集中授課不得少于10天;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董事會秘書每年參加集中授課不得少于12天;保險分支機構負責人每年參加集中授課不得少于14天。
第十四條
采取提交論文、考試、網上測試等多種形式進行培訓考核。對考核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要求參加培訓和考核的,將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三章
培訓組織與實施
第十五條
培訓工作由中國保監會統一指導、協調,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分工合作,分層次組織實施。
中國保監會負責保險公司董事、監事,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公司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培訓。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單獨組織或委托保險行業協會、學會及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培訓機構組織培訓。
第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的具體職責為:
(一)制定培訓實施細則;
(二)負責培訓教材的組織編寫、審定、補充和修訂;
(三)建立培訓師資信息庫;
(四)確定培訓對象的必修課程及考核辦法;
(五)建立培訓考題庫;
(六)統一印制培訓合格證書;
(七)組織實施由中國保監會負責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
(八)組織實施由中國保監會負責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的考核,并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九)建立和維護由中國保監會負責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的數據庫。
第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具體職責為:
(一)組織實施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培訓;
(二)組織實施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的考核,并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三)建立和維護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的數據庫。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轄區的特殊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采取集中授課和網上教學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條
在中國保監會網站建立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專欄,統一發布培訓信息。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