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審批項目實施規程》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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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4〕第115號|2004-09-15發布|2004-09-15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04〕第115號
一、外資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審批項目實施規程》的要求,于每年第4季度向中國保監會履行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審批手續。
二、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各類再保險交易應于交易完成后一個月內報告中國保監會。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該項再保險交易的詢價過程以及對手報價;
(二)選擇關聯企業的原因;
(三)該項再保險交易的主要條件,包括保險標的風險狀況、再保險形式、分出或分入保費金額、手續費支付方式及金額。
三、外資保險公司應對與每一個關聯企業的再保險交易進行單獨統計,填報《外資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再保險交易業務統計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統計表報送中國保監會。
四、本通知下發之前,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且合同尚未到期的,該合同可執行到合同期滿,但應按照《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審批項目實施規程》和本通知第二條的要求,于2004年10月31日前補報有關材料。中國保監會不再進行審批。
附件一:
附件一:
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審批項目實施規程
項目
受理機關
法律依據
申請人
申報材料
審查原則及標準
審查期限
注意事項
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的再保險分出或者分入業務審批
中國保監會
《外資保險公司理條例》第二十條
外資保險公司
1.申請函;
2.關聯企業所在地、注冊地、適用稅率、主營務介紹(尤其是再保險業務);
3.關聯企業的公司章程和近3年的年報;
4.關聯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當年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
5.關聯企業經由標準普爾(Standard
Poor)或穆迪(Moody)或AM.Best的最新
評級。
1.關聯企業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2.關聯企業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關聯企業具有健全的
內部管理制度;
4.符合中國保監會關于
再保險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中國保監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外資保險公應于每年第4季度申報下年度再保險關聯企業的材料。
附件二:
附件二:
外資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再保險交易業務統計表
填報單位: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關聯企業
境外分入業務
分出境外業務
分保費收入
分保費用支出
分保賠款支出
未決賠款準備金
分出保費
攤回分保費用
攤回分保賠款
未決賠款準備金
關聯企業-A
關聯企業-B
關聯企業-C
關聯企業-D
關聯企業-E
關聯企業-F
合計
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