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業新會計準則培訓有關事項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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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財會〔2006〕1142號|2006-10-25發布|2006-10-25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財會〔2006〕1142號
一、培訓的基本原則
新會計準則培訓的基本原則是“統一標準,分類培訓”。
(一)“統一標準”,是指保監會制訂統一的培訓標準,包括培訓內容和培訓師資。
1、統一培訓內容
培訓內容以保監會新會計準則實施領導小組組織編寫的培訓講義--《保險行業新會計準則實施指南》(另行發布)為基礎,根據不同培訓對象設計不同的培訓課程。
2、統一培訓師資
新會計準則培訓的師資由保監會統一組織、培訓和考核。
(二)“分類培訓”,是指全行業新會計準則的培訓采取保監會統一培訓(以下簡稱外部培訓)與保監局、保險公司內部培訓(以下簡稱內部培訓)相結合的方式。保監會將全程跟蹤監督培訓質量。
二、培訓范圍
新會計準則的培訓對象原則上要覆蓋全行業相關人員。其中,以下人員必須接受培訓:各公司有關領導,分支機構總經理和分管財務(含統計,下同)工作的負責人,總公司及各級分支機構的財務、內審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總公司企劃、精算、再保、投資、信息技術、合規、產品開發、風險管理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及業務骨干;負責保險公司外部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骨干;保監會系統業務監管干部。其余人員可由各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自愿組織培訓。
三、外部培訓實施方案
(一)培訓對象
外部培訓的對象為各公司有關領導,總公司財務、內審、企劃、精算、再保、投資、信息技術、合規、產品開發、風險管理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負責保險公司外部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骨干;各保監局主要業務處室負責人,保監會機關(含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下同)相關監管干部;內部培訓講師。外部培訓將分若干期進行。
第一期培訓對象為各公司有關領導。第二期培訓對象為保監會機關相關監管干部。第三期培訓對象為內部培訓的講師。各公司和保監局應當根據本單位內部培訓的工作量選派數名政治合格、專業能力強、善于口頭表達的具有財會專業背景的骨干人員作為本單位內部培訓的講師候選人,參加保監會統一組織的培訓。第四期及以后各期的培訓對象包括各公司總公司財務、內審、企劃、精算、再保、投資、信息技術、合規、產品開發、風險管理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負責保險公司外部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骨干;各保監局主要業務處室負責人。
(二)培訓師資
外部培訓講師主要由財政部、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和保監會的專家組成。
(三)組織方式
第一、二期培訓由保監會財務會計部主辦。時間擬安排在2006年年底之前。具體時間、地點另行發文通知。
第三期培訓由保監會委托中國保險學會承辦,第四期及以后各期的培訓由保監會委托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承辦。培訓費的收取標準按照不盈不虧的原則確定。保險學會和行業協會原則上最晚應在2007年1月底之前組織完成對所有應培訓人員的培訓工作。具體期數和各期的時間、地點由中國保險學會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另行發文通知。
為提高培訓效率,以上各期培訓可以同時進行。
四、內部培訓實施方案
(一)培訓對象
內部培訓的對象包括所有應參加培訓但未納入外部培訓的各公司和保監局的相關人員。
(二)培訓師資
內部培訓的師資原則上應當是參加過保監會舉辦的內部培訓講師培訓班并通過考核的專業人員和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專家。
(三)培訓內容
各公司、保監局可以在保監會統一安排的培訓內容的基礎上,結合各公司和各局的具體情況,開發具有針對性的培訓課程。但各公司的內部培訓要注意防止只講賬務處理、不講會計原則的傾向,培訓內容至少要包括:新會計準則的背景、意義、總體框架、新舊差異,以及實施新會計準則對保險業的重大意義、對企業經營的挑戰及應對措施等。
(四)組織方式
內部培訓由各保險公司和保監局結合自身實際組織安排。各保監局可以根據轄區內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有關人員進行統一培訓。各公司和保監局的內部培訓原則上都應當安排考試,保證培訓質量。內部培訓可以和外部培訓同時進行,原則上應當在2007年3月底之前完成,鼓勵提前完成。
(五)其他事項
各公司和保監局在培訓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保監會新會計準則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并應在內部培訓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就培訓的有關情況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專項報告。
為配合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將進行重新調整,系統對接和數據報送工作的培訓另行發文通知。
請各保監局將此文轉發至轄區內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并監督執行。
聯系人:栗利玲程松
電話:010-66286183,66288365
信箱:ac_jgc@circ.gov.cn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