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11〕49號|2011-08-23發布|2011-08-23實施|部分失效
保監發〔2011〕49號
一、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是指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的保險公司從中國境外分入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的再保險業務。
二、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包括以轉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下同),償付能力充足率應在最近兩個季度連續保持在150%以上;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時,應停止簽訂新的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合同。
三、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標準普爾(Standard
Poor’s)評級應不低于A-。
(二)A.M.BEST評級應不低于A-。
(三)穆迪(Moody’s)評級應不低于A3。
(四)惠譽(Fitch)評級應不低于A-。
保險公司最新財務實力評級低于上述標準的,應停止簽訂新的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合同。
四、保險公司進行再保險業務跨境人民幣結算,應當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及有關規定,能夠確認為保費收入的部分。
五、保險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應制定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從境內外金融市場環境、境外合作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水平、分入業務綜合成本等方面,審慎評估分入業務風險,提高對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風險管理能力。
(一)根據自身的承保能力,合理確定風險累積水平。
(二)密切關注交易對手風險,對境外合作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建立動態評估方法,實時關注境外合作保險公司承保策略、理賠管理的變動。
(三)對于比例分保業務
1、應合理確定分保比例。原則上,保險公司接受每一原保險保單的分保比例不得達到100%。
2、應要求境外合作保險公司建立實名投保制度,對于財產保險業務,應提供被保險人名稱和地址等;對于人身保險業務,應提供被保險人的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證明等。
3、應合理確定每一原保險保單的分保限額。
(四)全面、準確評估與分出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和滯后性造成的風險。
(五)提高資金跨境結算的時效,防范流動性風險。
(六)加強匯兌風險管理,防范匯率波動對業務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六、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建立完善的再保險業務信息系統。
(一)應按照《再保險數據交換規范》(詳見保監發〔2007〕132號)的規定,建立標準的再保險業務數據管理系統。
(二)應建立單獨的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模塊,從分保方式、險種類別、產品設計類型、期限長短、業務年度等維度對業務經營結果進行實時查詢和統計分析。
(三)應建立完善的報表管理體系,控制每一生命或危險單位在不同業務來源中的風險累積,分析識別大額、可疑交易。
(四)應建立完善的電子核保體系,切實管理再保險交易中的業務風險。
七、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向我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前,應向我會提交本通知第五、第六條規定的有關制度。若上述制度發生變更,應在變更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我會報告。
(二)應在每一份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合同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向我會報告該項業務的風險評估材料、再保險合同簡要文本、最近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簽約時的財務實力評級、再保險業務確認為保費收入的依據和方法。
(三)每季后50天內向我會提交《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并將統計表的電子版發送至reinsurance@circ.gov.cn郵箱。
附件:1、關于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統計表的填寫說明
2、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統計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關于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統計表的填寫說明
1、險種類別:對于產險公司業務,按全險種、非水險、水險、財產險、車險、工程險、船舶險、船建險、船舶船建險、責任險、貨運險、意外險、短期健康險、信用險、保證險、農險、航天航空險、石油險、核保險和其他進行分類;對于壽險公司業務,按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和其他進行分類。
2、產品設計類型:對于產險公司業務,按保障型產品、預定收益產品、非預定收益產品進行分類;對于壽險公司業務,按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其他新型產品進行分類。
3、合同止期:若為開口合同,沒有設定合同結束時間,則不用填寫。
4、分保方式:按成數方式、溢額方式、超賠方式進行填寫。
5、原始保單分出比例:對于成數方式,按原保險單分出的比例填寫;對于溢額方式和超賠方式,不用填寫。
6、再保險人接受比例:按分入公司對再保險合同的接受份額填寫。
7、自留額:對于溢額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在合同中的自留部分;對于超賠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在合同中的起賠點。成數方式不用填寫。
8、合同限額:對于產險公司業務,是指再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對于壽險公司業務,是指再保險合同所能接受的累計保費。未設定合同限額的不用填寫。
9、資金運用收益率:該業務投資收益未能實現獨立核算的保險公司,按公司總資產本年平均資金運用收益率計算;實現獨立核算的保險公司,按該業務本年實際資金運用收益率計算。
10、年化分保手續費率:分入公司按合同約定向分出公司支付的歷年手續費率的算術平均值。
11、合同承諾收益:分入公司按合同約定當年支付給分出公司,后者用于支付被保險人投資收益的金額,包括分保手續費中用于彌補分出公司紅利支出的部分。
12、年化承諾收益率:分入公司對歷年的合同承諾收益的算術平均值。
13、預定賠付率:分出公司對該業務賠付率的精算假設。
14、管理費用率:該業務未能實現單獨核算的保險公司,按公司平均管理費用率計算;實現單獨核算的保險公司,按該業務實際管理費用率計算。
15、綜合成本率:該業務按照精算方法測算的包括各項成本在內的年均成本率。
16、分保余額=分入保費
分保手續費(含稅)
合同承諾收益
賠款金額
滿期給付
退保金額。
17、填寫的電子表格應發送至reinsurance@ci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