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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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3〕121號|2003-09-08發布|2003-09-08實施|部分失效
保監發〔2003〕121號
保監發〔2003〕121號
各保險公司:
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產品不斷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不斷拓寬,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造進一步推進,出現了一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3年第1號)未涉及的新的資產項目,需要及時明確其認可標準,以便科學、準確地評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針對幾個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我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部分新增資金運用形式及固定資產評估增值》,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部分新增資金運用形式及固定資產評估增值
問:最近中國保監會將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的范圍放寬到AA級以上的企業債券,新增的企業債券種類如何認可
答: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3]第1號,以下簡稱1號令)關于資產認可的確認原則,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資產采取列舉法進行認可,即一項資產,如果被保監會明確指明為非認可資產,或者沒有被明確指明為認可資產,均應確認為非認可資產。1號令只列舉了電力、鐵路、三峽、電信通訊等四類企業債券為認可資產。經研究,現將企業債券的認可范圍按照《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03]74號)的口徑做相應調整,即擴大到所有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發行、且經監管部門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在AA級以上的企業債券。
問:中央銀行票據是否屬于認可資產在認可資產表中如何反映
答:最近,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投資中央銀行票據的通知》(保監發[2003]91號)允許保險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中央銀行票據。中央銀行票據符合認可資產的定義,應確認為認可資產。中央銀行票據在認可資產表中的金融債券項目中反映。
問:保險公司法定資產評估所產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如何進行認可
答:1號令規定保險公司的固定資產為認可資產,其認可價值的上限為資產負債表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三項之和的50%,但未對法定資產評估產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如何認可做規定。符合監管規定的固定資產法定評估增值是保險公司固定資產市場價值的一部分,能夠用來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可按照一定標準確認為認可資產。現規定:保險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資產評估所產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經保監會認定后,按照保監會認定的評估增值金額確認為認可資產。具體分為兩種情況:(1)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需按評估值進行調賬,則固定資產的總認可價值=MIN(計提減值準備后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三項之和的50%)+固定資產評估增值;(2)若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評估值調賬,則固定資產的總認可價值=MIN(計提減值準備后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與固定資產評估增值之差,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三項之和的50%)+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其中MIN表示對括號內的兩數取其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