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3號--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的通知(2006修訂)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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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06〕151號|2006-12-08發布|2006-12-08實施|部分失效
證監發行字〔2006〕151號
證監發行字[2006]151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薦機構:
為規范公開發行股票的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現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3號--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3號--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6年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公開發行股票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險公司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編制招股說明書時,除應遵循中國證監會有關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的風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利率變動風險;
(二)保險公司確定保險產品的保險費率及計提各項準備金時采用的預定利率、預定賠付率、預定附加費率、預定投資回報率等假設可能導致的定價不充分、準備金計提不足等風險;
(三)經營風險,即由于內部控制不完善或內部控制失效,或者由于不可控的外部條件引起損失的風險,如保險代理機構、營銷人員流失風險,非正常退保風險,保險公司員工及代理人員損害保戶利益導致公司信譽受損的風險,巨災風險,再保險業務相關風險等;
(四)保險欺詐風險,即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不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違反法定義務,向保險公司虛假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等的風險;
(五)投資風險,即保險公司投資組合面臨的資產價值下降或未產生預期盈利的風險;
(六)資產與負債不匹配的風險,即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在結構上不相匹配,對償付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風險;
(七)信息系統風險,即因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不完善等因素造成無法正常進行業務處理、數據丟失,而可能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或對經營業績產生的不利影響;
(八)政策性風險,即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化而產生的風險,如因稅收、政府監管等方面政策的變化而產生的風險;
(九)其他風險,即在上述風險因素之外公司面臨的風險。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我國保險行業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中國保險業概覽;
(二)行業特點及發展趨勢;
(三)保險業監管體系及主要法律法規。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結合自身情況,披露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發行人經營的主要保險業務類別的市場份額;
(二)發行人在市場競爭中的主要優勢和劣勢;
(三)發行人展業制度、營銷人員及網絡,以及保險代理情況等;
(四)保險產品的研究開發情況及最近推出的主要新產品等。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并披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包括銷售、核保、核賠、再保險等業務控制;預算、費用管理、財務報告等財務控制;資金調度、投資決策、投資風險管理等資金控制;信息技術、信息安全管理等信息技術控制。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結合自身業務特點披露經營的主要保險業務類別及發展規劃,保險費率的制定原則及方法。個險業務應披露保戶數量。
保險公司應分地區、主要保險業務類別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保費收入的構成,并分析各地區、主要保險業務類別保費收入增減變動情況及原因。
保險公司應按主要保險業務類別披露賠付支出、手續費支出的構成,并分析其增減變動情況及原因。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結合自身業務特點披露計提準備金的種類、原則和方法,按主要保險業務類別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期末各項準備金余額,分析其變動情況及原因。保險公司應結合各類準備金的特點,說明準備金計提是否充分。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按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償付能力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實際償付能力額度、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償付能力充足率。
最近三年及一期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超出正常范圍,保險監管部門提出過異議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做出相應說明。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再保險業務的相關政策及主要業務伙伴。
按主要分保公司分類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分出保費、分入保費及分保準備金的計提情況及變動原因,并披露尚處有效期的重大分保事項的有關情況。對存在超額賠款再保險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的,應單獨披露。
再保險公司應按主要保險業務類別披露分保費收入、轉分保分出保費。
財產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一期末承擔重大保險責任的保單情況,并披露其分保安排。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再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核算方法及對當期利潤的影響。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結合保險監管部門規定披露公司投資政策、投資策略,最近三年及一期投資組合構成及投資收益率,并分析其變動情況及趨勢。
保險公司應分別根據投資對象和持有目的分類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投資組合構成。根據投資對象分類時,應區分為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基金、股票及其他資金運用方式;根據持有目的分類時,應區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及其它。
第十三條
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應披露內含價值信息;擁有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或養老保險公司的金融或保險集團公司應披露相關業務的內含價值信息。
公司應聘請外部精算機構或精算師,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編制內含價值報告,并將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外部精算機構或精算師應在招股說明書正文后聲明:
“本機構、簽字精算師已閱讀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確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與本機構出具的內含價值報告無矛盾之處。本機構、簽字精算師對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內含價值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確認招股說明書不致因上述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聲明應由簽字精算師、精算機構負責人簽名,并由精算機構加蓋公章。
保險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內含價值有關信息時,應聲明:“內含價值是基于一組關于未來經驗的假設,以精算方法估算的經濟價值,但所依據的各種假設具有不確定性,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時應謹慎使用”。內含價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最近一年末內含價值和一年新業務價值的結果;
(二)最近一年末計算內含價值的收益率、風險貼現率等主要假設;
(三)最近一年末內含價值和一年新業務價值的敏感性分析結果;
(四)最近一年末內含價值的變動分析。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結合保險業務特點披露報告期內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其中與保險業務直接相關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主要保險業務類別保費收入(含分保費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具體方法;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核算方法;
(三)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核算方法;
(四)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核算方法;
(五)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核算方法;
(六)總準備金的核算方法。
再保險公司應重點披露各項分保準備金的核算方法。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按規定披露分部信息。
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應單獨披露境外分支機構的業務經營情況。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按賬齡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應收保費構成。應收保費中如有持發行人5%(含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欠款,應予以說明。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按主要分保公司分類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應收、應付分保賬款金額。應收分保賬款中如有持發行人5%(含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欠款,應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按成本法、權益法分類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長期股權投資,重要投資項目應披露投資起始日、初始投資額、期末投資額、股權投資占被投資方的股權比例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分析說明報告期內應付手續費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保單質押貸款金額、利率水平。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待處理抵債物資賬面余額及減值準備,并分析其可回收性。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存出資本保證金、保險保障基金的計提依據及金額。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下述財務指標:流動比率、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自留保費增長率、綜合成本率(財產保險)、賠付率(財產保險)與退保率(人身保險)。
保險公司應說明以上指標在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變化趨勢、原因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計劃將募集資金用于增設分支機構的,應披露所需資金數額、擬設地點等內容;募集資金僅用于增加資本的,可不必說明其具體投向;募集資金用于更新設備、收購兼并等其他用途時,需詳細披露募集資金投向。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聘請擁有專業精算人員、有保險公司審計經驗、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中國獨立審計準則對其依據中國會計和信息披露準則和制度編制的法定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此外,應增加審計內容,聘請獲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特別許可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際通行的審計準則,對其按國際通行的會計和信息披露準則編制的補充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增加審計時需關注的主要內容包括:損失準備的提取及不良資產的處置情況;重大表外項目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不同服務對象、經營項目及經營區域的資產質量、獲利能力和經營風險;法定財務報告與補充財務報告之間的主要差異等。
招股說明書正文中的財務資料均應摘自法定財務報告。補充財務報告作為招股說明書附錄披露,供投資者判斷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風險時參考。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此前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3號、4號
《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證監發[2000]76號)及《保險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證監發[2000]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