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嚴格規范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通知(2014)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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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14〕90號|2014-11-15發布|2014-11-15實施|已被修訂
保監發〔2014〕90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產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為嚴格規范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銷售資格和業務規范
(一)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不得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對非保險金融產品有銷售資質要求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在銷售前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三)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對分支機構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進行統一授權和集中管理,禁止分支機構擅自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向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得采取違背客戶意愿搭售產品的方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不得向客戶銷售超出其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的非保險金融產品。
(五)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就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建立專門的業務臺賬,實行單獨核算,將相關資金與自有資金、保險資金等進行有效隔離,并妥善保管與銷售活動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
(六)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以書面方式對其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進行明確授權,并對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在授權范圍內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對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越權或者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及時制止,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在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10個工作日內,向參與銷售的機構所在地保監局提交下列材料:
1.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
2.相關規定對非保險金融產品有銷售資質要求的,取得銷售資質的證明材料。
3.擬開展銷售活動的機構和人員的基本信息。
4.保監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集中力量排查風險,做好規范和處置工作
(八)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嚴格按照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要求和本通知精神,采取抽查基層機構、訪談從業人員和客戶等多種方式,持續深入排查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風險,確保不留死角。
(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對排查出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分類規范和處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依法合規銷售;涉嫌非法集資的,要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報告,有效處置風險;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暫未發現風險苗頭的,要停止銷售,處理好善后事宜,消除風險隱患。
(十)各保監局要嚴格督促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市場主體做好規范和處置工作。一旦發現因產品發行單位違約、銷售誤導引發群體性事件等風險,要與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等緊密協作,督促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依法承擔責任,確保處置工作有效,守住保險業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三、保監局切實擔負監管責任
(十一)各保監局要根據國家有關“誰批設機構誰負責風險處置”以及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的原則,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完善非保險金融產品監管協調機制,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監管工作。
(十二)各保監局要建立健全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風險預警機制,堅持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完善應急預案,確保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報告、早處置。
(十三)各保監局要督促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切實承擔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對排查不認真不徹底、導致發生風險的,或者發現和處置風險不及時不到位、釀成重大風險事件的,保監局要依法嚴格追究相關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十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違反本通知要求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各保監局要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中國保監會
201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