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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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5〕14號|2005-02-07發布|2005-02-07實施|已被修訂
保監發〔2005〕14號
一、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產險、壽險資金的特性,制定股票投資策略方案,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股票投資業務申請。
二、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應當符合以下比例規定:
(一)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余額,傳統保險產品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本公司上年末總資產扣除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資產和萬能保險產品資產后的5%;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投資股票比例,按成本價格計算最高可為該產品賬戶資產的100%;萬能壽險產品投資股票的比例,按成本價格計算最高不得超過該產品賬戶資產的80%。
(二)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流通股本低于1億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可投資股票資產(含投資連結、萬能壽險產品,下同。)的20%;
(三)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可投資股票資產的5%;
(四)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數量,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五)保險機構投資者持有可轉換債券轉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轉入本公司股票投資證券賬戶,一并計算股票投資的比例;
(六)保險機構投資者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股票,應當在委托協議中明確股票投資的資產基數和投資比例。
三、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應當依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立足于長期、穩健投資,建立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制度,實施股票投資全過程風險控制,覆蓋每一個風險點。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使用風險控制技術方法和手段,控制股票投資風險。
四、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資產市場價值發生大幅波動,虧損超過本公司股票投資成本10%的,或者盈利超過本公司股票投資成本20%的,應當于3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報告》?!秷蟾妗分辽賾敯ㄒ韵聝热荩?br>(一)報告期股票資產市場價值及變動的情況;
(二)股票投資風險容忍度指標、目前風險容忍度狀況以及執行控制風險的情況;
(三)股票資產的風險評估;
(四)股票資產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其他認為需要報告的事項。
五、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選擇托管人和證券經營機構。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托管人應當與商業銀行總行簽訂托管協議,不得將股票資產托管業務與托管人的有關業務掛鉤。
六、保險機構投資者必須開設新的股票投資證券賬戶。保險機構投資者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票投資的申請材料,除《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內容外,應當包括《證券賬戶申請書》、《席位申請書》,投資連結、萬能壽險產品還應當包括產品批復文件(復印件)一式三份。
七、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憑中國保監會資金運用監管部門的《證券賬戶確認函》,委托托管人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保險機構投資者原有證券賬戶,一律不得進行股票投資。原有證券賬戶清理規范事項另行通知。
八、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必須指定專門的銀行賬戶,用于與托管人處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之間資金的劃出劃回,參與一級市場申購的資金劃撥,必須通過專用存款賬戶進行。
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必須通過自有的獨立席位進行受托資產的股票交易。申請辦理股票投資專用席位,應當憑中國保監會資金運用監管部門的《席位確認函》,到證券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
保險機構投資者租用證券經營機構席位的,該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符合《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租用的席位不得與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席位及其他非自營席位聯通。
十、保險機構投資者實行資產全托管制度的,應當將全部股票、銀行存款、央行票據、國債、企業債、金融債、證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委托托管人保管,并將有關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交由托管人管理。
十一、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與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托管人等相關機構,做好有關席位、證券賬戶、交易、清算等環節的各項技術銜接工作,確保機房設施、計算機設備、操作系統軟件、數據庫軟件、通訊設備等系統安全準確運行和信息暢通。
十二、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守法守規,依規運作,依法接受監管。保險機構投資者依據《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得將股票資產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如違反《暫行辦法》、《托管指引》等法規的,中國保監會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