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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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6〕19號|2006-03-02發布|2006-03-02實施|已被修訂
保監發〔2006〕19號
一、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監管,嚴格限制向下浮動上限
(一)各公司應科學合理調整車險產品基準費率。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公司通過無賠款優待、隨人因素、隨車因素等方式給予投保人的所有優惠總和不得超過車險產品基準費率的30%。
(二)對現行使用的車險產品費率進行調整的保險公司,應在2006年4月1日前向保監會進行申報。重新申報的車險基準費率總體水平原則上不得低于調整前的水平。
(三)各公司應審慎進行車險產品費率的調整。2006年4月1日后,除特殊情況外,各保險總公司要對車險產品費率(包括手續費、傭金支付比例)重新進行調整的,間隔期應不短于半年。
(四)不調整車險產品基準費率的保險公司,要將原有的各項費率因子向下浮動上限由50%調整為30%。調整后應報告保監會備案。
二、嚴格執行車險產品手續費(傭金)標準明示報告制度,并據實列支
(一)各公司應在2006年4月1日前向保監會報備的車險產品精算報告中,根據實際情況真實填報手續費(傭金)支付比例。
(二)各公司向監管部門報備的手續費(傭金)支付標準,應在經營中嚴格遵循,不得突破。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中介機構、個人代理人(營銷員)的總體手續費(傭金)水平與每份車險保單的手續費(傭金)水平均不得超過報備的手續費(傭金)標準。
(三)各公司應檢查、調整現行的車險信息系統,保證在新的車險產品費率運行時能夠將手續費(傭金)分解到每份車險保單。
三、各保險公司要提高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加強車險運營的內部控制
(一)各保險公司要根據手續費(傭金)實際支付金額,全額在“手續費支出”科目中據實列支。手續費(傭金)只能支付給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中介機構與個人代理人(營銷員),支付給保險中介機構的手續費(傭金)必須取得對方開具的“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
(二)各保險公司不得以向被保險人贈送其他保險產品的方式變相降低車險費率。
(三)各保險公司要嚴格規范車險的退保、退費批改操作。涉及退保、退費的批改,必須經過投保人的書面申請,并取得投保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與簽章后,保險公司才可進行辦理。保險公司不得以退費、退保等形式支付手續費。
(四)各保險公司要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控制。對應收保費應建立帳齡分析制度,嚴格催收管理,不得以應收保費掛帳等的形式支付手續費。
(五)各保險公司要加強對保費收入真實性的管理,嚴禁以撕單、埋單、坐扣保費、鴛鴦單等形式進行帳外經營套取資金。
(六)各保險公司要加強車險理賠管理。各公司不得在賠款支出項目中列支與理賠無關的費用,嚴禁以編造假賠案或虛增賠案損失等形式套取資金,堵塞各種“跑、冒、滴、漏”現象。
(七)各保險公司應建立核保、核賠關鍵崗位責任追究制度。對于濫用費率因子打折、利用賠款套取資金等擾亂市場行為而沒有發揮管理職責的關鍵崗位人員,保險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各地保監局應加強對車險業務的監管力度,促進車險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一)各保監局要加大對車險業務監督檢查的力度。依法加強對保險公司執行車險條款費率情況、列支手續費的科目與標準、車險經營合規性等管理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保險公司在大型車險業務招標過程中以各種不正當手段違規進行惡性競爭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各保監局對在車險經營過程中違規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堅決進行查處。對車險虧損嚴重的公司給予高度關注。
(三)各保監局應根據《關于改革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2〕87號)、《關于車險費率調整權限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6號)要求,對所轄區域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車險費率調整的申請進行嚴格把關。
各保險公司、各保監局應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監管工作,完善各項準備,加強部署與宣傳,正面引導市場對車險費率調整的反應,防范市場出現異常波動。對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上報保監會。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