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責任準備金評估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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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產險〔2006〕680號|2006-06-28發布|2006-06-28實施|已被修訂
保監產險〔2006〕680號
一、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自交強險開始經營之日起,在每半年結束后45天內,必須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由公司精算責任人簽署的交強險業務責任準備金半年評估報告。準備金評估和準備金評估報告的編制應當嚴格遵循《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13號)有關規定。
二、除遵循上述規定外,保險公司在評估交強險業務準備金時還必須遵循以下細則: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評估。
(二)保險公司在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要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應不低于以下兩者中較大者:
1、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之后的余額;
2、在責任準備金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當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時,應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提取的保費不足準備金應能彌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上述兩者較大者之間的差額。
保險公司在進行保費充足性測試時,必須對預期未來發生費用的具體內容和水平進行詳細說明。
(三)預付賠款作為未決賠款處理,保險公司在評估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時,不得扣減為相應賠案所預付的賠款。
(四)保險公司采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時,應采用至少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最終估計。保險公司應在準備金評估報告中披露選擇最終估計的過程及原因。
(五)保險公司應將賠款支出、直接理賠費用、間接理賠費用分開進行統計。評估結果應能區分賠款支出、直接理賠費用和間接理賠費用未決賠款準備金。賠款支出準備金項目原則上應按照各分項限額單獨進行評估,數據量不夠無法單獨進行評估的應在準備金報告中詳細說明。
(六)保險公司應在責任準備金評估報告中詳細披露直接理賠費用和間接理賠費用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在交強險和其它保險之間的分攤原則和方法、分攤結果以及準備金評估方法等。直接理賠和間接理賠費用所包含內容、分攤原則和方法、準備金評估方法等,原則上應在交強險和商業性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之間保持一致,在各評估時點上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需要變更,應當在報告中說明變更的范圍、原因和對準備金評估結果的影響。
(七)保險公司依法在責任限額內墊付的搶救費用,應當作為墊付當期的賠款支出,已決案件作為已決賠款處理,未決賠案作為預付款支出處理。在評估準備金時,向致害人追償的款項可作為墊付款當期對應賠案賠款支出的扣減項合并評估,也可單獨進行評估。具體處理方式必須在評估報告中詳細披露。
(八)評估報告應披露交強險殘值收入處理的具體情況。
三、保險公司每半年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交強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報告時,必須同時報送保險公司交強險業務準備金報表。交強險報表是準備金評估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司應當認真編制,在報送時必須由保險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和精算責任人簽字確認。財務部門負責人和精算責任人必須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確保報表數據真實、合理。
四、保險公司必須在規定時間以內將交強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報告及交強險報表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送達中國保監會。電子文本用電子郵件方式報送(cxbjsc@yahoo.com.cn),報表格式不得修改。紙質文本至少兩份,幅面為A4紙,其內容、格式、分頁等應與電子文本完全相同。
五、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合理評估交強險各項業務準備金并如實披露,不得存在惡意擠占交強險賠款和理賠費用、故意扭曲準備金評估結果的行為。對違規行為,中國保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精算責任人或有關負責人進行處罰,并對公司給予警告、罰款、暫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經營資格、取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經營資格等處罰措施。
附件:1、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準備金報表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準備金報表填報說明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準備金報表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準備金報表填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