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年度報告編報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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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02-13發布|2007-02-13實施|已被修訂
一、報送內容
(一)實施新會計準則后,各公司應當以新會計準則為基礎編報年度(財務)報告。
1、在境內上市的公司,報送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
2、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報送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按照境外會計準則編制的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
3、同時在境內和境外上市的公司,報送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和按照境外會計準則編制的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
4、非上市的公司,報送按照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各保險公司還應當按照《關于加強對保險機構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監管若干事項的通知》(保監財會〔2006〕701號)的要求,向保監會報送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經審計后的年度財務報告。
(三)各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均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年度內實際經營期不超過3個月的新公司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
二、編制方法
(一)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格式按照證券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非上市公司(含保險公司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由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組成。年度財務報告應采用質地優良的紙張制作,幅面為A4紙。封面應載明公司法定名稱、“年度財務報告”字樣以及報告期年份,并可以加上公司的外文名稱以及公司的標志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精算責任人應分別在年度財務報告上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二)為確保財務信息的統一性和可比性,各公司應按照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報財務報表,不得隨意增減項目或變更項目名稱和口徑。
三、報送方式
各公司按照以下形式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報告:
(一)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的紙質文本(一式兩份);
(二)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的電子文本;
(三)所有財務報表的EXCEL格式電子文本;
(四)所屬境內非保險類經濟實體和境外保險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電子文本可用郵寄光盤或發送電子郵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報送,不得使用軟盤報送。
四、報送時間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開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將年度報告送達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非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15日前,報送上一年的年度財務報告。由于客觀原因公司確實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報告的,應提前5天以書面申請的方式向我會請求延期,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
五、其他報告
(一)公司應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管理建議書。管理建議書除應對公司的資產結構、資產質量、負債結構、資產負債匹配、資金運用政策、投資資產及其收益、責任準備金、收入、支出、利源等情況進行分析外,還應專設一部分對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應調整事項(包括公司拒絕調整的分錄)也應在管理建議書中單獨反映。公司應當在報送年度(財務)報告的同時報送管理建議書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二)上市公司應當在對外公開披露中期報告和與財務相關的臨時報告的同時,抄報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在境內、外市場同時披露的,應向保監會報送在境內市場披露的文本。
(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關于印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6〕74號)的規定報送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的紙質文本(一式兩份)和電子文本。
(四)經營分紅保險的壽險公司應當按照《關于做好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編報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2〕8號)和《關于做好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編報工作的補充通知》(保監發〔2003〕19號)的規定報送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的紙質文本(一式兩份)和電子文本。
六、2006年年度報告有關事項
(一)2006年年度報告是最后一份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編制的年報,具體編報要求與2005年年報沒有差異,繼續執行《關于做好2005年年度報告編報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6〕4號)的有關要求。
(二)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在編制2006年年度財務報告時,應當按照《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13號)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評估責任準備金。
請各公司按照上述要求認真執行,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聯系。
聯系人:栗利玲、俞華軍
聯系電話:010-66286183,66286181。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